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的是陳文敏與馮檢基被澳門當局拒絕入境。
早前「長毛」梁國雄被拒入境,即使你不同意也可以理解澳門當局的決定,可是陳文敏與馮檢基?他們不過準備出席法律研討會而已。連對人畜無害的教授參加令人懨懨欲睡的研討會都不准,澳門政府的器量可說淪落到跟香港同一層次。
(最新消息:港大的羅致光副教授昨天隨團考察澳門文化保育政策,亦被拒入境。)
要說今次事件有甚麼正面意義的話,就是它證實了澳門政府果真有入境黑名單。梁國雄之前見一行二十多人前往澳門,「只得兩名『生面口』的人可以順利入境」,還只是懷疑有黑名單,但今次陳文敏卻表示「關員在一張名單見到他的姓名而拒絕他入境」。
最有趣的問題是:此黑名單由誰制訂?由澳門政府專責看香港報紙電視雜誌的官員負責?由香港政府叩頭提供?抑或由「西環」頒行?
查昔日《明報》報道,澳門當局乃以《內部保安綱要法》拒絕長毛入境。然而,根據此法例:
第二條第二款:警察預防措施為法律所規定者,並僅在維護及確保公眾安全和安寧係屬絕對必要時方可使用。何謂「依法被視為不受歡迎」(依甚麼法?《不受歡迎法》?),梁、陳、馮各人對澳門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甚麼威脅,為甚麼拒絕他們入境「係屬絕對必要」,港府是否應該要求澳門當局說明?雖然港府應尊重澳門政府的權限,可以若對方將法例的解釋扯得太遠,妨礙兩地人民正常交流,港府又是否有責任和對方交涉?
第十七條第一款(四):阻止對依法被視為不受歡迎或對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威脅,或被視為涉嫌與包括國際恐怖主義在內的跨境犯罪有關的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將其驅逐出境。
為甚麼大至基本法廿三條,小至淫審條例,都千祈千祈記得記得要小心對待,今次事件提供了很好的示範。
後記:昨晚打這篇文章時還以為無人關注這宗新聞,誰知今早報章仍有後續報道,各權貴立此存照 ──
- 何厚鏵:相信入境管制人員是依法辦事,不是涉及二十三條立法的。
- 何鴻燊:拒絕部分港人入境,是非常正確的,因他們是「攪事棍」;二十三條立法對澳門是好事,全世界均有類似法例,可保治安。香港未能有類似法例,是一個損失。
- 中聯辦主任高祀仁:未聽過馮檢基等人被拒入境澳門的報道。
- 鄭耀棠:相信澳門會按法例辦事,不會亂來;暫時看不到香港有需要就二十三條立法。
- 范徐麗泰:難以評論事件;在北京並無聽聞有人說現階段香港要立即就二十三條立法,有關立法亦無時間表。
- 梁振英:暫時看不到香港有需要就廿三條立法。
- 劉健儀:香港特區政府應該向澳門特區政府追問原因。
- 葉劉淑儀:接連有立法會議員及學者被澳門拒絕入境,事件不尋常及嚴重。
- 李少光:關注本港居民被澳門當局拒絕入境事宜,現正了解跟進;近日被澳門拒絕入境的港人,人數應少於十個。
- 2008 年 4 月 28 日:香港精神護理學院副主席兼社民連成員麥國風,隨學會到澳門進行學術交流,遭拒絕入境;同日,社民連成員陳昌擬與太太到澳旅遊,亦被拒入境。
- 2008 年 6 月 12 日:香港大學女生陳巧文計劃乘船往澳門過境轉飛機到澳洲旅行,被拒入境。
- 2008 年 12 月 20 日:何俊仁、劉慧卿、李永達、甘乃威、梁國雄、何秀蘭、李卓人及梁家傑八名議員,一行 20 人準備參加以「反貪腐、爭取民主、保民生」為題的論壇及遊行,全部被拒入境。同日,余若薇議員獨自乘船往澳門,同樣被拒入境。
- 2009 年 1 月 11 日:5 名雷曼迷你債券買主欲赴澳向正在當地訪問的國家副主席習近平遞信,指港府未有妥善處理他們的訴求,全部人被拒入境。
- 2009 年 1 月 11 日:梁國雄等一行 9 人欲向習近平遞信爭取全國普選,7 人遭拒絕入境。
- 2009 年 1 月 15 日:民主動力召集人蔡耀昌往澳門訪友,被拒入境。
- 2009 年 1 月 28 日:東區區議員暨社民連成員古桂耀聯同廿一名街坊到澳門遊玩,古桂耀獨遭澳門拒絕入境。
- 2009 年 2 月 19 日:《南華早報》攝影記者王智強,準備採訪歐文龍貪污案,被拒入境。
- 2009 年 2 月 24 日:南方同盟主席龍緯汶赴澳門參加由新澳門學社舉行的燭光集會,要求澳門政府暫停廿三條立法,被拒入境。
- 2009 年 2 月 27 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長陳文敏赴澳出席法律研討會,被拒入境。
- 2009 年 3 月 3 日:民協成員馮檢基議員和廖成利前赴澳門被拒入境。
- 2009 年 3 月 3 日:香港大學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羅致光,跟隨一個研究保育及保存歷史古蹟的團隊赴澳,被拒入境。考察團事前已知會澳門文化局,並獲安排有關人士協助考察。
相關連結:
- 陳文敏被澳門拒入境 曾入「45條關注組」 赴澳門大學出席研討會;此乃《明報》後續報道,比文中連結報道很更詳盡。
- 不可救藥的澳門;《庫斯克的床》。
6 則留言:
其實可以嘗試去澳門法院告政府濫用法律。
當然,對澳門法院可以有多大信心,亦是疑問。可是學中國討銅頭律師團的說法﹕「教育大眾引起關注」也是好的。
姑勿論理澳門法院有無司法覆核這類做法,要告政府,不就是「不受歡迎」兼對澳門「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威脅」的舉措嗎?我怕連代表律師都畀人拉!
"李少光:關注本港居民被澳門當局拒絕入境事宜,現正了解跟進;近日被澳門拒絕入境的港人,人數應少於十個。"
李少光定義近日必為一個月之內! 否則點數都唔只十個!
淨係有報道姓名嘅都有十五個啦,會唔會 …… 李局長無當佢地係人?
1. 如果唔畀告政府,不如執左「行政法院」慳下錢。
2. 奇就奇在,連民主派溫和議員都可以返大陸食荔枝,竟然唔可以去澳門﹖
很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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