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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4日星期六

大衛、新人、假陽具與維多利亞女王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第二階段諮詢將於明天結束。提起淫審處,香港人最容易想起「大衛像」事件,不過此事發生已久,不少人的記憶都有所混淆。例如近日《香港獨立媒體》就有文章謂:
 只是過往淫褻及不雅審裁處實在鬧出不少笑話,1994年,將香港藝術館展出的文藝復興時期雕像大衞像,以裸露性器官為由評為不雅。
查實當年被淫審處列為不雅物品的,並非真實的大衛像,而是刊於《東快訊》(香港第三份英文報章,現已結束)內的一塊七吋乘五吋的藝術品經銷商廣告(詳見本網誌舊文)。

「大衛像」廣告(這是後來刊於《東方日報》的複印本),
其下兩圖為涉案另外兩件物品的圖片(圖片來源:香港印藝學會)

大衛像可謂意大利國寶,等閒都不會外借展出,記憶中它也未到過香港。真正被淫審處列作 II 級(不雅)的等身人像,是已故英國藝術家 Dame Elisabeth Frink 所創作的銅像「新人」(New Man,詳情見本網誌另一舊文)。展出該銅像的並非香港藝術館,而是某商廈大堂。此事發生於九五年二月,日期與「大衛像」事件相近,日後人們大概因此誤以為當年被淫審處列作不雅的,為大衛像的真品。

「新人」 銅像案中,物主不服淫審處的評級,最後上訴到高等法院,得直。此案的判案書獲司法機構上載至「法律參考資料系統」,可見其中的法律觀點有重大意義。此判詞中最重要的,是法官指出了銅像根本就不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所管制的物品,因此淫審處不具審裁權。法例的第一條指
"article" (物品) means any thing consisting of or containing material to be read or looked at or both read and looked at, any sound recording, and any film, video-tape, disc or other record of a picture or pictures;

“物品”(article) 指內容屬於或含有供閱讀、觀看或供閱讀兼觀看的資料的任何物件,亦指任何錄音,以及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任何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
主審的 Findlay 法官說,他難以相信立法者會認為一尊人像是「含有供……觀看的資料的……物件」。人像當然是供觀看的,但並非含有可供觀看的資料 (material)。該人像包含的材料 (material) 是銅,但這並非供觀看的東西。銅像,而非它包含的材料,才是讓人觀看的東西。就算將日常英語的用法扭曲到盡,他也不相信銅像符合條例所管制的「物品」的定義。
It is, to my mind, very difficult to believe that the law-maker had in mind a statue as a "thing consisting of . . . material to be . . . looked at . . ." A statue is a thing to be looked at, but it is not a thing consisting of material to be looked at. The material of which the statue consists is bronze, but this is not what is to be looked at. The statue itself is the thing to be looked at, not the material of which it consists. I do not believe that, even by stretching the use of ordinary English words to breaking point, it is possible to fit a statue within the definition.
按同樣道理,Findlay 法官亦不接納性商店販賣的假陽具為條例所管制的「物品」。假陽具並非「含有供閱讀、觀看或供閱讀兼觀看的資料……物件」,而是有其他用途:
it is difficult for me to accept that a sex stimulator, for example, is a ". . . thing consisting of or containing matter to be read or looked at or both . . .". I would have thought that this object was to be used for other purposes.
諷刺的是,2009 年,影視處(現併入了頗有共產中國命名風的「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簡稱「通訊辦」)竟然用放蛇行動,「揭發」並起訴旺角信和中心內一間性商店展示假陽具這類「不雅物品」,可惜小商戶人微財薄,沒有以「新人」案的判詞據理力爭,反而認罪算數(不好意思,詳見本網誌又一舊文)。

「新人」案本身也有兩個非常諷刺的地方。淫審條例第 18 條 (c) 指「凡物品經評定為第 I 類或第 II 類,…… 如於該評定類別生效後向任何人發布該物品,數量在 2 份以上時, 須 ……」。Findlay 法官認為,條例所管制的「物品」,理論上是可以發布 (publish) 多於兩件的。銅像可以展示,卻不可以「發布」。

銅像不是可以「發布」的「物品」,然而其照片卻是。由於「新人」銅像比真人還大,不方便搬到淫審處去,於是當年影視處竟然「立此存照」,讓淫審處袞袞諸公望着照片玩審裁遊戲。因此,若說「新人」銅像有不雅成份的話,當年「發布」不雅「物品」的,實際上並非銅像的物主,而是影視處。

大衛「孿生兄弟」的「細佬」的樹葉(1857 年)
另一個諷刺之處,是淫審條例要求淫審處要把物品存檔五年,物主在某些情況下亦要把物品包裝,加上警告字句等等。將這些要求加諸一尊銅像,會令條例變成嚴苛的沒收規則,是非常荒謬的,Findlay 法官亦認為這顯示了立法者並不認為雕塑是條例管制下的「物品」:
This is a very clear indication that the law-maker did not have sculptures in mind as articles. This provision contemplates an archive in which copies of articles submitted would be kept. Surely, no one in his right mind would think that a statue should, in the normal course, regardless of the classification, be kept in a repository for 5 years. I cannot believe that the law-maker intended this. It would amount to, in the case of individual works of art such as statues, to a draconian confiscation provision.
諷刺地,當年影視處竟然用紙版製的樹葉遮蓋銅像的「重要部位」,真的為銅像添了包裝,不過我得指出,影視處作為大不列顛殖民地的下級部門,是非常忠於大英帝國傳統的。話說 1857 年,維多利亞女王參觀了 South Kensington Museum 新展出的大衛像複製品。本來依比例計,不少港男的「細佬」都比大衛像的雄偉,然而大衛像本身有五、六米高,細雞都變大雞。究竟女王陛下是否仰視此「大偉」的雞雞時遭嚇倒,現已無從稽考,但博物館見女王大驚失色,為免日後冒犯其他女士,就製作了一塊半米高的樹葉,加上特製掛鉤,掛在大衛的重要部位之上了。

伸延閱讀:David's fig leaf, perhaps by D. Brucciani & Co., about 1857; Victoria and Albert Museum

2009年2月15日星期日

天水圍前書

(本文對像為基督徒,非基督徒讀者請諒。)

跟從耶穌基督的在下,從天水圍寫公開信給香港各教會,願天父上帝的恩惠平安歸與你們。

我們的主,是信實的,我們既追隨祂,就應該以祂為榜樣,不說虛謊的話。近日有弟兄議論《家庭暴力條例》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指鹿為馬,歪論連篇,他們舌頭弄詭詐、眼中有樑木。主說:「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我在此勸誡這些弟兄姊妹,希望他們懊悔,不要自以為義。

耶穌治病,不止於義人
以《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為例,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維護家庭聯盟及大約一百間教會發表《維護家庭宣言》,「要求政府及各立法會候選人明確支持維護家庭及一男一女婚姻的政策」。上帝定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我們自當遵守,但這與修訂條例何干?他們說:
若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只會令市民大眾誤以為特區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猶如家庭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其他同性伴侶關係。
現行條例亦保護異性同居者,聯署的弟兄姊妹卻不擔心這會令政府間接承認異性同居等同婚姻關係。不少法律學者指出,條例中所謂「猶如婚姻」並非說某些親密關係等同婚姻,而是指保護牽涉親密關係者免受暴力對待時,形式與對付婚姻暴力一樣。條例一直涵蓋婚姻以外某些親密關係,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不見得受影響,現在擴大保護範圍,為何忽然會影響婚姻制度的基礎?

弟兄姊妹呀,他們根本不關心婚姻的定義,也不關心同性同居者受暴力對待,他們不過針對同性戀而已。神憎惡逆性的情慾,教會反對有後天同性性傾向者作同性性行為,是不必迴避的立場,可是這與保護同性同居者免受暴力對待有甚麼關係呢。把修訂條例與承認同性婚姻混為一談,若不是無知或大意,就是刻意誤導其他弟兄姊妹。

昔日主的名聲傳遍整個敘利亞,那裏的人把害各樣病的都帶到加利利,而耶穌則一一治好他們。難道這些病人通通都是義人?主沒有拒絕醫治不義之徒,我們本是罪人,又憑甚麼對同性同居者見死不救?

即使修訂條例會引至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那又如何?創造天地的耶和華說「除我以外,不可有別的神」,這條誡命是頒給以色列人,而不是頒給外邦人的。神沒有說「你們要迫令外邦人不可稱偶像為『神』」。重要的是神的選民不要拜偶像,而不是外邦人用甚麼術語來泛稱偶像。我們何必強求地上的法例依從我們對「婚姻」二字的解釋?

昔日魔鬼領耶穌上山,以天下萬國及一切的權柄榮華引誘祂,主耶穌卻不為所動,沒有在地上建立天國。各位弟兄姊妹,小心立法權柄的誘惑呀!

耶穌之道豈同世間之道?
你們不要糾纏於無謂的顧慮,反而忘了真正的威脅。主耶穌可以醫治罪人,但祂看見聖殿遭褻瀆,也會拿繩子作鞭,驅趕賣牛羊鴿子、兌換銀錢的商販。

本地最大的會所恩福堂的牧師蘇穎智弟兄和共產黨官員合作,於遼寧鐵嶺興建聖經主題公園。根據《國度復興報》報道:
當鐵嶺市委書記問到聖經主題公園的構想時,蘇穎智牧師說他受聖靈感動,衝口而出就說:「因為整本聖經其中一個最重要的主題是和諧,聖經主要講些甚麼?就是講到人與神的和諧的關係,人與自己,人與人,人與大自然,國與國,族與族的和諧關係.聖經的第一卷書創世記,主要是介紹和諧的宇宙與世界,和諧的婚姻與家庭,人如何失落這『和諧』,神應許人如何可以重拾這和諧等,聖經最後一卷書是和諧的最高境界──新天新地──,紀元前與紀元交接期間,則為和諧之君耶穌基督降臨人間,以捨己犧牲的一生,將和諧的秘訣及能力賜給人。」 書記一聽,不但贊成且大喜,「同一個世界,同一個夢想,和諧正是我們國家最需要的,行!」蘇牧師引述書記的說話指出。 「有趣的是,國家主席胡錦濤在2007年6至7月期間,也在多個場合說出和諧為整個國家的指導方向,」蘇牧師說,他實在感到非常訝異,這種巧合,實在只有神可以做到,他引述聖經所說:「王的心,在耶和華手中,像瀧溝的水,隨意流轉。」
大衛王曾說,「我要謹慎我的言行,免得我舌頭犯罪」。弟兄「衝口而出」,逞口舌之快,吐出來的是毒氣,而不是蒙神喜悅的說話。內地所謂「和諧」是怎麼一回事,大家心裏有數。內地人甚至已將這個詞語當動詞用,例如把某些異見或對政府的批評「和諧」掉。蘇弟兄身為教會牧師,竟然將神與人之間的關係簡化為「和諧」,忘掉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恩典,以及主再來時絕不和諧的審判。他把神之道與共產黨的「和諧」之道混為一談,討人的歡喜。如此褻瀆主基督,弟兄姊妹可有勸誡他?

你們不斷植堂,興建 mega church,還有聖經主題公園,以為這樣就蒙神喜悅。主基督說,「無論在那裏,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裏就有我在他們中間」。我實實在在告訴你們,真正的教會是無形的,它並不是宏偉的建築或昂貴的地產項目,而是主耶穌基督與信徒的契合。無知的人哪,甚麼是大的,是人所興建的地上樂園,權貴所賜的和諧,還是神之道?你們對受暴力對待的人見死不救,卻默許弟兄褻瀆我們的主,還要跟他合作,勾引人入教,叫他們也無視被暴力所害者,使他們作地獄之子,你們這瞎眼領路的有禍了。

不要信靠你的弟兄
弟兄姊妹呀,你們宣講神的道理,要堂堂正正,切不可擾亂曲直,不擇手段。蘇弟兄說若同性同居者若受保護,長遠會令愛滋病蔓延,這是歪理。前述大約一百間教會聯署發表《維護家庭宣言》,是壟斷民意。基督眼中的教會是祂與信徒的契合,而世人眼中的教會是向香港政府註冊的宗教機構或慈善團體。當百多間「教會」聯署宣言的時候,是奉着基督的教會的名義呢,還是以世人眼中的教會聯署?若是前者,負責的牧師可有問過其他肢體是否同意?若是後者,各牧師又會不會令人誤會「教會」的立場就是所有會友的立場?

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如果只是教牧自身的立場,就應該以教牧的名義聯署,扯出有雙重解釋的「教會」作擋箭牌,就令人混淆了。

一眾打着基督教旗號的團體於本年一月廿一日所舉行的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聲稱反對廢除《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當中有六位屬「香港性文化學會」或「新造的人協會」。他們分別以個人及屬會名義發表意見,製造聲勢浩大的假像,被人譏為「無性繁殖」。「國度事奉中心」不知是否與他們結盟,它向各學校免費大量派發 Crossmen Magazine,一樣以漫畫訴說廢除條例的禍害。可是由始至終,廢除淫審條例都只是零星意見。這些人迷惑各弟兄姊妹,令他們以為檢討淫審條例等於廢除條例,容許色情泛濫,藉此誘使他們盲目支持自己。

還有一個「各界聯盟關注淫審條例」組織,他們指摘「泛性欲主義者為了推廣其放縱情欲、將性商業化的意識形態,全面發動反《淫褻條例》的運動,與自稱民主派的議員們裡應外合,製造民意,以迫香港政府取消《淫褻條例》」。弟兄姊妹呀,在立法會上無性繁殖、製造民意的是誰呢,不就是「香港性文化學會」那夥人嗎?向家長發出只可同意其立場的回條,製造民意的又是誰呢,不就是要求收緊淫審條例的教會學校嗎?利用不夠科學兼帶誤導性的問卷調查製造民意的又是誰呢,不就是明光社嗎?然而所謂的「泛性欲主義者」和「自稱民主派的議員們」是誰呢?所謂冤有頭債有主,「各界聯盟關注淫審條例」組織為何要單單打打、含沙射影,而不是光明磊落地指名道姓,跟他們公開討論?

弟兄姊妹呀,上述這些人行為鬼祟,道理歪曲,他們有些以部份自稱代表全體,有些以分身術增大自己的體積,有些強迫多數服從少數,有些誤導弟兄令他們盲目支持。創造天地的耶和華說,「他們彎起舌頭,像弓一樣,為要說謊話。他們在國中,增長勢力,不是為行誠實,乃是惡上加惡,並不認識我」,又說「你們各人當謹防鄰舍,不可信靠弟兄,因為弟兄盡行欺騙,鄰舍都往來讒謗人」。弟兄姊妹呀,願你們也勸誡他們,免得他們走入歧途,遠離主的道路。願我主耶穌基督的恩常在你們心裏,阿們。

2009年2月12日星期四

假陽具是淫審條例下的「物品」嗎?


當我看到以下這單新聞時,着實吃了一驚。
展示不雅物品 性商店及模型店罰款
【明報專訊】旺角信和中心商場內一間成人用品性商店及手辦公仔模型店,去年被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在放蛇行動中揭發於店舖展示多項不雅物品,當中包括外形為陽具的性玩具、上半身裸露的模型公仔等。兩名店東昨承認控罪,被判罰款 5000 元。
(初犯罰五千元算相當重,報道亦指被告有三十九件貨品被充公,損失二萬元。)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第 1 條解釋了甚麼是條例管制下的「物品」:
"article" (物品) means any thing consisting of or containing material to be read or looked at or both read and looked at, any sound recording, and any film, video-tape, disc or other record of a picture or pictures;

“物品”(article) 指內容屬於或含有供閱讀、觀看或供閱讀兼觀看的資料的任何物
件,亦指任何錄音,以及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任何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
十三年前的「新人」銅像案中,高等法院法官 J.K. Findlay 在判詞內清楚指出銅像不算是淫審條例下的「物品」,假陽具一樣不算。很難想像一條假陽具如何含有可供閱讀或觀看的資料:
... it is difficult for me to accept that a sex stimulator, for example, is a ". . . thing consisting of or containing matter to be read or looked at or both . . .". I would have thought that this object was to be used for other purposes.
(假陽具是用來插的,不是用來閱讀的。)

當然,法官的見解未盡相同。Findlay 法官也提到在另一宗案件中,O'Conner 法官認為假陽具是《不良刊物條例》(Objectionable Publications Ordinance,淫審條例的前身)意義下的「物品」。雖然兩條法例對「物品」的定義一樣,但 Findlay 法官認為兩條條例始終不同,他亦無意改變自己的看法:
O'Connor J. was dealing with a different Ordinance with different provisions setting up a different legislative scheme. Nothing in that judgment causes me to alter what I have written earlier.
無論如何,文首所述案件的被告已經認罪。我不知他是自己心虛、他太窮請不起律師還是他的律師告訴他此案敗訴居多,我只是覺得如果他肯打這場官司的話,應有可觀的勝訴機會。本案中最令我不安的是影視處的態度:
  1. 如果影視處的執法人員無讀過舊案例的話,他們豈不是會繼續亂執法?
  2. 如果影視處的執法人員有讀過舊案例的話,他們今次到底有甚麼動機?難道他們想借此案澄清性玩具是否條例下的「物件」?可惜今次被告認罪呀。
  3. 據報載,性商店負責人吳炬昭對被票控摸不着頭腦,他原以為沒有公開地將性玩具陳列在櫥窗便沒有問題,想不到在店內陳列也屬違法。條例第 10 條的「審裁處指引」訂明審裁員須考慮涉案物品「正在或將會在何處公開展示,以及相當可能觀看該事物的是那些人,或是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我很想問,既然被告沒有公開展示性玩具,影視處檢控之前究竟有無想清楚是次檢控是否合理?
  4. 更重要的是,既然被告沒有公開展示性玩具,他的生意傷害得了誰?設立不雅物品這個類別,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者。影視處諸君是不是想說,我們要防範青少年走入性商店瀏覽商品,免得他們受色情資訊毒害?有幾多青少年會靠瀏覽性玩具來滿足性慾?
  5. 其實我也想問,影視處的職員是否同交通警察一樣,有檢控的 quota?香港出現性商店已久,於櫥窗陳列性玩具的店家也多的是,為何偏偏揀中他?
看完這單新聞,我的感想是:黐線。

可能影視處諸君很厭惡性玩具,但是一位做社工的朋友曾告訴我,性玩具對一些房事有問題的夫婦很有用。無論如何,性玩具是一些貼身的玩意。實務上,性玩具根本是不能包黑膠袋的貨品。若不知曉實物的大小、顏色或質感,顧客很難決定買不買某件性玩具。不管是放在架上還是按顧客要求打開包裝,在顧客選購的過程當中,店主難以避免要展示貨品。被告沒有把貨品陳列在櫥窗上,已是顧及社會責任的最佳妥協。影視處這次檢控,欺人太甚,有害無益。

2009年2月1日星期日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意見書

我實在太懶惰了,拖了多日(這幾天沉迷於閱讀森岡浩之的「星界」系列科幻/虛構歷史小說),於諮詢期完結前個多小時才急就章打了一份很無力的意見書,發電郵時已是二月一日的零時三分,真的沒用。

短短個多小時,連 proofreading 也來不及做,只能草草表達我最不滿的地方:第一輪諮詢根本不合格,原因是公眾對淫審制度整體情況毫無掌握,他們只能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從自己對淫審制度的扭曲、偏頗印象出發來提出見解。

順帶一提,留言者 jo 告訴我有個「反查禁行動 | 一人一信大行動」網頁。當中的公開信有選項功能,參加者可按自己心意選擇合意的主張,這種做法比一式一樣的樣板信有彈性,值得一讚,也很值得其他人仿傚。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意見書

蘇錦樑副局長: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檢討的第一輪諮詢,很遺憾地,完全無效。條例的精粹在於令審裁員可用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的道德禮教標準判斷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所謂「一般」、「合理」,就是中庸之道。無論是檢討現行條例抑或讓審裁員思考裁決,參與者均須瞭解社會各方的看法。然而觀乎第一輪諮詢,我們發現巿民對是次檢討的目的甚至條例本身均有嚴重誤解。

無效的諮詢
以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於本年一月廿一日所舉行的特別會議為例,席間多個團體及多名人士(如關啟文博士、廖文廣先生、康貴華醫生、關注青年兒童發展小組、香港扶青協會、中產新希望論壇、伉儷同行協進會、UFIRE、基層婦女互助協會、「陳太」等等)均表示反對廢除整條條例。蘇副局長近日收到許多意見書,應該很清楚主張廢除條例者,連「顯著的少數」亦談不上,只能算是零星意見。可是,除了上述特別會議中的言論,近日部份宗教或教育界人士,如基督教播道會恩福會的蘇穎智牧師、立法會梁美芬議員、新界校長會聯合資助小學校長會及教育評議會等,都高調反對廢除條例。

為甚麼此等高學歷人士竟會把討論的精力耗在一個完全缺乏社會支持的建議(即廢除條例)上,十分耐人尋味。無論如何,社會各方意見對這次檢討都非常重要,如果連部份教育和宗教領袖都誤置了檢討焦點,不能提供與條例真正有關的意見,副局長不應期望一般巿民瞭解條例或是次檢討的目的。由於近日環繞本條例及《家庭暴力條例》的討論已令社會有所分化,甚至令部份社會人士壁壘分明,互相攻訐,假若政府於第二輪諮詢中急就章地把條例徹底改頭換面,不止激化社會矛盾,甚至可能令批評的矛頭指向政府。

因此,本人懇請政府從第二輪諮詢起,大幅收窄討論範圍,只檢討法例定義及審裁機制。諮詢文件中有關評級制度(譬如把物品分為兩類、三類還是四類)、罰則、新媒體及教育等等議題,大可日後再議。現時不是更改整條條例的時機,政府宜放棄大刀闊斧的改變,只就條例作漸進式的改革。

以管窺豹的檢討
即使只檢討法例定義及審裁機制,巿民亦應互相瞭解,尋求妥協,而不是把一己的主張推廣為放諸四海皆準的真理,否則談不上中庸之道。可惜,政府對現行審裁活動的背景資料付之厥如,令巿民不能評估現行審裁機制的成效及對各方的影響,並可能因一些貽笑大方的案例(如大衛像、新人銅像及中大學生報事件)而對審裁處有偏頗印象。

例如澳洲的 Classification Board 在 06-07 年度一共檢查了 6223 件物品,紐西蘭的 Office of Film & Literature Classification 在 07-08 年度則檢查了2821 件物品,英國的 British Board of Film Classification 於 07 年則一共檢查了 15252 件物品,然而根據諮詢文件第二章的 2.4 部份所述,審裁處現時每年要處理七萬宗個案!我參加了條例檢討的第二次公開論壇,席間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鄭美施女士表示每年七萬多宗個案,只有約三百多宗是法庭轉介案件,其餘都是物主或其他人要求檢查所致。為甚麼有這麼多物件要送檢,送檢的物品是甚麼,這些資料都有助公眾瞭解現行審裁制度的運作情況。這些資料只有政府才能提供,可惜政府在第一輪諮詢中對這些資料一字不提,以致公眾只能以管窺豹,甚至空有熱情但討論得不着邊際。這也是第一輪諮詢無效的原因。

不管第二輪諮詢的範圍有多大,本人要求局方在第二輪諮詢中公開下列資料:
  • 近年審裁處的檢查數字分類統計,例如送檢物品中有多少是新聞報刊內容、多少是「娛樂」雜誌、多少是非雜誌書籍、多少是非商業出版物、純文字和文字加圖片的內容比例等等;
  • 第 II 類和第 III 類物品的分類原因(可簡單地分為與性描寫、暴力或其他原因)統計;
  • 法庭轉介個案中,各種出版物的數量和比例為何;
  • 因觸犯條例而判罰的個案中,案件種類、犯案次數跟刑罰的統計;
  • 近年各類暴力與風化案的統計數字,包括成年人及未成年者獲檢控數字、控罪嚴重性的統計、定罪率以及刑罰的統計等等。
行政評級與司法評級
鑒於現時局方未能令公眾在有充份背景資料下提出意見,我認為現時回應諮詢文件的內容仍言之尚早。然而,由於司法機構近日提出把行政評級與司法評級分家的建議,本人想指出一點,就是即使把行政評級與司法評級分家,讓陪審員擔任審裁員,甚至增加每次聆訊的審裁員人數,這些都不能令審裁處的裁決結果變得更一致。審裁處評級混亂的癥結,在於條例中不雅及淫褻的定義不清晰,若不解決這點,即使制度上審裁員不為任何利益團體把持亦無補於事。

[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二零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2009年1月11日星期日

攣攣的基督徒

(寫在前面:我是基督徒。)

攣攣的立場
有關《家庭暴力條例》的爭拗實在令人煩厭。雙方的顧慮都有道理,但他們眼光都只及於一己立場,以致執於法例字眼,不肯變通。安中玉把他們各打五十大板,有其道理。條例其實應保護經濟或生活上依賴別人的一方免受被依賴一方的虐待,當事人是否同住或有血緣關係,不是要點。反過來說,即使雙方有血緣關係,如果兩人生活上各自獨立,發生暴力情節時亦應以一般的襲擊罪處理。

薄扶林大學的張達明教授建議的簡單解決辦法,未免把條例的保護範圍擴得太廣,方潤稱此為釜底抽薪,一點也不錯,不過張教授的建議至少有助打破僵局,希望爭拗雙方可以考慮。

攣攣的蘇穎智
姑勿論其立場,凡牽涉性議題,不少基督教人士或團體的言論,都有混淆是非黑白,「直都拗返攣」的現象,令人瞠目結舌。《明報》報道,蘇穎智牧師日前表示,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條例會助長歪風,擔心政府下一步會修改婚姻條例,承認同性婚姻,若同性同居者需受保護,易服者及變性者亦會爭取同樣權利,長遠會令愛滋病蔓延。如果是閱讀理解題,我們會問蘇牧師的意思到底是:
(A) 即使是異性結合,易服癖者的婚姻亦不合法;
(B) 同性婚姻會增加濫交,致令愛滋病蔓延;
(C) 因堅持用安全套而被同性伴侶權打腳踢,是應該的;
(D) 以上各項。
蘇牧師對同性戀/易服癖/變性持反對態度,旁人應尊重他的立場,可是故意歪曲這些議題跟修訂《家庭暴力條例》之間的關係,卻不是任何信實良善的基督徒該做的事。

攣攣的 Kingdom Ministries
除了蘇穎智,有些自稱基督徒的傢伙也令基督蒙羞。庫斯克指出近日有一篇「假如,沒有了《淫管條例》」的漫畫值得注意。此漫畫以楊學德的畫風訴說廢除《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禍害。問題是,雖然社會上有人主張廢除淫審處的行政評級,亦有人主張廢除第 III 類(淫褻)物品這個類別,但主張廢除整條《條例》的意見,幾乎不存在。出版這篇漫畫的「國度事奉中心」 (Kingdom Ministries) 只是拿一個最極端、最少人主張的建議大造文章,令讀者把最壞情況幻想成最可能情景,這與布殊政府靠製造恐怖份子即將攻擊美國的幻像來支持侵略戰爭的手法相同。

國度事奉中心出版的一月號 Crossmen Magazine,亦以淫審為主題。為首的文章《在沉默中沉淪》,內容令人咋舌:
二次大戰以後,德國牧師馬丁尼莫勒 (Martin Niemoller) 為了讓世人記住納粹屠殺猶太人這一場血腥的悲劇,寫了一首警世的名詩(博主註:此詩大概無人不曉,此處不贅)…… 沉默是金,…… 但在今時今日資訊爆炸的網路時代,沉默是一種病。

1980 年代初,在內地有四對夫婦因為進行換妻活動,為首的被槍斃,一人被判無期徒刑,今天仍在監牢服刑。

…… 政府於 2008 年 10 月 3 日,展開修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首輪公眾諮詢,…… 現時,城中有兩個群體,一個人數非常少,但歇斯底里要改革社會,聲勢浩大;另一批是社會的主流,但卻選擇沉默。
原來,淫褻及不雅物品的影響是這麼大,大得令人玩換妻活動。原來,換妻的禍害是這麼大,大得被槍斃也不能令這些自稱基督徒的傢伙動容,忘了十誡的第六誡是「不可殺人」(連人命都不重要,難怪謝德文、馬楚明及馮炳德的所謂襲警案在基督徒圈子不起一點蓮漪)。原來,支持釐清「淫褻」及「不雅」的定義、廢除淫審處的行政評級、收窄或廢除第 III 類(淫褻)類別等等,都是「歇斯底里要改革社會」的舉措,甚至可與納粹黨的暴行相提並論。原來,這些自稱基督徒的傢伙有讀心術,知道沉默的大多數並不支持「歇斯底里要改革社會」者的主張。

我想起莫乃光說保護未成年者與保護言論自由其實沒有必然的衝突,雙方不必壁壘分明。誰歇斯底里,誰抱非友即敵的觀點,幻想一己的看法代表整個社會,不證自明。

這本 Crossmen Magazine 還搞了一個「這是我們的淫管條例 — 青少年關注淫管條例座談會」。這是宣傳單張的一部份:
單張還說,這次座談會可容納一千人。策動友好向政府提意見本身沒錯,但是把造勢大會包裝成中立的座談會,未免誤導和太過鬼祟。

攣攣的蔡志森
Crossmen Magazine 有一個有趣的地方,是它不知何故很喜歡引述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的意見。一月號的「這是我們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一文內,便有如此段落: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表示,根據現時《條例》,刊有性虐待、亂倫和人獸交內容的刊物屬第三類淫褻物品,被法例禁止出版。
……
明光社總幹事的蔡志森曾經講過,政府起初收到二百多份意見書(博主註:上述的宣傳單張亦引述這個講法),差不多全是一面倒的意見,其實積極投入性解放及同性戀運動只有十多人,但他們的影響力好大。
第一點明顯是錯的,雖然這類刊物很可能會被評為第 III 類(淫褻)物品,但法例並無明文規定此等刊物必然淫褻。

第二點也很奇怪。政府有關淫審檢討的網站至今也沒有公開巿民的意見書,蔡志森從何得知政府收到的二百多份意見書全是一面倒的意見?檢討淫審條例,又為甚麼要扯到性解放及同性戀運動?說後者成員「影響力好大」更奇怪,若蔡志森有途徑從政府得知非公開的資料(二百多份意見書全是一面倒的意見),那究竟是誰有影響力?

當然,也許 Crossmen Magazine 只是把話塞進蔡志森的口,但蔡志森本身的說話也不見得權威或可信。例如蔡志森曾於去年二月廿四日的城市論壇表示,他相信陳冠希的慾照牽涉性暴力 (4:10),他亦表示 (第二節 6:27) 據他問淫審處的人所知,「大衛像」之所以被評為不雅,是因為涉案大衛像圖片的頭部才是原來的大衛像,而身體則經過改造,男性性器官在一個不自然狀態,大家不應一知半解,一說大衛像案例便過份敏感。

「大衛像」廣告;這是後來刊於《東方日報》的複印本
(圖片來源:香港印藝學會)

公道點說,蔡志森在是次論壇上的表現與坊間部份反對他的人所描述的張狂形像相去甚遠,可是上述他的發言表示他對現實的觀察仍是相當扭曲。他如何從陳冠希的慾照幻想出「性暴力」,這恐怕要他自己才知道,至於大衛像,無論是法官的判詞還是涉案圖片,都顯示蔡所說的不是事實。我們可以說蔡志森錯信了淫審處的「消息人士」,但到底誰才是一知半解,值得商榷。

2009年1月7日星期三

重審淫審條例(外篇.三)之齊審章子怡

淫審是個作文練習。近日的章子怡日光浴照片,正好用來說明淫審的結果可以如何隨意。

就拿《蘋果日報》的報道來開刀:

(圖片來源:《東南西北》網站)

《東方日報》及《太陽報》兩年前也有類似的報道,當中包括一幅名模 Kelly Brook 與男朋友 Billy Zane 的沙灘照,大小約為六吋半乘五吋半,照片中 Kelly Brook 赤裸上身,乳頭跟乳暈只以細小的正方形遮蓋。兩宗報道都被評為不雅,兩報申請司法覆核,但被駁回。淫審處對這兩宗報道的裁決理由是這樣的(見 THE SUN NEWS PUBLISHER LIMITED AND ANOTHER v. COMMISSIONER FOR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HCAL 50/2006):
審裁處認為以現今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來看,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未能接受在讀者包括任何年齡人士的大眾物品展示女性裸露的圖畫,而以不露點(女性的乳頭、乳暈)的方式在大眾刊物內描繪女性的乳房,並不表示一定會被合理的社會人士接受。審裁處的考慮是包括裸露的程度,在物品所佔的面積,物品的文字。裸露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可能觀看物品的對象及物品的真正目的。

申請人指出刊登物品旨在顯示兩位國際明星之親密關係,已達到女星可以在男星面前裸露上身,但以上的主旨,不但從沒有在物品內,以文字提及,讀者小心閱讀物品,亦不能從字裹行間看到所謂的主旨。讀者看到的是一張裸照,讀到的是「裸你命」,「半裸大解放」,「送波餅扭作一團」,「裸胸招搖」,「36、24、 35的索爆身材」一類的挑逗性標題及字句,吸引讀者集中注意女星的裸體和乳房。審裁處認為物品本身的重點在裸體方面,以展露女星胴體吸引讀者,而照片中女星的裸露程度配以「不雅」描繪,已超越一般合理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審裁處認為物品之刊載並沒有真正誠實目的。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10 條的「審裁處指引」,淫審處為物品分類時,要考慮以下因素:
  1. 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2. 物品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3. 物品有否真正目的,或其內容是否只是掩飾,「掛羊頭賣狗肉」;
  4. 發布對象是那些人;
《條例》第 28 條亦規定具科學、文學、藝術或學術價值可用作辯護理由,不過本文中的物品顯然沒有這些價值。

參考對 Kelly Brook 報道的裁決,我們可以把《蘋果日報》的報道評為不雅:
物品的標題為「章子怡天體真人騷」,內有兩張圖片,顯示影星章子怡與未婚夫 Vivi Nevo 在海灘日光浴。,大圖佔報紙的半版大小,大字標題「未婚夫聞捏(才巢)擒」。當中章子怡赤裸上身俯臥,露出半邊乳房,泳褲亦半褪下;Vivi Nevo 側臥在旁,左手支起上身,右手按在章子怡的臀部。小圖佔八分一版面,顯示章子怡正解下泳裝的胸罩部份。

審裁處認為大圖之中 Vivo Nevo 的右手放在接近章子怡下體的地方,雖然圖中二人未必在進行或準備進行性行為,但圖片配合充滿挑逗字眼的標題,跟小圖的寬衣解帶場面,令物品有二人進行或準備進行性行為的的整體效果,違反一般合理人士的道德禮教標準。考慮到圖片的大小及標題所用字眼,審裁處認為物品旨在以女星胴體吸引讀者,滿足他們在性方面的窺私慾望,沒有真正目的,此類物品亦不適宜向未成年人士發布。
若要把報道評為第 I 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又如何?

以我近來讀有關淫審案例的經驗,若淫審處把物品評為第 I 類,一般都懶得給理由。不過若真的要寫,可以這樣:
審裁處認為物品中照片的裸露程度極低,與一般的比堅尼泳裝照相若。儘管女性赤裸上身俯臥在沙灘作日光浴未必在所有地方都合法,這種行為本身十分平常。圖中二人為未婚夫婦,他們在照片中的親熱行為亦不涉性行為。雖然標題用詞低俗,顯示物品以滿足讀者對名人的性方面的窺私慾為目的,但一般人應看得出圖片標題與圖片內容不符,物品的整體效果與一般情侶在海灘的親熱照無異,並不違反一般合理人士的道德禮教標準,對未成年人士亦不構成壞影響。
大家不妨也試寫裁決理由,甚至把這擺到學校課堂上讓學生練習。口講淫審制度實在太抽空,親身體驗,做一做淫審練習,應有助大家瞭解淫審制度的奧妙/荒謬之處。

重審淫審條例(三)

繼續普魯斯特。

(3) NEXT MAGAZINE PUBLISHING LIMITED v. THE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 (HCOA 4/1995); 《壹週刊》死胎及巫醫案

這是一宗不甚起眼的案件,雖然提起淫審條例,我們多數會想起色情物品,但本案只涉血腥,不涉情色。涉案的是兩期《壹週刊》的封面及三篇文章,這五件「物品」經一輪檢查及評級後,《壹週刊》按《條例》要求淫審處重新考慮,但淫審處維持「不雅」評級,於是《壹週刊》上訴。高等法院最後裁定淫審處對其中四項物品的裁決都沒錯,只把其中一篇文章發還淫審處,着令後者按法院的法律觀點重新聆訊。

附註/我的意見:
  1. 由於涉案物品太多,所以這次破例不敘述判案書的內容,但我覺得法官的判決很有道理,這份判詞很值得細讀。本案顯示即使現行《條例》問題處處,只要落在具良好判斷力的法官手上,仍可發揮良好功效。即使是資金雄厚的傳媒集團,也不見得可以恣意違反或歪曲法律,賣弄血腥或色情。淫審處也不是常常昏了頭,這次它雖然也有犯錯,但其裁決大致上合理。只不過淫審處的往績顯示它的裁決水準極為參差,如果事事也要依賴法官作公正的考慮,法律成本未免太高,對小巿民亦無保障。
  2. 這兩期《壹週刊》其實還有其他文章送檢,但結果被評為第 I 類。《壹週刊》的代表律師認為,同期的類似文章,有些(且說是 A 組)被評為第 I 類,有些(B 組)被評為第 II 類,正正顯示淫審處的裁決不一致。然而法官並不接納這個論據。他指出,即使淫審處自相矛盾,要是被錯評的是 A 組的文章,那只對物主有利,對 B 組的評級沒影響。總而言之,淫審處的裁決不一致不能成為物主辯護的理由,不管把這些裁決羅列起來會顯出淫審處多麼混帳,物主也拿它沒轍。
(4) KAILEY ENTERPRISES LIMITED v.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 (HCOA 5/1995); 「新人」銅像案

這是繼「大衛像」一案之後另一單貽笑大方的案件。「新人」是已故英國藝術家 Dame Elizabeth Frink 所創作的銅像。九五年二月,這尊銅像在香港某商廈大堂展出,然而影視處不知接獲誰投訴,竟然要求把銅像送檢。「新人」比真人略大,有兩米高,當然不方便把它整個搬到淫審處去,於是影視處「立此存照」,讓淫審處諸君望着照片琢磨一番。結果銅像被評為 II 級(不雅)。物主要求淫審處覆核,但結果維持原有評級。整個過程中,淫審處諸君沒有誰看過銅像的真品。

物主最後上訴到高等法院。法官 J.K. Findlay 認為要考慮的事情很簡單,就是銅像到底算不算《條例》意義下的「物品」。答案是不算。法官列舉了多項理由,例如《條例》第 18 條 (c) 指「凡物品經評定為第I類或第II類,…… 如於該評定類別生效後向任何人發布該物品,數量在2份以上時, 須 ……」。總之,「物品」理論上是可以發布 (published) 多於兩件的。銅像可以展示,但如何發布?如果觀賞即是發布,那觀賞兩次又算不算發布了兩份物品?法官還指出把銅像視為「物品」的許多荒謬之處,例如《條例》要求淫審處要把物品存檔五年,物主在某些情況下亦要把物品包裝,加上警告字句等等(不過說不定影視處並不覺得這些要求荒謬,始終,它曾為銅像的重要部位加上一片樹葉)。他最後裁定銅像不是《條例》下的「物品」,所以淫審處不具審裁權,並撤消有關評級。

附註/我的意見:
  1. 這份判案書確立了某些物件,如銅像或女士們的快樂按摩棒,都不是淫審處可是審查的物品,不過影視處似乎對藝術品情有獨鍾,因此後來又搞出了《愛情神話》事件。
  2. 相關連結:Frink's 'New Man' deemed indecent; Independent. Cut and Paste; HK Online.

(5) EAST TOUCH PUBLISHER LIMITED v. THE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HCOA 1/1996); 《東 Touch》「色情節」案

涉案物品為《東 Touch》週刊一篇關於「色情節」的報道。這篇報道介紹了多款以幽默為目的的性產品,包括:
  1. 陽具意粉。產品包裝說 "Warning! Increases in size when cooked",另外還說 "It's a delight to see these 'little things' become big and they are delicious"。
  2. 陽具眼鏡。款式和模仿已故諧星 Groucho Marx 的類似,只是鬍子變了一條陽具。
  3. 朱古力。有兩款,一款是女性胸脯狀,以兩顆藍星遮着乳頭;另一款是陽具狀,一顆黑色星星遮蓋了龜頭。
文章之後介紹了所謂「色情盛宴」,實際上是幾款食品,例如一款陽具狀的香腸,它從碟上的沙律挺起,圖片敘述為「注意:腸的大小視乎嘴巴大小。如何食:不用筷子刀叉,含佢!」("Note: Size of the sausage depends on size of the mouth. How to eat: No chopsticks, knives or forks. Suck it!") 令人意外的,是文章最後竟然指出其實並無「色情節」一事,並呼籲衛道之士切勿火遮眼(判案書原文為 "moralist" not to "fume over it")云云。

視影處要求淫審處為物品評物,結果為第 II 類(不雅)。據判案書指出,這是淫審處史上首次有不一致(二比一)的裁決。《東 Touch》的代表律師用了八個理由上訴,這八個理由全數不被接納,不過其中有幾點值得留意:
  1. 律師認為審裁員運用一己的道德禮教標準而非一般的社會標準作裁決,法官卻認為他必須假設審裁委員會是一般社會人士的體現。
  2. 從判案書的內容看,淫審處的裁決理由似乎寫得很「論盡」,甚至有點語焉不詳,不過法官認為審裁員與主審裁判官的母語不盡相同,要把各人的裁決理由好好歸納,並不容易。
  3. 律師表示文章在於以幽默方式去除「性」的神秘面紗,有真正目的,但淫審處認為文章以幽默為幌子,實際只為展示男性性器,以性作噱頭圖利。
  4. 律師引述 J.K. Findlay 法官在大衛像一案判詞,表示《條例》目的為令社會免受傷害。由於淫審處無法証明涉案物品構成甚麼損害,把物品評為不雅並不合理。法官同意《條例》確實為此目的而立,但這不表示《條例》要求審裁員要證明不雅物品的害處。他指出,《條例》第 10 條「審裁處指引」第 1 款乃根據紐西蘭相關法例平行立行而成,但紐國法例中所指物品必須「有損公益」("in a manner injurious to public good") 的條款並無引入本地法例中,可見立法者明顯要把「證明有損公益」這因素排除在《條例》之外。
附註/我的意見:
  1. 法官不能把自己淩駕於法律制度之上,因此沒有証據的情況下,他只能假設審裁委員會是一般社會人士的體現。然而你知我知,這個假設十居其九是錯的。
  2. 除非淫審處像《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一案中擺出子烏虛有的理由,否則即使淫審處的裁決理由寫得如何差,本案顯示制度上,「論盡」的利益可以都歸淫審處。
  3. 在淫審處面前,物主也百辭莫辯。不管你持甚麼辯護理由,若淫審處不認同,根本無得拗。
  4. 《東 Touch》的確「自己攞來衰」,明明沒有所謂「色情節」,也生安白造,但這宗案件仍令人髮指。法官說得沒錯,法例的確沒要求淫審處證明《東 Touch》的報道有損公益,但問題不在淫審處,而在影視處這個執法機關。我想問的是,這篇文章傷害得了誰?在《明報》裸體麥當娜案中,Godfrey 法官曾質疑像這種一次過出版、並非長期展示的刊物,為何要送檢,而本案法官在判詞中也認同文章中的物品並非用來刺激性慾,影視處何故覺得文章需要評級?要是說勃起的陽具(香腸)是問題,除非影視處諸君少年時腎虧,否則當他們未成年時,早起小便時必然見過勃起的陽具無數次,連真品都見過,食品又何妨?若說「含佢」有問題,那影視處諸君大概少飲喜酒,忘了連三歲小兒也見慣了婚宴上更誨淫的「食蕉」節目。我不是說《東 Touch》的做法值得鼓勵,但是無端端殺一隻並不特別凶猛的雞來儆猴,不但違反法治精神,對性教育亦無幫助。

(6) NEXT MAGAZINE PUBLISHING LTD v. COMMISSIONER FOR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CACV 66/1995); 金鐘天台做愛案

九四年五月前某段時期,有一男一女逢週四都爬上金鐘廊的天台進行性行為,有時包括性交。這對男女不知道他們的行為引起了在海富中心和力寶中心上班的人莫大注意,而《壹週刊》則拍了六張照片作報道。其中五張,事主均有穿衣,其臉孔則被塗去;餘下一張是有關場地的遠攝照片。該報道經淫審處覆核後仍被評為不雅,《壹週刊》於是上訴至高等法院,但法官認為淫審處並沒有犯法律錯誤,駁回上訴,於是《壹週刊》上訴至上訴法庭。

在淫審處的覆核聆訊中,《壹週刊》曾要求一名精神科醫生作供。該醫生表示根據現今社會的道德禮教標準,涉案的六張照片絕非不雅。淫審處的裁決理由指,「儘管有專家證人意見」("notwithstanding the expert witness's opinion"),它仍認為涉案報道不雅。《壹週刊》的代表律師認為淫審處並有考慮該精神科醫生的證詞,因此犯了法律錯誤。

上訴庭最後駁回上訴。包致金法官表示,專家證人的意見與其他證人的意見不同,在法律上算是證據的一種,但淫審處考慮過專家證人的證供後,仍有權作出與專家證人意見相反的裁決。法官亦指出,在本案中,若照片中的並非真人真事,涉案的六張照片可能(如作供的精神科醫生所說)並非不雅,但換了是真人真事,淫審處的確有可能認為照片不雅,原因是物品中有「偷窺」的元素。香港人一般都把私隱視作人權,侵犯和出賣別人的私隱可構成不雅。本地傳媒的新聞操守一般均獲得公眾尊重,本案中的新聞操作方式,如果還談得上有操守的話,卻不是這樣。

附註/我的意見:
  1. 嚴重侵犯私隱是否會令物品變成不雅?下述的「字母女星被虐案」有更進一步的澄清。
  2. 不過本案亦反映物主或出版人可用的辯護武器實在有限。即使出動專家證人,若淫審處不接受,物主一樣沒轍。

(7) THREE WEEKLY LIMITED v.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 AND ANOTHER (HCAL 42/2003, CACV 315/2006, FAMV 48/2007); 《3 週刊》字母女星被虐案

本案涉及轟動一時的字母女星案,涉案物品包括刊有「字母女星」被虐照的《3 週刊》封面及內文。這眾多物品均被淫審處暫評為第三類(淫褻),經覆核後維持評級。《3 週刊》其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以某些理由提出上訴和司法覆核,但均被一一駁回。這可能是本系列中最重要的案例,它帶出了許多一般人沒有留意的地方。

其中最重要的,是它釐清了淫審處的行政與司法職能。

淫審處兼負行政與司法職能。所謂行政職能,就是為物品分類,亦即是我們俗稱的評級。當物主、影視處或公眾把物品送檢,淫審處的責任就是為物品評定為第 I 類、第 II 類(不雅)或第 III 類(淫褻)。在現行《條例》下,即使物品被評為第 III 類,只要物主(或出版商、發行商等等)不打算發布該物品,並不違法。本案中,原訟庭和上訴庭的法官均指出,把物品送檢,原因可能只為物主想知道物品是否適宜出版,亦可能是有人在物品出版後想防止同類物品出版,因此淫審處的評級過程並不必然引至刑事檢控,這個評級程序亦不是刑事審訊的一部份,由於它不是有控辯雙方的對抗性程序,所以「無罪假定」、「控方舉證」或「合理懷疑以外」等等刑事審訊所用準則也無從說起。

當有人被控發布淫褻或不雅物品,法庭會把案件轉介給淫審處,此時淫審處履行的才是司法職能。控方要向淫審處證明在合理懷疑以外,涉案物品為淫褻或不雅,「無罪假定」、「控方舉證」等等準則亦適用。注意這裏淫審處並不為物品分類 ── 它不會把物品標為第 I, II 或 III 類。把物品分類 (classification) 和直接判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是兩回事。把物品評為「第 II 類」的意思並不是「此物品不雅」,而是「淫審處認為此物品不雅」,換句話說,分類所反映的是一種意見 (opinion),而非對事實(亦即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的認定 (finding of facts)。

本案亦澄清了侵犯私隱與淫褻/不雅的關係。淫審處的裁決理由指,侵犯私隱本身並不是淫審處為物品評級時所考慮的因素。對私隱的侵犯本身亦不足以令物品成為第 II 類或第 III 類。然而,當淫審處考慮「道德禮教標準」時,它須考慮不同情況和物品的獨特之處,這包括對私隱的侵犯。代表《3 週刊》的律師認為,個人私隱已有《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保護,它不應成為評級的因素。

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指出,在前述的「金鐘天台做愛案」中,包致金法官實際上比淫審處去得更盡。他覺得包致金法官認為,只要侵犯和出賣私隱到一個違反社會道德禮教標準的程度,已可視為淫褻或不雅。林官指,有時,淫褻和不雅的地方在於出版一些一般人認為是不當地侵犯私隱的物品。

然而在上訴法庭中,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Geoffery Ma) 認為包致金法官的判詞應小心解讀。他認為包致金法官指的並不是侵犯和出賣私隱本身是構成物品不雅(或淫褻,以下從略)的因素,而是說侵犯和出賣私隱與否,會影響圖片的語境 (context) 和讀者的觀感。在本案中,該女星只是作勢拍照,跟她以一種痛苦與羞辱的方式被虐待,情況大大不同。淫審處的責任是從讀者的角度,按物品的本質決定它是否可厭,而對私隱的侵犯或對尊嚴的侮辱都是可考慮的情況。

這裏有個小插曲。淫審處認為涉案物品的「整體效果顯現暴力與犯罪行為」,有關照片亦描述事主遭「脅迫和虐待」。《3 週刊》的代表律師認為淫審處沒有足夠証據顯示實際上有暴力與犯罪行為發生,不過馬道立法官認為這不是淫審處的責任,後者只須考慮物品的整體效果對讀者的影響。

本案亦再次確認了同類物品的評級不能用作參考。《3 週刊》的代表律師列舉了十一宗有關其他物品的案例,說明本案中被評為淫褻的物品其實並不比一些被評為第 I 類或第 II 類的物品差。淫審處認為每件物品都有其獨特的地方,它應該獨立地檢查每件物品,而不是拿類似的物品來比較。馬道立法官認同淫審處的做法,並指出陳兆愷 (Patrick Chan) 法官在過往一宗案例中已解釋過為何不應比較相似的物品:
…… 其他書本的性質是另一個問題,探究這點只會無止境及徒勞無功。如果控方出示的書本為不雅或淫褻,審查其他書籍並不會令它的性質變得更好 …… 在本案中,若提供這本漫畫的另外幾期的目的在於與本期內容作比較,審裁處不予受理是應當的。
本案另一個有趣的地方,是法官如何看待淫審制度與表達自由之間的關係。任何和審查有關的法例無疑都會影響表達自由,但原訟庭法官林文瀚指出,任何出版都牽涉出版者跟目標讀者羣雙方。法例要保障表達自由之餘,亦要保障公眾阻止某些物品出版的自由。

附註/我的意見:
  1. 當淫審處履行行政職能,也就是為送檢的物品評級時,若淫審處亂裁決,會損害部份人的表達自由,但亦可能放過一些在部份人眼中應該限制流通的物品,從而損害他們阻止他人表達的自由。因此理論上,淫審處裁決參差對自由派或保守派都可能不利,然而實際效果視乎審裁員的成份而定。
  2. 當淫審處履行司法職能,如法官所說,淫審處要以刑事審訊的準則裁決。驟聽起來這好像很嚴謹,但從下一篇的兩個案例中,我們會看到所謂「合理懷疑以外」是多麼兒戲。
  3. 有人主張把淫審處變為一個二級機構,一個負責暫定評級,另一個負責覆核。這樣的安排有其好處,不過要留意這樣做並不令覆核評級本身成為司法職能。當然,在二級審裁架構中,若法庭要轉介案件,當然是交由處於上級的審裁機構裁決,因此這個上級機構和現時的淫審處一樣,兼負行政(覆核評級)與司法(為法庭轉介的案件認定事實)職能,而下級機構則只有行政(暫定評級)職能。淫審條例檢討諮詢文件的 2.4 部份說「在此兩層架構之下,新的獨立審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可由審裁處作為司法機關進行覆核」,語焉不詳,可能它索性想把覆核程序當作司法覆核,但我不明白為何有此需要。
  4. 一些沒被引進本系列的案例亦顯示法庭認為物品本身已提供了它不雅與否的最佳証據。同類物品不能拿來比較 ── 物主又少一個辯護理由。
  5. 雖然與本案無關,不過我又想起張文光議員投訴搜尋「女教師」照片會得到艷照。正如馬道立法官指作勢拍照與真正被虐不同,我想以「女教師」為名的女優艷照跟真正的女教師艷照是有分別的吧。

(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三週刊有限公司 (HCMA 1122/2006)

本案中,《3 週刊》已承認出版沒有適當的警告字句和包裝的不雅物品。《3 週刊》不服被判罰八萬元,其代表律師指過往定罪也只是罰款一千至三千元,因此上訴要求減刑。

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駁回上訴。杜官表示,上訴人已是第四次被定罪,而《條例》訂明第二次犯罪或其後定罪的罰款上限是八十萬元。法官採納罰款十二萬元為判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故判上訴人罰款八萬元。

附註/我的意見:
  1. 有人認為傳媒集團財雄勢大,不怕干犯《條例》,主張加重罰則,特別是屢犯的刑罰。這點不難理解,例如本案的罰款額才不過八萬元,對傳媒集團來說實在不多。不過一般人可能忽略,法官其實明顯斟酌過屢犯這個因素。對比前幾次幾千元的罰款,法官這次把罰款額大幅提高。要是《3 週刊》日後再犯,難保罰款額不會再增加。除非人們認為連罰款上限(對發布沒有適當包裝和警告字句的不雅物品來說是八十萬元)本身也不夠阻嚇力,否則似乎沒必要加重罰則。

2009年1月3日星期六

重審淫審條例(外篇.二)

本系列的第二篇單講舊案例,可能悶了一些。不如喘一口氣,看看其他題目。

不雅物品可怕還是狼師可怕?
「香港性文化學會」的代表於論壇上大聲疾呼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禍害,然而「咸書咸碟」不會自動向讀者展示,但立心不良的教師卻會主動伸出祿山之爪。

我說的是教育界的風化案。不計師生戀(這包括老師與十六歲或以上的學生性交)這類可能合法但未必合乎「一般道德禮教標準」的案子,單是不合法或涉嫌違法的,這兩年多便有五宗之多:

2006 年 (CAAR 11/2006)
卅九歲已婚中學男教師鍾銳洪於○五年底與在 ICQ 認識的十二歲女童非法性交並管有另一名女童的裸照,○六年十月被區域法院判囚一年八個月。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提出上訴。上訴庭指這類罪行須判具阻嚇性的刑罰,將被告的刑期加刑兩年至三年八個月。

2008 年 (TMCC 2671/2007, HCCC 1001/2008)
前路德會聖十架小學五十三歲小學男教師趙憲暢,承認在○七年與校內一名十歲小六女生三度於賓館闢室非法性交,被判入獄六年八個月。

2008 年 (KCCC 5610/2008)
油蔴地天主教小學卅八歲男教師朱志華涉嫌與小學女生非法性交,被控十三項控罪,包括十二項與女童非法性交,包括○四年七次、○五年三次、○六年二次,另一項協助及教唆女童於○四年七月於旺再非法墮胎。懷疑發生首次非法性交時,該女童年僅十歲。案件尚未審結。(後記:被告後來於高等法院被判監十年,但他不服上訴。最後上訴庭認為控方及原審法官技術上犯錯,判被告得直。)

2008 年 (TWCC 3656/2008. DCCC 1205/2008)
卅三歲已婚小學男教師楊天順涉嫌在泊於荃灣城門水塘引水道旁的私家車上,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案件尚未審結。(後記: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後來裁定,被告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成,判監兩年。)

2008 年 (TWCC 2821/2008)
廿四歲教會中學男教師黃智楓被控於○八年八月廿九日,在港鐵荔景站E2號扶手電梯,企圖以手機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照片。他被控一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在九龍城法院控方改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案件尚未審結。(後記:結果罪成,被告被判感化一年。)

(後記:《明報》報道,2009 年 1 月 11 日,一名中學男教師因涉嫌與十三歲女童作「援助交際」於東區裁判署提堂;案件編號 ESCC 163/2009。)

我不是說因為有狼師問題便可以讓咸書咸碟不受限制地流通。我說的是教育界和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等等諸君會不會扭曲了現實的圖畫?未成年者在性方面較以前開放,是事實。他們開放之餘又沒有正確的性觀念,也是事實。只是禍害源自那裏?近年教育界的風化案急速湧現,不正是反映老師本身的道德觀念瓦解?老師和家長未能教導學生正確的性觀念,甚至自身也沒有正確的性觀念,難道不是問題所在?也許大家重新審視過現實的情形之後,仍會得出「管制色情資訊才是要務」這個結論,但想也未想過便下這個結論,只是狂熱的聖戰份子。

取消「淫褻」類別同樣不理性
有輿論認為成年人該有決定自己可以看甚麼的權利,因此主張廢除「淫褻」這個類別。雖然原則是對的,但我無法完全同意這個論點。第 III 類(淫褻)物品的範圍應該收窄,而不是取消。有些淫褻物品的確是要全面禁止發布的,性罪行或極端暴行的實況影音片段或照片便是例子,像「字母女星」的被虐照或早前「吉野家」涉嫌強姦案的片段,根本不應讓其流通。人獸交的片段亦應被禁。我想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每段這樣的片段背後,都有一個已受到極大傷害的受害人或一隻被利用的動物。這與禁止兒童色情物品的道理相同,只是一般國家都有專門法例對付兒童色情物品。

增加審裁員人數?
但是就大部份物品而言,「淫褻」或「不雅」的界線並不清晰。說到底,這不是真的道德問題,而是社會規範。始終都是那一句:不同主張的人應尋求妥協,審裁員亦應抽離地以社會的一般標準而非一己的道德禮教標準作裁決。有人主張增加審裁員人數,這恐怕是悲觀地假設審裁員不能依社會的一般標準判決。多加些保險自然不是壞事,只是人們最好不要誤解所得的效果:增加每次聆訊的審裁員人數,只可更有效地防止判決一面倒,不能令各次裁決的結果更一致。

舉個很簡單的例,假設一般香港人有一半是「保守派」、一半是「自由派」,而全體審裁員中保守派跟自由派也是五五之比。又假設主審裁判官都是中間派。那麼,不論每次聆訊除了主審裁判官外還有兩位、四位抑或八位審裁員,平均來說自由派觀點跟保守派觀點依然一樣強,與參與人數無關。因此聆訊的結果(淫褻/不雅/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統計上也不會有變化。

真正與審裁員數目有關的是審裁員的投票比例結果。只得兩個審裁員時,兩個都是保守派的機會自然比有四個審裁員時,四個都是保守派的機會為高。自由派也一樣。因此人數多時我們會較少看到一面倒的結果。

由於重要的是有否多於一半參與聆訊的審裁員(包括主審裁判官)認為物品不雅/淫褻,而非實際作出此決定的人數比例(意即「多於一半」這個事實才重要,到底是三分二還是五分三並不重要),因此增加審裁員數目,對維持裁判結果的一致性並無幫助,大家亦不應對此作出過份期望。個人以為,令《條例》的定義更清晰和令審裁員更專業、更嚴謹(而一般人的標準不是按己意亂判)才是關鍵。

2008年12月20日星期六

重審淫審條例(二)

外篇提及莫乃光在論壇中表示,主張保護未成年者的人和主張保障表達自由的人不必壁壘分明,而我則提到淫審檢討的諮詢文件缺乏背景資料,令眾人只可從一己的經驗出發,去判斷甚麼是一般的道德禮教標準。

在本篇及接下來的幾篇,本系列將進入普魯斯特的「勁長篇,追憶似水年華」mode(如果不幸的話)或田中芳樹的「勁長篇,但注定爛尾」mode(如果更不幸的話),並回顧法庭以往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所作的一些判決。當我們看過有關的判詞後,會發現許多人對《條例》的感想可能都是誤解。譬如明光社認為現時的罰則不夠阻嚇力,應加重對屢犯者的刑罰,然而有判決顯示不是這樣子;在第二次的淫審檢討諮詢論壇中,有人大力反對把「淫褻」及「不雅」的定義定得更細緻,可是許多案例顯示,淫審只是一個作文練習。只要審裁員措詞得當,兼遇着同聲同氣的同事,除非是非常極端的例子(如大衛像),否則無論他們作出甚麼裁決,物主根本難以推翻,百詞莫辯。

以下個案的判詞均可從司法機構的法律參考資料系統下載。由於只有被認為具法律參考價值的判案書才會放進這個系統,這些案例不一定全面反映《條例》各方面的流弊或出人意表的地方。不過我沒有法律專業背景,選取案例時也不是着眼於甚麼法律觀點,而是看它們對我等庶民理解淫審制度有沒有幫助。事實上,由於不少人認為坊間的報章雜誌都是敗壞社會風氣的要犯,因此我揀選的案例亦多與報章雜誌有關。

(1) R. v.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 ex p. Loui Wai Po (CACV 49/1994); 《明報》裸體麥當娜案

《明報週刊》在某篇報道中登出了四幅照片,其中一幅由歌星麥當娜擺裸體姿勢,標題為 "the daring style of Madonna"(不清楚中文原文為何)。影視處要求淫審處為此照片分類,結果暫定為淫褻。《明週》沒有要求淫審處覆核,因此該暫定類別後來生效,而《明週》及其出版人 Loui Wai Pao(判案書好像把他的姓誤拼為 Po)亦遭被控發布沒有適當包裝的不雅物品。(判案書可能搞錯:先前的暫定類別應該是「不雅」?)

《明週》和 Mr Pao 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經修訂後的理據為:脫離文章內容的照片不能被視為《條例》所指的「物品」。署理上訴法庭首席法官 N.P. Power 認同這個理據,指出根據《條例》第 10 條 1(b),有責任考慮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而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 and the Attorney General v. Freeman Holding Ltd 一案的法官亦指出連環圖的其中一格不能被視為《條例》中的「物品」,因此他認為當照片是用來說明文字時,照片本身並不構成《條例》意義下的「物品」。最後上訴庭一致裁定,撤消淫審處的分類。

附註/我的意見:
  1. 這次撤消評級,非因上訴庭認為涉案物品並非不雅,而是由於淫審處犯了技術錯誤,審了它不具審判權的「物品」。要是影視處把文章連照片都送檢,而淫審處考慮照片之餘,還寫多一句「整體上,麥當娜的裸照效果非常突出」,那麼《明週》和 Mr Pao 很可能逃不了被定罪的命運;即使一時逃得過,但由於《條例》第 29 條授予淫審處專有審判權,法官本身不能決定物品是否不雅或淫褻,只能命令淫審處重審,而後者亦可重新措詞,但依然把物品評為不雅或淫褻。
  2. 因此,只要淫審處不犯技術錯誤,措詞得當,《明週》和 Mr Pao 根本難逃法網。《條例》其實很容易入人以罪,這也是我覺得這次淫審檢討應着重保障表達自由的原因。
  3. 這份判案書中,上訴庭的另一位法官 G.M. Godfrey 質疑像這種一次過出版、並非長期展示的刊物,為何要送檢。如果送檢是為了影響未來刑事訴訟的結果的話,那就是帶有不可告人動機地非法行使權力,而這種情況下,評定亦應該被撤消:
    "It seems to me extraordinary that this procedure of classification was invoked for a one-off publication of a photograph in a weekly magazine. The provisions of the Ordinance for submission of articles to the Tribunal are intended to cover cases where the article or matter is to be on permanent or semi-permanent display or where the publication is likely to be repeated. They are not in the least apposite to deal with the sort of situation which arose here. hope it was not the case, but if this submission for classification was made for the purpose of influencing the result of the prospective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n it was an illegitimate exercise of power for an ulterior or collateral motive and the classification would fall to be struck down on this ground as well."
(2) 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IMITED v. THE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 (HCOA 2/1995); 《東快訊》大衛像案

「大衛像」廣告(這是後來刊於《東方日報》的複印本),
其下兩圖為涉案另外兩件物品的圖片(圖片來源:香港印藝學會)

這份判案書牽涉三宗案件,第一宗是至今仍被引為笑談的「大衛像」案。涉案的並非真的石像,而是刊於《東快訊》(香港第三份英文報章,現已結束)內的一塊七吋乘五吋的藝術品經銷商廣告。這篇廣告有一半是截取了從頭至大腿中間的部份的大衛像照片,圖片經修改,令大衛的表情有變,不過法官認為改動並不明顯,平常人可能要用放大鏡才留意到。廣告的右半是如下文字:
BIG DEAL,
SOME OF OUR ARTISTS
ARE SHRUNK BY
UP TO 70%.
這篇廣告於 1994 年 9 月刊出後,影視處檢控《東快訊》沒有經適當包裝而發布不雅物品。經法庭轉介,淫審處於 1995 年 4 月展開聆訊,當中《東快訊》展示了一本公立中學用的教科書及一本人文書籍,指出兩者皆有大衛像的照片,說明大衛像照片並非不雅。最後淫審處把廣告評為第 II 類(不雅)。《東快訊》上訴,所持理據為(一)淫審處的裁決非常不理性及不合理,犯了法律錯誤;(二)淫審處亦錯誤地理解及運用《條例》第 10 條所定下的審裁處指引。

高等法院法官 J.K. Findlay 指出,淫審處不只要敘述裁決的理由,還要有足夠理由讓高等法院明白淫審處如何運用法律,如何應付當中要點。這些理由可以寫得很簡單,但單純覆述法例的字眼並不算是理由。如果淫審處沒有足夠理由去肯定某些決定,法庭只能認為淫審處沒有理由。他引述了淫審處的裁決理由:
"The picture shows a wholly naked male person with his penis fully exposed. Looking at the article, as a whole and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0 the Tribunal determine the article to be a Class II article. [The books produced by counsel for the Eastern Express] have not been submitted to Tribunal for classification, does not mean they are not objectionable. Not appropriate for such picture to appear in a newspaper. Announcement made in court that for above reasons Tribunal determine that this article is a Class II, indecent article and Section 33(2) Certificate is to issue."
法官認為,大衛像存在了五百年,是舉世公認的文藝復興時期藝術典範。如聆訊時所出示的兩本書的例子所示,一般人按正常的道德禮教標準,根本不可能認為把大衛像照片發給兒童是不適宜的。這篇廣告刊登在一份嚴肅英文報章的內頁,任何正常、合理的成年人亦會認為這篇廣告是為了宣傳有關畫廊,因而有有真正目的。雖然淫審處認為照片不宜在報上刊登,但《東快訊》根本就不是給未成年者閱讀的報章,而未成年者亦不大可能是該報讀者。

基於以上理由,法官認為淫審處的確犯了法律錯誤。命令審裁處重新聆訊。

附註/我的意見:
  1. 以我理解,儘管法官在判詞中表示大衛像明顯不是不雅,但這應該不是把物品發還淫審處的原因。我想實際的原因是他所說的「如果淫審處沒有足夠理由去肯定某些決定,法庭只能認為淫審處沒有理由」。由於淫審處的裁決理由沒有顯示它如何運用《條例》第 10 條的審裁處指引,因此才犯了法律錯誤。換句話說,只要淫審處的裁決理由能適當地說明它如何考慮審裁處指引,要把大衛像評為不雅並非不可能。
  2. 這單案件其實有個小插曲。原來涉案廣告早於 1995 年 1 月已被淫審處評為第 II 類,但本案控罪並非指《東快訊》(在未有適當包裝下)發布已被評為第 II 類的物品,而是指它發布不雅物品,因此淫審處應法院要求而召開的聆訊的目的是為了裁定涉案廣告是否不雅,而非為它再次評級。然而淫審處在上述裁中 "determine(s) that this article is a Class II"。於是變成了同一件物品在沒人要求重新評級的情況之下,被評級兩次的怪現象。本案的法官批評淫審處誤解了聆訊的目的。
  3. 淫審處在聆訊中問《東快訊》的代表律師所出示的兩本書是否已經送檢,Findlay 法官對此感到驚訝。
  4. 這件大衛像事件的確成為國際新聞,例如華盛頓郵報 (via HighBeam Research) 都有報道。
  5. 其實香港並非是唯一有人認為大衛像不雅的地方。美國印第安那州的 Bartholomew County 亦如是 (New York Times, lowerthebar.net)。
判案書牽涉的第二宗案件關於一件被覆評為第 I 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的物品,在覆核聆訊中,《東快訊》的代表律師要求淫審處披露當初把物品的暫定類別定為「不雅」的審裁員姓名。主審裁判官根據《條例》裁定不必披露,不過由於事關重大,他建議《東快訊》可就此裁決提出上訴,而《東快訊》亦照辦。

法官最後裁定淫審處須披露有關審裁員姓名。雖然《條例》規定暫定類別以非公開形式進行,但是任何離開公開審訊原則的法例都應有嚴格限制。《條例》其實並無暗示審裁員的姓名必須保密,實務上,聆訊各方要知曉誰曾參與作出暫定類別,方知道參與暫定類別與全面聆訊的成員有否重疊,也可以質疑參與覆核者身份是否合適。更重要的是由不能識別的人士作出司法決定,違反司法與公眾利益。

附註/我的意見:
  1. 從這個案例可見淫審處的秘密作風由來已久,即使到了今時今日,淫審處仍不肯公開全體審裁員的簡歷。
判案書內的第三宗案件牽涉一宗佔據三分二頁面的報道,它配有突出的標題: "KIDS CAN BUY COMICS PACKED WITH RAPE SCENES AND HARD-CORE VIOLENCE",報道指香港的兒童能輕易取得色情刊物。它描述了部份刊物的內容,並訪問幾位兒童如何取得這些刊物。報道內有多張有關的漫畫照片。報道的作者為 Mr Eric Wong,持有中大社會科學學士學位。報道提及翌日會有題為 "The Porn-Busters" 的續篇。

影視處要求淫審處為物品評級,結果被覆核為第 II 類(不雅)。

我把淫審處的裁決理由繙譯如下:
「中間的圖畫顯示兩名少女在擁抱和接吻,表面上是同性戀者,以同性戀者的方式做愛。左上圖顯示同樣的兩位少女互相緊擁對方。她們面上的表情顯示她們在滿足對方的感官慾望。右上圖有一男一女。從面部表情來看他們明顯在交合。左下圖顯示一個全裸的女人在引誘一位少男或少女。另外有一幅少女的圖畫,她的身體被割開,露出所有內臟。這些圖片顯然全都不雅。它們可以刊於第 II 類成人漫畫書或漫畫雜誌,但不能刊在報章。刊登這樣明顯不雅的圖片,尤其在報章中,根本不能有真正目的。不能接受這是為了公益。此物品維持作第 II 類(不雅)物品。此物品作為第 II 類(不雅)物品的最終分類將在報章公告。」
《東快訊》不服,上訴。理由是(一)淫審處的裁決非常不理性及不合理,犯了法律錯誤;(二)淫審處沒有考慮《條例》第 28 條「以公益作為免責辯護」,犯了法律錯誤;(三)淫審處亦錯誤地理解及運用《條例》第 10 條所定下的審裁處指引。

法官最後裁定淫審處犯了法律錯誤,命令後者重開聆訊。我把法官的部份判詞繙譯如下:
「[淫審處的]裁判官在理由中只提及圖畫,這方面他討論了不少,但對內文不置一詞。他說:『這些圖片顯然全都不雅』,但到底按第 10 條『指引』,整件物品 ── 包括圖片、內文及新聞標題 ── 是否第 II 類那種不雅?審裁處必須回答這個問題,但它沒有這樣做。他說:『它們可以刊於第 II 類成人漫畫書或漫畫雜誌,但不能刊在報章』。這是否說該物品在任何情況下也不能刊於報章?如果話是這個意思,如果話是這麼說,便是錯誤。他說:『刊登這樣明顯不雅的圖片,尤其在報章中,根本不能有真正目的』。把『明顯不雅』的圖片刊在報章中不能有真正目的?把『明顯不雅』的圖片刊在 ── 舉例說 ── 婦科教科書或嚴肅的社會研究當中,不能有真正目的?如何不雅?絕對不雅?任何情況下都不雅?《條例》下的不雅?這是脫了軌的做法。審裁員必須在決定是否把物品評為分類所指的不雅之前,考慮第 10 條所提及的因素,包括物品是、打算或可能刊於何處,以及它有否真正目的。他不應先認定物品該被評為不雅,然後才認定刊登這件物品,尤其在報章中,並無真正目的。這種做法在法律上錯誤。他說:『不能接受這是為了公益』。我不認為這具任何意義,原因是這裏根本沒有為控罪抗辯的問題(博主註:本案中淫審處的評級工作並非法庭轉介,因此不是刑事訴訟的一部份,故沒有抗辯的問題;《東快訊》的律師用『以公益作為免責辯護』作上訴理由,也毫不相干),即使作為裁決的理由 ── 如果它真是這個意思 ── 也完全不夠充份。法庭、物主和公眾想知道的,是為甚麼審裁處不接受刊登這件物品是為公益。不知道原因的話,沒有人可以決定裁決合不合理。」

「裁決理由並無顯示審裁處曾認真考慮刊登該物品的真正目的,是為了令家長和要照顧兒童的人留意世上有些他們不察覺也該警惕的危險。審裁處肯定沒有如此考慮過,因為裁決理由中甚至沒有提及可看出這種目的的報道內文。考慮到物品在何處刊登、文章的字眼以及作者的身份和學歷(博主註:法官應該並非純粹指學歷,而是指作者的社會科學背景),很難明白一個合理的審裁處何以認為這不是物品的真正目的。」

附註/我的意見:
  1. 法官在判案書中提到,"They [the pictures] are certainly not the sort of thing one would want one's children seeing." 顯然法官也認為涉案圖片兒童不宜,但這不表示涉案物品必然不雅。一些社會人士常常說法庭的判決太過寬鬆。他們應好好讀一讀這份判詞,瞭解為甚麼會有這樣的判決。
  2. 要記着法官只是命令淫審處重審,而非裁定此物品並非不雅。到底後事如何,淫審處是否在改善措詞之後維持原來評級,我不清楚。
法官最後總結三宗案件,認為它們浪費時間、金錢和資源。法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免受傷害,但涉案的大衛像廣告和有關色情物品的報道,以及公開審裁員的身份,根本不能對香港社會有任何損害。

2008年12月9日星期二

重審淫審條例(外篇)

檢討淫審制度的時候,我們有時要脫出檢討文件的框框,否則會忽略了一些文件沒有注意到的事。

香港:亞洲淫賤之都?
香港這個小城的淫審處有三百位審裁員,比起澳洲(十四位)及紐西蘭(十五位左右)多許多。當然,本地審裁員並非全職,所以直接比較並不合適,但觀乎三地的檢查數目,香港的「審查業」確實十分蓬勃。根據澳洲 Classification Board 及紐西蘭 Office of Film & Literature Classification 的資料,前者在 06-07 年度一共檢查了 6223 件物品,而後者在 07-08 年度則檢查了2821 件物品。至於香港,根據諮詢文件第二章的 2.4 部份所述,現時淫審處每年要處理七萬宗個案!

(後記:英國也有一個半正式的審查機構 British Board of Film Classification,它只對電影、影碟和電玩和相關產品作出檢查。說它「半正式」,是因為政府雖然往往依據它的評級決定那些電影或影碟可以發行,但 BBFC 的評級只對電玩具法律效力。2007 年,BBFC 一共檢查了 15252 件物品,遠比香港的檢查量為少。)

由於沒有其他國家的統計,我不敢說香港的檢查量不正常,不過驟看起來它似乎偏高。這可以解釋為港人的價值觀過份多元化(再平凡的物品也有人感到冒犯),有人濫用淫審制度,或者本地發行商較不願冒險(因此較多主動送檢)。如果是前者,恐怕無論怎麼修改法例都沒有用;如果是後兩者,我們便要問法例是否寫得太含糊,以至投訴或送檢者不能憑常識去理解法例的要求,導致太易投訴、太怕不送檢。

「審查業」蓬勃的證據,還有檢控數字。根據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資料,執法部門於過去三年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起訴的個案有 1876 宗之多,其中有 1829 宗被定罪,也就是說《條例》平均每天引起 1.7 宗訴訟,而入罪率高達 97.5%。看見頻繁的檢控和極高的入罪率,巿民沒可能不知道觸犯《條例》是很危險的事,可是為甚麼仍有那麼多人以身試法?其實干犯法例的是否主要是財雄勢大的傳媒集團?如果巿民佔多的話,究竟是管有淫褻或不雅物品的得益遠比刑罰大,還是法例本身容易令人誤墮法網?在過往的案件中,判刑有多重?屢犯的個案有幾多?涉案物件屬甚麼性質?

每個巿民都對淫審制度有自己的一番體會。家長和老師關心兒童的成長,對後者暴露於大量充斥著性與暴力的資訊世界感到擔憂;希望嚴肅地探討性或暴力問題的小巿民,則怕自己的文章動輒得咎,誤墮法網;藝術創作者害怕創作自由受到限制。要令法例在保障表達自由和保護未成年者之間得到平衡,我們不應只從一己的經驗出發,否則容易把自己的經驗錯誤推廣為放諸四海皆準的真理。要改善淫審制度,我們也得對症下藥而不應只流於抽象討論。可惜淫審檢討的諮詢文件雖然簡潔易讀,但它並沒有交代宏觀的社會狀況。

抱著對現狀的疑問,我參加了昨晚在沙田大會堂舉行的淫審檢討公開論壇。

公開論壇小記
由於我到場後才發覺身體不適,因此沒有做筆記,也難以整理討論的細節。以下我只簡單地想起甚麼便寫甚麼,所以會非常雜亂。由於記憶可能有錯,讀者不應視下述回憶為準確的記錄,例如各人的發言次序未必正確,我也可能記錯了 A 君的發言是 B 君所作,此外發言次數達幾十次之多,我也不能一一記起。無論如何,煩請當時在場的讀者指正。

主持論壇的是吳明林先生,列席者包括
  • 蔡傑銘先生,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通訊及科技)A
  • 鄭美施女士,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 陸綺華女士,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娛樂事務)
蔡先生首先花了十分鐘左右簡述政府幾輪諮詢的時間表以及是次諮詢文件的內容。他重申政府在這次諮詢中並無既定立場,之後與會者逐一舉手發言。

一位「香港性文化學會」的代表抨擊現時的淫審制度未能有效遏止不良資訊流通。他用了兩個例子說明淫審的重要性。他首先展示了一份娛樂刊物,封面為一名裸體女模特兒(她以單腿盤坐、雙手抱著另一條腿的膝蓋的姿遮去乳房和陰戶)。他質問為何這樣的封面竟被淫審處評為一級(既非不雅亦非淫褻),如此刊物怎能讓小朋友看到?另一個例子是去年有幾名小學生看過色情刊物之後,性虐待一名女生,甚至以鉛筆插其下體,並逼女事主替他們口交。

另一位先生對政府的諮詢期太短表示不滿,其後有老師表示許多教師在上月諮詢期開始時都很忙,現在這一輪諮詢匆匆完結,不少老師未能參與。之後亦有其他人表達相似意見,要求政府延長諮詢期。

一名發言者對部份社會意見認為應先把「不雅」及「淫褻」的標準定得清晰一點感到很不滿。他覺得持這類意見的人多數較年輕,未有子女,不明白家長的擔憂與色情物品的禍害。

基督徒協會一名代表批評現時的淫審制度不夠嚴謹及影響言論自由。他認為家長和教師誇大了色情物品的傷害,並認為成年人世界的虛偽、教育制度的黑暗和金錢至上的價值觀比所謂色情物品對未成年者的為害更大。

一位先生自稱為環保人士,他說環保法例一般都定得較實際需要嚴苛,與基因改造食品的情況類似。色情物品亦應如是觀。年輕人可能不明白色情物品的禍害,但他自己也是看物情刊物長大,深明它們對身心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位道長(我忘了他所屬機構)表示除了刊物,打機也對未成年者的身心有不良影響。

一名發言者指出所謂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禍害其實沒有相關研究支持,他要求政府在制訂政策之前,提出支持相關政策的研究結果。

不過另一名發言者不贊成這個想法。他認為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禍害甚為明顯,數字性的研究費時失事,亦未必能顯出真相。

有發言者表示不良資訊的禍害太大,相比之下言論自由沒那麼重要(大意)。

一位與會者猛烈批評影視處的工作做得不好,評級混亂(這位先生混淆了影視處及淫審處的角色)。

我提出了上述有關檢查量及檢控數字的問題,並指出諮詢文件缺乏背景資料供巿民瞭解自身經驗以外的事情。

一名發言者表示若大家要從個人經驗找出所謂色情物品的禍害,必可找到一些證據,這樣論壇只會淪為各自發牢騷的「口水會」。

一位年輕人批評政府或某些社會人士口口聲聲保護年輕人,但政府的諮詢並沒有把學生或年輕人列入 focus group。既然政府可以有青年論壇之類的組織擔起一般諮詢的功能,看不出現在有甚麼理由不能詢問青少年對淫審制度的意見。

論壇中途有人提起了監管網絡的問題(我忘了內容),鄭處長回應說政府不會做網絡警察,原因是技術上根本不可行。網上資訊的數量完全超越政府的監管能力。

有發言者表示網上色情資訊問題嚴重,政府應加強規管。

這時候吳明林先生想知道與會者有多少贊成強制網絡服務供應商 (ISP) 提供內容過濾系統,有人要求吳先生索性做一個小小的意見調查。由於這樣的調查毫無代表性,所以我沒有表態。結果許多人舉手贊成,只有上述那位表示應把學生列入 focus group 的年輕人反對,過半的與會者棄權。吳明林表示今晚很多與會者是家長或教師代表,因此這個一面倒的結果可以理解,但他並不會把這樣的結果當成結論,他發問的目的只是要知道在本論壇中那個是少數意見,並要確保少數聲音獲得反映。跟著他邀請剛才持反對意見的年輕人說明他的想法,不過記憶力所限,我無法覆述這位年輕人的想法,只記得他提起早前一些網絡過濾器連明光社和婦科網頁都過濾了的例子。

有幾位應該是來自同一個基督教組織的外籍人士和台灣人都分別表達色情資訊的禍害。

一名與會者表示台灣的學校有所謂「戀愛教育」,現時香港的性教育嚴重不足,焦點也錯放在技術性或生理性的課題上面,而不是教導學生對性有正確的態度。

有位先生批評之前鄭處長的說法。他認為保護未成年者是政府的責任,政府必須做網絡警察,能管多少便管多少。

一位校長表示巿民不應把要求 ISP 提供內容過濾視為對網絡資訊的「監管」,而應把它視作「規範」。他也認為政府不應因為技術上不能完全規範網絡資訊便採取放任態度,即使只能作有限規範,對社會亦有益。他亦表示自己在學校也負責 IT,「是 IT 界的人」,他認為要 ISP 提供內容過濾絕對可行。

之後在幾位在場人士發言之後,吳明林讓鄭處長及蔡助理秘書長作回應。其中,他們澄清了影視處及淫審處的角色,表示這只是其中一輪諮詢,政府並不會那麼快下結論。鄭處長亦回應了我的部份問題。她表示去年的七萬宗個案有三百多宗是法庭轉介的案件,而其餘六萬幾宗大部份是出版或發行商主動送檢。如前述,若多數個案都是主動送檢的結果,這是否表示法例太模糊,以至出版或發行商不能理解?此外,這又是否表示實際上因投訴所引至的檢查數字不多?當然,鄭處長沒有魔法神燈,她不能即場對數字作更細緻的解釋並不奇怪,但現時她的解釋對我們瞭解現狀沒太大幫助。

在官方回應之後,便是最後一輪發言,總共有十二、三名與會者表達意見。其中一位女學生重提大衛像與《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指出以淫審處的往績,巿民很難信任它的判斷力。一位在留言版自稱「坐在我後面不斷碎碎念的混蛋」表示許多主張保護未成年者的家長和教師其實並不理解主張保護言論自由者擔憂誤墮法網的心理(這是我的理解,如有錯請指正)。

莫乃光提起有次在聯合國開會,他們在討論管制互聯網的問題,而鄰室則在討論保護兒童的問題。後來有人提出,為甚麼不可以一起談呢?於是他們移走了兩個房間的間隔,一起討論互聯網與兒童問題。莫乃光認為保護未成年者與保護言論自由其實沒有必然的衝突,雙方不必壁壘分明。他也指出政府沒有說明現時一般用戶使用網絡過濾器的情況。究竟有多少比例的人裝了,有多少人裝了卻不用,不用的原因為何,使用的人又有甚麼意見,這些背景資料都付之厥如。此外,他亦提到自己「也是 IT 界的人」,但他完全不同意先前一位校長所說,強制 ISP 過濾網絡內容是可行的說法。按他和資訊科技業界的溝通,他認為業界是一致同意強制過濾是不可行的。這主要是成本與技術問題。他引了澳洲官方早前的一份研究結果,表示強制過濾會平均會令網絡的交通量下降 40%。由於我也看過這個研究結果,因此知道莫乃光其實玩了一個小花招,這個日後再談。

莫乃光亦表示對有人認為在保護未成年者的大前提下可以犧牲言論自由感到驚訝。他亦指出教導青少年正確的性觀念是家長的責任,政府不應取代家長的角色,不過他覺得由 ISP 提供、由家長自願安裝的內容過濾服務是可以接受的。

有一位莫乃光的朋友也指出 false positives(即過濾了沒問題的內容,或 overblocking)對青少年吸收資訊的影響,他推薦與會者閱讀 "Access Denied" 一書。

2008年12月5日星期五

重審淫審條例(一)

(多謝方潤的網誌,為處於知性低落期的在下提供一些思考的材料。)

前言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蘇錦樑主打的淫審條例檢討,下週一將舉行第二次公開論壇,有心人屆時可以看看。這次檢討最惹火的,當數諮詢文件中的「新媒體」部份。管制網上不良資訊,並非香港政府獨有的主張。現時許多西方國家均有美其名為「自願」,但實際上是互聯網供應商 (ISP) 受壓之下設立的 ISP-level filtering。澳洲政府近日亦因為力主管制網絡而引起很大爭議,我在本系列亦會引一些例子。不過這次淫審條例的檢討範圍並不止於網絡管制,因此本篇只會談文件的第二章 (A) 部份,新媒體留待日後再談。

第二章 (A):審裁機構的組成
以我觀察,輿論對蘇副局長的諮詢文件都是褒少貶多,不過有一點非常值得讚賞的,就是這份文件寫得相當清楚易明。以政府文件來說相當少見。例如文件說:

公眾認為,審裁處根據《條例》為物品評級時,其裁決必須一致,而審裁處必須有足夠代表性,以反映社會的標準。
這很清楚地表達政府對公眾意見的認知,也的確反映了公眾認為審裁處被某些少數意見(如明光社)所把持的想法。為了增加審裁處的代表性,政府作出多項建議:
  1. 從陪審員名單中抽取審裁員;
  2. 增加每次聆訊時審裁委員的人數(例如由現行四個增至六個);
  3. 委任更多人作審裁員(例如由現行三百名增加至五百名);
  4. 委任更多人作審裁員,並立法訂明每次聆訊必須包括來自某些界別的審裁員;
  5. 確保沒有審裁委員被委任超過六年;
  6. 公開暫定類別裁決的理由;
  7. 把審裁處分成互相獨立的二級審裁機構,一級負責暫定評級,一級負責覆核評級及接收法庭轉介案件。
這是個好例子,說明政府的思路如何混亂。淫審處確實缺乏代表性,但問題的癥結不在於它沒有代表性,而在於它缺乏認受性及透明度(七項建議的後三項也不涉代表性)。公職人員不一定要有代表性才獲公眾接納,法院的法官就不是從社會各界挑選的。加強審裁處的代表性並不令裁判更為公眾接受,恰恰相反,由於港人對「淫褻」及「不雅」的定義大不相同,除非每次聆訊也有大量審裁員參與,否則委任更多人作審裁員,但每次聆訊只由少數人負責,只會令各項裁決顯得更不一致。

這裏不妨介紹一下澳洲的評級機構。香港的淫審處兼負暫定評級與覆核評級的功能,在澳洲, Classification Board 負責評級,而 Classification Review Board 則負責覆核,前者現屆只有十四人,後者更只有四人。雖然澳洲的審裁機構負責的範圍與香港的不盡相同(他們除了刊物,還要負責審查電影和電玩,但不必負責大衛像),不過比起香港的三百人委員會,澳洲的審裁員數目少得驚人。這兩個評級機構的成員並無重疊,都是全職,由公民自薦,總理推介,總督委任。他們人數雖少,但沒有人批評他們不夠認受性。在幾個月前的 Olympia Nelson 裸照事件中,雖然澳洲政界取態一致,但是 Classification Board 認為事件所涉的雜誌封面並無問題,由此可見該機構的獨立。跟香港的神秘作風不同,兩個機構會在網上列出各評審員的簡歷,亦會針對每項評級對消費者作出提示,並對每項覆核列出較詳細的裁決理由。

這些透明度和不偏不倚的獨立性才是公信力的來源。淫審檢討諮詢文件中有一項建議,把淫審處擴大為一個五百人委員會,並加入功能組別,我不想作出諷刺,但實在懷疑蘇副局長是不是錯把淫審處當作選特首的選舉委員會。引入功能組別也是個很危險的做法。小博之前便提過教育界的張文光議員向 Google 及雅虎檢舉網上的「女教師」艷照,但他所持的理由竟不是照片淫褻,而是因為它們醜化了女教師的專業形像。引入功能組別審裁員,有可能造成「選擇性淫褻」,譬如只准女議員露恥,不許女教師扮淫(如用字太粗鄙,請見諒) ── 女教師兼議員則可能要特別處理 ── 這樣,淫審制度只會更偏於個別團體,而非反映一般的社會規範。

「圖片,插下体」

以陪審員作審裁員更是誤置了問題。雖然確有少數利益團體滲入了淫審系統,但無跡像顯示他們主導了整個制度。審裁員缺乏公信力,主因其實是「淫褻」及「不雅」的定義不夠清晰,以及審裁程序不夠嚴謹。例如在《明報》的《中大學生報》情色版風波中,雖然初步聆訊是由法院的裁判官主持,但結果居然是用子虛烏有的「圖片,插下体」來釘死明報,可見裁判官根本沒有用法院聆訊的嚴格標準去引導審裁員作出裁決(這樣月薪不計津貼仍至少有 91,530 元,真是叫人羨慕)。如此馬虎,即使換了陪審員當審裁員亦無幫助,只會令陪審員的供應變得緊張。

上述的政府七項建議,只有後三項比較可取,尤其是公開暫定類別裁決的理由,能令審裁員更慎重,亦對建立淫審處的公信力有益。

至於審裁員的構成方面,在多元社會,道德禮教標準並非唯一,因此選擇審裁員時考慮的,應該是公眾會否相信他們能保持中庸之道,而非他們有沒有各界的代表。單從制度入手是無法保證審裁員獲公眾信賴的,不過適當的提名程序應有助減少矛盾。我建議略為更改現有做法,審裁員依然由公眾自薦,由司法機構挑選,但要得到過半的立法會民選議員認可。至於審裁員任期有多長,初步評級與覆核的職能是否分開,以香港的情況來說,並不是問題的關鍵。

2008年10月29日星期三

女教師的幽靈

不是鬼故事。

前日有消息說百度可能改變了搜尋算則,令搜尋「女教师图片」得不到任何結果,如此改變可能源於有網民在十月二十日的人民网强国博客中,對搜尋「女教师图片」卻得到幾十頁「说是色情图片毫不过分」的圖片結果表示不滿(詳情請看央視网的報道)。起初看到這消息,只覺「得啖笑」,不過想起本月初政府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文件,便開始懷疑報章和博客的批評並不是杞人憂天。

我原先以為泛民議員絕不會讓這些收緊互聯網自由的提案在議會通過,不過這個女教師圖片事件卻叫我反思。原來早在十月十五日,張文光議員已在第 547 期的《教協報》批評在雅虎和 Google 網站搜尋「女教師」多半會得到色情照片。(由於時間太過巧合,相信在强国博客留言的人其實是受張所啟發,不過這不是重點;附帶一提,本地報章似乎多數都沒有報道張的批評,反而《文匯報》及《香港商報》卻有報道。)張文光表示他已向雅虎和 Google 檢舉,而且他和教協「絕不能容忍互聯網刻意醜化教師,尤其是女教師的專業形象,日後一旦發現有網站對女教師作出不恰當的影射,我們定必向有關當局反映,全力捍衛女教師的尊嚴,要求政府和網絡供應商妥善處理,包括刪除不雅和不當資訊。」

這其實又是老問題:誰有權決定那些資訊不當?(在本例中,張文光所持的理由甚至不光是照片淫褻,還有是因為圖片指涉的是「女教師」,後者差不多是以言入罪了。)讓政府和網絡供應商「妥善處理」,與建立香港金盾或 GFW 有何分別?要留意,搜尋女教師而得到色情照片,並不是本地獨有現象,譬如以下就是在幾個不同地區的 Google 網站搜尋女教師圖片的結果,你可看到它們許多都是成人內容:

google.cn - 女教师
google.co.jp - 女教師
google.co.kr - 여선생, 여교사
google.com.hk - 女教師
google.com.tw - 女教師
google.com.my - 女教師
google.com.sg - 女教师(喔,我還以為新加坡在這方面的管制是較嚴的)

由於港府沒有權要求在外地的搜尋網站過濾當地的資訊,而一般的搜尋網站本身又不是被色情過濾軟件列入黑名單的對象,如果要從網上刪除所有關於「女教師」的淫褻或不雅照片的話,那麼實際上網絡供應商只能把外地的搜尋網站整個過濾,實際上就是在執行網絡版的廿三條: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互聯網用戶與外國的色情網頁及搜尋網站建立聯繫。至於甚麼叫色情網頁、由誰決定、政府或網絡供應商又會不會用「程式錯誤」之類的技術理由偷偷把政治網站也歸為色情網站,變相實行真正的廿三條, 希望張文光議員及泛民的朋友可以想清楚。

艷照重現!百度今早關於「女教师图片」的搜尋結果

雖然我也贊成管制色情資訊,但多年來連對不少刊物的淫審裁決都未能服眾,便走去管制網絡春光,會不會弄巧反拙?其實要有效過濾色情資訊並不是容易的事,百度改變了搜尋算則不到兩天,爆乳性感女教師的幽靈已再次在百度出現了(後記:如果搜尋「女老师」而不是「女教师」的話,有更多艷照)。強要辦技術上難辦之事,不但沒有效益,還令別有用心的人有多一個箝制公民自由的藉口。

2008年7月8日星期二

難為正邪定分界之 Olympia Nelson 裸體照

(Updated July 9, 2008)

澳洲藝術雜誌 Art Monthly 今期因為以一幅六歲女孩的裸照為封面,引起軒然大波。照片的主角 Olympia Nelson 今年十一歲,照片為她的母親 Polixeni Papapetrou 在 2003 年所攝,題為 Olympia as Lewis Carroll's Beatrice Hatch before White Cliffs,是 Polixeni 的 Dreamchild 系列的其中一張 。澳洲總理陸克文 (Kevin Rudd) 形容這幅照片難以忍受,他威脅說若 Art Monthly 以後不遵從有關展示兒童圖片的新規定,他將會撤除對此雜誌的資助。連反對派領袖 (Leader of the Opposition) Brendan Nelson 也要求聯邦警察調查,由此可見澳洲政界對事件取態之一致。新南威爾斯政府已把照片轉介給當地的 classification board (相當於本港的淫審處),現時仍未知評級結果。原裝照片在這裏,是藝術,是色情,抑或是色情的藝術,或因藝術而表現的色情,閣下可自行判斷。 Olympia 自己不認為母親的做法有問題,她對陸克文的批評倒是覺得反感。不過不管當事人如何想,世上的先進國家中,大概沒有那一個在法律上會認為一個六歲(甚至十一歲)的女童能保護自己的。


這次澳洲人(至少政客如是)有這麼大反應,到底是因為裸照,還是因為照片露了女孩的乳頭,我不知道。不過看澳洲廣播公司 (ABC) 網站的討論,倒有不少獨特見解。例如有位留言者提到,如果兒童裸照必然是色情的話,那麼我們將不可能再在報章上看到非洲飢餓兒童的照片:
I guess we won't be seeing anymore stories on starving children in Africa, considering they cant afford clothes and all.
也有其他人提及類似的荒謬情形,譬如家長不能拍攝幼兒的出浴照、兒童在海灘不能穿泳衣(免得裸露)等等。有人提到,一些大型百貨公司的童裝廣告其實遠較 Art Monthly 這張照片賣弄性感:
It's time to acknowledge that the advertising depicting young children used by Myer, David Jones and other big retailers is far more sexual than this photgraph.
有位留言者說得很好。他說,裸體其實是小兒的特權,現在兒童卻連這種特權也失去了:
10 years ago nudity was a privilege of childhood and a hallmark of innocence. Now it strips children of their innocence.
當然,這個世上也真是有兒童色情物品這種東西的。到底一名六歲/十一歲小孩能否判斷她給大人拍的裸照是否正當,也是今次爭議的焦點。有人認為 Polixeni 這次拍攝女兒的裸照,其實是利用了小孩的無知來牟取利益。不過也有人質疑,若家長不能為子女決定是否拍裸照的話,他們又有何資格為子女決定其他事情呢?
If parents cannot make decisions for their children, then all Sunday school and church attendance for children, as well as religious education should be banned. Parents should also be banned from even speaking to their children, for fear of influencing them in some way or other.
多年前美國最高法院法官 Potter Stewart 在討論何謂 hard-core pornography 時所作名言 "I know it when I see it" 雖然正確,但憑一人之觀感決定何為色情,始終難以服眾。無論你是屬於自由派還是明光派,必須承認,要界定何謂色情實在殊不容易。

Related websites:
  1.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Polixeni Papapetrou
  2. Johnston Gallery: Polixeni Papapetrou.
  3. Silvia Sorbelli, Angela Grossmann’s and Polixeni Papapetrou's Adventures in Wonderland, Concordia Undergraduate Journal of Art History, Issue #2, 2005-2006.
  4. ABC News: Photographed girl defends nude magazine cover, July 7, 2008.
  5. Herald Sun: Olympia Nelson defends photo of her on Art Monthly cover, July 7, 2008.
  6. 小奧私陸:赤裸就等於色情嗎之《Art Monthly Australia》女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