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看到以下這單新聞時,着實吃了一驚。
展示不雅物品 性商店及模型店罰款(初犯罰五千元算相當重,報道亦指被告有三十九件貨品被充公,損失二萬元。)
【明報專訊】旺角信和中心商場內一間成人用品性商店及手辦公仔模型店,去年被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在放蛇行動中揭發於店舖展示多項不雅物品,當中包括外形為陽具的性玩具、上半身裸露的模型公仔等。兩名店東昨承認控罪,被判罰款 5000 元。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第 1 條解釋了甚麼是條例管制下的「物品」:
"article" (物品) means any thing consisting of or containing material to be read or looked at or both read and looked at, any sound recording, and any film, video-tape, disc or other record of a picture or pictures;十三年前的「新人」銅像案中,高等法院法官 J.K. Findlay 在判詞內清楚指出銅像不算是淫審條例下的「物品」,假陽具一樣不算。很難想像一條假陽具如何含有可供閱讀或觀看的資料:
“物品”(article) 指內容屬於或含有供閱讀、觀看或供閱讀兼觀看的資料的任何物
件,亦指任何錄音,以及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任何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
... it is difficult for me to accept that a sex stimulator, for example, is a ". . . thing consisting of or containing matter to be read or looked at or both . . .". I would have thought that this object was to be used for other purposes.(假陽具是用來插的,不是用來閱讀的。)
當然,法官的見解未盡相同。Findlay 法官也提到在另一宗案件中,O'Conner 法官認為假陽具是《不良刊物條例》(Objectionable Publications Ordinance,淫審條例的前身)意義下的「物品」。雖然兩條法例對「物品」的定義一樣,但 Findlay 法官認為兩條條例始終不同,他亦無意改變自己的看法:
O'Connor J. was dealing with a different Ordinance with different provisions setting up a different legislative scheme. Nothing in that judgment causes me to alter what I have written earlier.無論如何,文首所述案件的被告已經認罪。我不知他是自己心虛、他太窮請不起律師還是他的律師告訴他此案敗訴居多,我只是覺得如果他肯打這場官司的話,應有可觀的勝訴機會。本案中最令我不安的是影視處的態度:
- 如果影視處的執法人員無讀過舊案例的話,他們豈不是會繼續亂執法?
- 如果影視處的執法人員有讀過舊案例的話,他們今次到底有甚麼動機?難道他們想借此案澄清性玩具是否條例下的「物件」?可惜今次被告認罪呀。
- 據報載,性商店負責人吳炬昭對被票控摸不着頭腦,他原以為沒有公開地將性玩具陳列在櫥窗便沒有問題,想不到在店內陳列也屬違法。條例第 10 條的「審裁處指引」訂明審裁員須考慮涉案物品「正在或將會在何處公開展示,以及相當可能觀看該事物的是那些人,或是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我很想問,既然被告沒有公開展示性玩具,影視處檢控之前究竟有無想清楚是次檢控是否合理?
- 更重要的是,既然被告沒有公開展示性玩具,他的生意傷害得了誰?設立不雅物品這個類別,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者。影視處諸君是不是想說,我們要防範青少年走入性商店瀏覽商品,免得他們受色情資訊毒害?有幾多青少年會靠瀏覽性玩具來滿足性慾?
- 其實我也想問,影視處的職員是否同交通警察一樣,有檢控的 quota?香港出現性商店已久,於櫥窗陳列性玩具的店家也多的是,為何偏偏揀中他?
可能影視處諸君很厭惡性玩具,但是一位做社工的朋友曾告訴我,性玩具對一些房事有問題的夫婦很有用。無論如何,性玩具是一些貼身的玩意。實務上,性玩具根本是不能包黑膠袋的貨品。若不知曉實物的大小、顏色或質感,顧客很難決定買不買某件性玩具。不管是放在架上還是按顧客要求打開包裝,在顧客選購的過程當中,店主難以避免要展示貨品。被告沒有把貨品陳列在櫥窗上,已是顧及社會責任的最佳妥協。影視處這次檢控,欺人太甚,有害無益。
4 則留言:
欺人太甚一向如是,正如警方拉鍾亦天同個收藏H漫的老漢一樣。
其實不單是假陽具,連色情雜誌也不適合包膠袋售賣的,因為人家看不到有甚麼根本很難買。
就像吳敏倫所言,這條法例根本就是為了打擊色情物品的發售。
比較好的管制是劃定某些不准未成年人進入的地方,才可以開放發售。如果沒有控制進入者的話則要包膠袋。
一個很大的謎團。一間性商店被控『展示不雅物品』,如此邏輯,例如一間婦科醫務所,又應否被控『有人企圖觸摸女性陰部』?
如果連『性商店』都不可以展示『性物品』,不如『玩具反斗城』不能展示『Toys』算了。
香港越來越反智。
Hong Kong is so fuck up
a bit too conservative
不知現在是否有改善,好似多左好多推廣健康性觀念既性商店...
我地都有經營成人用品網店,良心小店,歡迎睇睇:
https://8thwh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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