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31日星期日

慈善團體?再談悶壞人的好戲量事件

本來不想再談這個事件,可是昨午剛好約了朋友在朗豪坊喝下午茶,離去時路經西洋菜南街,看見好戲量的團員在表演「隨便抹黑我」(觀眾可用黑色顏料塗在團員身上),不由得反省我先前的文章有沒有過火的地方。想想下,想起好戲量的藝術總監楊秉基曾提及劇團已登記為慈善團體,可以從事商業活動籌款。我在前文中說:
「如果說好戲量是非牟利團體我還可以明白,但是為何它是慈善團體,或者它搞過甚麼慈善活動,我就不清楚了。」
翻查一下資料,才發現自己錯得離譜:
  1. 根據香港社會服務聯會解釋,原來香港現時是沒有法例規管所謂「非牟利團體」或「志願團體」的。這兩種名稱只是機構本身自稱,不管它們是否名實相符,能根據香港法例籌款的是「慈善團體」而不是「 非牟利團體」或「志願團體」。
  2. 香港法例第 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7)(i) 條表明,任何人士或機構也可為慈善用途在公眾地方籌款,唯須向社會福利署長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換句話說,雖然慈善團體本質上可以從事商業籌款活動,但沒有許可證的話,籌款便不合法。
  3. 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慈善團體也可獲豁免繳稅。
  4. 據香港藝術發展局的一篇文章所述,原來藝團註冊為慈善團體(文中也誤為非牟利團體)並非罕有的事。
稅務局的慈善機構名單顯示,「FM THEATRE POWER LIMITED 好戲量有限公司」的而且確是註冊慈善團體,楊秉基所言非虛。然而,雖然這份名單並沒顯示註冊日期,但卻顯示好戲量的稅務豁免從 2008 年 7 月 9 日起才生效,因此我懷疑好戲量在今年 7 月前其實不是慈善團體,五年來它和賣寬頻/手機服務的推銷員一樣,都不過是長期利用行人專用區進行牟利活動,唯一分別只是它佔用較大地方而已。至於今年 7 月 9 日後好戲量有沒有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沒有資料我不敢說。

Other related websites: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申請成為慈善團體有用連結
稅務局:
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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