2008年2月3日星期日

黃色恐怖

幾天下來,我都覺得「疑似藝人裸照案」只不過是香港人的又一個八卦話題。直到昨天,我才首次感到恐怖。

事緣警方從該 IP 位址找到一名相信曾經發放案中裸照的廿九歲裝修工,並於其電腦內找到案中十八張裸照的其中十二張。這人於警誡下承認曾發放一張涉案相片。警方起訴他,並不令人意外。但令人吃驚的是被告不准保釋,須還柙八週。理由?控方認為「被告以自設公司董事的身分,向銀行申請七張白金信用卡,欠債逾五十萬元,由於被告已發放一張相片,故有理由相信他在一貧如洗的情況下,其餘十二張相片會有其他用途」。

儘管辯方律司指出被告無刑事記錄,在零三年申請信用卡後一直有還款,亦未遭起訴其他控罪,而被告的母親亦願作人事擔保,加上警方已帶走被告的電腦,重犯機會很微,但法官仍然拒絕被告保釋。當我看新聞看到這裏的時候,不由得感到憤怒和恐怖。

姑勿論香港人如何拜金,從甚麼時候開始,律政司竟然認為貧窮是罪惡?試問一個欠數五十萬,一貧如洗的裝修工,可以潛逃到那裏享受生活?另外,事件的始作俑者是化名「奇拿」的人。既然警方從 IP 位址追蹤到被告,應該很清楚被告不是奇拿才對(否則警方應已大事宣揚擒獲主犯)。事實上,被告亦只是涉嫌發放了十八張相裏面的其中一張而已。很明顯,被告只不過是個跟風貼圖的好事之徒。

控方認為被告在一貧如洗的情況下,其餘十二張(到底電腦內有十二張還是十三張?)相片會有其他用途。敢問是甚麼用途?在整個陳冠希疑幻疑真寫真十八禁系列都已經流傳到內地和韓國的網站時,扣留被告可以防範到甚麼?

當然,法官的想法未必與控方相同。但主任裁判官郭偉健所持的理由十分離奇。根據明報報導,他認為「無論涉及的是否知名人物,透過互聯網發放淫褻相片是很嚴重罪行,一旦罪成是無可避免判處監禁,加上案件涉電腦的科技,先進科技組可遁客觀證供追查,如他們找不到證據,亦無從支持其招認,加上證供強烈,控罪嚴重,故批准案件押後,將被告還柙。」郭官似乎認為讓被告保釋會令他有機會消滅証據,但被告只不過是個輕易被警方追蹤到 IP 位址的裝修工!

至於說證供強烈,現時被告的口供也不過是承認發放了一張相片而已。這張相片到底是「淫褻」抑或「不雅」物品(甚至兩者都不是),仍是未知之數。郭官假定了該相片很有機會會被評為較嚴重的「淫褻」級別,難以令人信服。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首次發放不雅物品的最高刑罰亦不過監禁一年,而現在被告卻未被審先囚兩月。生果報和方向報等亦屢次被控發放不雅物品,我可沒聽過有那個報章負責人被拒絕保釋的。

最後,有幾點胡思亂想:
  1. 在漫畫《死亡筆記》中,奇拿即是第二代 L。如果說某個相片主角就是 L 的話…不過這似乎不大可能。
  2. 香港的奇拿雖自稱奇拿,但他 / 她顯然沒有好好看過《死亡筆記》,因為複製了死亡筆記的不是奇拿,而是謝班尼(執行人)或 N(主腦)。
  3. 本來相片的真偽只是大家茶餘飯後的話題,但要證明相片淫褻,似乎又和它的真實性扯上關係。如果是假的,自然褻瀆了相片中的主角。但如果是真的,就很成問題,特別是部份沒有表現性行為的裸照,是否淫褻有待商榷。雖然英皇娛樂集團聲明否認照片的真實性,但假如照片原來是真的話,英皇的否認恐怕會構成雙重損害。相反,陳冠希的聲明就曖昧得多:
敬啟者:

  本律師行接受陳冠希先生的指示,就近日在互聯網上流傳的一些不雅照片,陳冠希先生通過本律師行作出嚴正聲明,並強烈指責該等不負責任的惡作劇行為,保留一切法律權利,向作出該等行為包括一切發放或轉載該類照片的人士追究法律責任。

陳冠希代表律師

胡關李羅律師行

香港 灣仔

港灣道三十號

新鴻基中心 2801 室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