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炳德襲警案,林鉅溥 (William Lam) 法官語出驚人:
- 「辯方證人同被告的政治觀念相同,激烈到要走上街頭。」
- 「警方並無誣告被告的動機,法庭亦都唔會對呢樣嘢有幻想。」
- 「遊行就是遊行,不能依賴有人權的遊行做擋箭牌,便任何事情也做得出。」
- 「被告在遊行的過程中向執法人員施暴,稍有理智同埋受過教育的人都知道,PW2 (控方第二證人,亦即「被襲」警員)沒有理由接受被告的欺負和虐待。」
- 「(被告)好明顯拒絕接受教訓,視法律如無物,喜歡襲擊警員就襲擊,因為他知道有人會大聲支持他。」
霎時間,不用為廿三條立法,港人也能感受到冰冷的刀鋒。
馮炳德最後被判入獄十五星期,並賠償八千元給受傷警員(真是離奇,馮炳德被控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 條 (b) 好像沒說過可以這樣罰款),而後者仍可向馮炳德民事索償。儘管辯方律師沈士文表示上訴排期需時,若不准保釋,變相是先罰後審,剝奪了就刑期上訴的權利,但法官仍不准馮炳德保釋等候上訴。
我不認識馮炳德,亦不知事情始末,也許這完全是冤案,也許馮炳德與警員在混亂之間無意中有碰撞,也許馮真的襲警,但無論如何,林官不准馮炳德保釋,大有鍾亦天未見官先打八十的味道。
林鉅溥法官是何許人?
根據政府資料,林官九一年加入法援署為律師,翌年轉職當時的律政署出任檢察官,九七年晉升為高級政府律師,二千年時獲委任為裁判官。
當年的「大衛像」案 (HCOA 2/1995),《東快訊》被控發布沒有適當警告字句及包裝的不雅物品,它上訴時政府的代表律師為 William Lam,與林官同名。
二零零四年一宗違反工業安全案件,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指原審裁判官林鉅溥的判詞「存有嚴重邏輯及法理上的問題」,「在法律論點及邏輯上犯錯」(HCMA 781/2004)。
兩年前,「蜘蛛俠」Matt James Pearce 求愛不遂,騷擾澳洲籍女教師 Jennifer Anne Hollier 達半年之久。他被控十五項控罪,包括刑事恐嚇及報假案,全部罪名成立,林鉅溥法官判處蜘蛛俠多項分期執行的刑期,合共入獄四十二週。以重罰著名的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賴磐德 (Peter John Line) 指林官對恐嚇罪判刑過重,但對報假案罪卻判刑過輕。案中所謂「恐嚇」,緣由是 Hollier 把蜘蛛俠送贈的禮物丟掉,而蜘蛛俠威脅若 Hollier 不賠償,便每週在 Hollier 任教的學校外示威,表示校內有小偷。賴官認為此等情節並不嚴重。至於報假案,賴官指蜘蛛俠並非虛報沒有嫌犯的案件,而是誣告教師 David Brian 叉頸,並敦促警方起訴。他認為就此控罪應加刑。最後賴官決定把上述恐嚇罪的刑罰改為守行為三年,並將部份分期執行的刑期改為同期執行,而總刑期則縮短至八個月(HCMA 635/2006、《明報》報道)。
據《明報》報道(轉貼),兩年前一宗店舖盜竊案,被告自稱患「強迫購物症」,機智的林官連消帶打,在押後裁決期間將被告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看管,幸而代表被告的律師清洪成功將被告保釋。後來,據《明報》的另一報道(轉貼),林官罕有地被清洪律師在庭上質疑他於辯方求情前已準備判刑理據。該案後來上訴至高等法院 (HCMA 1153/2006、又一《明報》報道),阮雲道法官認為林官判刑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去年一宗祈福黨行騙案,林官判處被告五年徒刑。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認為判刑明顯過重,改判三年零八個月(CACC 134/2008、《太陽報》報道)。
另外一宗警員協助放高利貸及洗黑錢案,林官指被告認罪,且不涉及貪污及販毒等,案情較同類型案件輕,被告亦沒有實際得益,故判緩刑。
上級法院的法官指下級法院的法官犯錯,未必等於後者不能勝任。始終,上訴得直並不是法庭罕有的現象。以林官的情形,無論他勝不勝任,公不公正,若後人仍記得他的話,他難保不會以「重手」、「出位」或「警員之友」之名流傳後世。
相關連結:
- 希望地理 blog:裁判瘋狂的法庭
- 朱凱迪:馮炳德犯了哪門子的襲警罪?
- 《明報》報道:馮炳德遊行襲警囚15周 被拒保釋
- 朱凱迪:編輯室周記:馮炳德判監兼罰錢 警察個個都跌親﹝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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