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3日星期六

重審淫審條例(外篇.二)

本系列的第二篇單講舊案例,可能悶了一些。不如喘一口氣,看看其他題目。

不雅物品可怕還是狼師可怕?
「香港性文化學會」的代表於論壇上大聲疾呼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禍害,然而「咸書咸碟」不會自動向讀者展示,但立心不良的教師卻會主動伸出祿山之爪。

我說的是教育界的風化案。不計師生戀(這包括老師與十六歲或以上的學生性交)這類可能合法但未必合乎「一般道德禮教標準」的案子,單是不合法或涉嫌違法的,這兩年多便有五宗之多:

2006 年 (CAAR 11/2006)
卅九歲已婚中學男教師鍾銳洪於○五年底與在 ICQ 認識的十二歲女童非法性交並管有另一名女童的裸照,○六年十月被區域法院判囚一年八個月。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提出上訴。上訴庭指這類罪行須判具阻嚇性的刑罰,將被告的刑期加刑兩年至三年八個月。

2008 年 (TMCC 2671/2007, HCCC 1001/2008)
前路德會聖十架小學五十三歲小學男教師趙憲暢,承認在○七年與校內一名十歲小六女生三度於賓館闢室非法性交,被判入獄六年八個月。

2008 年 (KCCC 5610/2008)
油蔴地天主教小學卅八歲男教師朱志華涉嫌與小學女生非法性交,被控十三項控罪,包括十二項與女童非法性交,包括○四年七次、○五年三次、○六年二次,另一項協助及教唆女童於○四年七月於旺再非法墮胎。懷疑發生首次非法性交時,該女童年僅十歲。案件尚未審結。(後記:被告後來於高等法院被判監十年,但他不服上訴。最後上訴庭認為控方及原審法官技術上犯錯,判被告得直。)

2008 年 (TWCC 3656/2008. DCCC 1205/2008)
卅三歲已婚小學男教師楊天順涉嫌在泊於荃灣城門水塘引水道旁的私家車上,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案件尚未審結。(後記: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後來裁定,被告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成,判監兩年。)

2008 年 (TWCC 2821/2008)
廿四歲教會中學男教師黃智楓被控於○八年八月廿九日,在港鐵荔景站E2號扶手電梯,企圖以手機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照片。他被控一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在九龍城法院控方改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案件尚未審結。(後記:結果罪成,被告被判感化一年。)

(後記:《明報》報道,2009 年 1 月 11 日,一名中學男教師因涉嫌與十三歲女童作「援助交際」於東區裁判署提堂;案件編號 ESCC 163/2009。)

我不是說因為有狼師問題便可以讓咸書咸碟不受限制地流通。我說的是教育界和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等等諸君會不會扭曲了現實的圖畫?未成年者在性方面較以前開放,是事實。他們開放之餘又沒有正確的性觀念,也是事實。只是禍害源自那裏?近年教育界的風化案急速湧現,不正是反映老師本身的道德觀念瓦解?老師和家長未能教導學生正確的性觀念,甚至自身也沒有正確的性觀念,難道不是問題所在?也許大家重新審視過現實的情形之後,仍會得出「管制色情資訊才是要務」這個結論,但想也未想過便下這個結論,只是狂熱的聖戰份子。

取消「淫褻」類別同樣不理性
有輿論認為成年人該有決定自己可以看甚麼的權利,因此主張廢除「淫褻」這個類別。雖然原則是對的,但我無法完全同意這個論點。第 III 類(淫褻)物品的範圍應該收窄,而不是取消。有些淫褻物品的確是要全面禁止發布的,性罪行或極端暴行的實況影音片段或照片便是例子,像「字母女星」的被虐照或早前「吉野家」涉嫌強姦案的片段,根本不應讓其流通。人獸交的片段亦應被禁。我想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每段這樣的片段背後,都有一個已受到極大傷害的受害人或一隻被利用的動物。這與禁止兒童色情物品的道理相同,只是一般國家都有專門法例對付兒童色情物品。

增加審裁員人數?
但是就大部份物品而言,「淫褻」或「不雅」的界線並不清晰。說到底,這不是真的道德問題,而是社會規範。始終都是那一句:不同主張的人應尋求妥協,審裁員亦應抽離地以社會的一般標準而非一己的道德禮教標準作裁決。有人主張增加審裁員人數,這恐怕是悲觀地假設審裁員不能依社會的一般標準判決。多加些保險自然不是壞事,只是人們最好不要誤解所得的效果:增加每次聆訊的審裁員人數,只可更有效地防止判決一面倒,不能令各次裁決的結果更一致

舉個很簡單的例,假設一般香港人有一半是「保守派」、一半是「自由派」,而全體審裁員中保守派跟自由派也是五五之比。又假設主審裁判官都是中間派。那麼,不論每次聆訊除了主審裁判官外還有兩位、四位抑或八位審裁員,平均來說自由派觀點跟保守派觀點依然一樣強,與參與人數無關。因此聆訊的結果(淫褻/不雅/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統計上也不會有變化。

真正與審裁員數目有關的是審裁員的投票比例結果。只得兩個審裁員時,兩個都是保守派的機會自然比有四個審裁員時,四個都是保守派的機會為高。自由派也一樣。因此人數多時我們會較少看到一面倒的結果。

由於重要的是有否多於一半參與聆訊的審裁員(包括主審裁判官)認為物品不雅/淫褻,而非實際作出此決定的人數比例(意即「多於一半」這個事實才重要,到底是三分二還是五分三並不重要),因此增加審裁員數目,對維持裁判結果的一致性並無幫助,大家亦不應對此作出過份期望。個人以為,令《條例》的定義更清晰和令審裁員更專業、更嚴謹(而一般人的標準不是按己意亂判)才是關鍵。

4 則留言:

方潤 說...

1. 你說的合理,但那跟「淫褻」是兩回事。
「淫褻」和「不雅」一樣,是籠統的標準,前者卻會令人無法得到資訊,單是這一點就值得反對。

你說的例如「兒童色情物品」,會不會只宣佈「淫褻」﹖不會,政府立了法例。(這法例本身有太多不合理之處,是另一回事)
所以你認為要禁止流傳的那些物品,我沒有異議,但應該以立法明定的形式禁止,而不是轉而支持「淫褻」這個籠統無邊的等級。這等於是賊過興兵。

2. 港大戴教授在《信報》有篇文,說應該在審裁處外設一個「指引委員會」,聚集不同立場人士去討論出一份各方能接受的標準,然後要求審裁處(無論如何組成)依這份指引去判案。此建議可取。
(儘管戴教授同時建議特首委任主席,再由主席推薦所有委員,後者卻令人難以苟同。)

The suffocated 說...

1. 我說「淫褻」或「不雅」只是為了方便,我贊同把第 II 和第 III 類改稱為「限制級」、「禁制級」之類的主張。其實《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亦應改稱為《資訊分類及管制條例》,明明是關於審查的法律,不必托詞裝飾。

如你所說,現時的分類太籠統。另行立法或令指引更清晰,我認為都是可行之法。你覺得另行立法較好,我無所謂,總之法例夠清晰便行。

2. 澳洲的做法是由法定機構訂立指引,再刊憲生效。戴(耀廷,I presume)教授的想法與此類同。

問題是,香港政府並非民選,因此若「指引委員會」的做法太極端,巿民無法阻止或讓下屆政府撥亂反正。

較適當的做法,是由一個臨時的指引委員會先歸納巿民的意見,草擬一份指引,然後再把它納入法例,每隔一段時間再檢討。這樣雖然令法例變得臃腫和改變較頻仍,但立法會起碼可以阻止太過份的指引出現。

方潤 說...

1. 你說要禁止的,我認為不適宜跟「分級」混同。

分級擺明是審查,我反對。(「不雅」可以勉強接受,因為成年人還可以看得到)
但你提出的,都是已經有人(或獸」)受害的片段。禁止並非因為這些物品令人反感(審查分級的根據),而是因為這些物品是傷害他人(或獸)的產品,禁止傳播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受二次傷害。所以我會贊成。
(當然從這點說禁止獸交片段就不通)

要達到你的目標,只需要立一條法例,說所有非自願發生的性行為或嚴重暴力行為片段或照片都不准傳播就可以了。
(要註明「嚴重暴力」,否則連打人片段也不可以播出了。或許也可能靠免責條款保障。)

作個簡單的例子﹕AV強姦戲無論多「令人厭惡」不應該當成「淫褻」禁制(可以列為「不雅」),但真正的強姦片段(如吉野家)就可以禁制傳播。這樣才不會傷害表達自由。

目標不同的東西,不應混淆於同一法例中,否則只會令法意不明。

2. 正是戴耀廷教授,如沒記錯他也是舉澳洲為例。

你說的也是辦法,但如果要把指引列入法例中,也許真的太臃腫。如果怕指引脫離民意,要求這份指引提交立法會「決議」通過才有效就可以。(決議通過不等於法例,不需要當法案處理,簡單快捷得多)

不過我倒覺得擺上立法會,可能反而令指引變得民粹。(看近日原教旨勢力對《家庭暴力條例》的無聊反撲便知)

The suffocated 說...

「目標不同的東西,不應混淆於同一法例中,否則只會令法意不明。」

「要求這份指引提交立法會「決議」通過才有效就可以。」

有道理噃,這兩點我倒沒想過,多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