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8日星期三
2009年1月27日星期二
好籤,好籤
竊不拜車公,惟此籤析因剖弊,實真言也。
1) 觀乎今次各報報道,以《明報》做得最好。它不單報道了籤筒內上、中、下籤數目,還指出一九九八年時雖求得上籤,但當年卻有金融風暴,車公廟籤其實並不靈驗。相比其他報章只着重拿籤文「攞景」,《明報》這次報道確實平衡。
2) 車公廟籤筒內有 96 支籤,其中上籤 35 支 (36%)、中籤 44 支 (46%)、下籤 17 支 (18%),抽中下籤的機會其實相當高,但廟宇並不避忌,沒有弄虛作假,調換像這次非常「應棍」的籤文,或預備「特別」籤筒供權貴問卜,這種誠實作風,值得一讚。反觀部份基督教人士,歪曲他人言論,製造虛假敵人,自命道德,卻以卑劣手法推行一己主張,圍繞家庭暴力和淫審條例大放厥詞。比起拜偶像的道教徒,我輩基督徒怎不唏噓。可惜宗教界人士弄虛作假者比比皆是,今次車公廟的解籤佬竟然也當着一眾記者親自示範鬼卒之道,刻意曲解籤文,看來香港真是妖氣沖天,非除不可。
3) 古時解籤人腹中有多少文墨,我不清楚,但今之解籤者,往往只是打份工,對籤文的了解未必深,結果籤文出錯亦不為奇。網上有人指出,「君不須防人不肖」一語之中,「不」字為「子」字之訛,應該可信。籤文中還有其他疑有別字的地方,詳見此。
君不須防人不肖後記:
眼前鬼卒皆為妖
秦王徒把長城築
禍去禍來因自招
解曰:內有家鬼。自身不安。家宅不吉。求財不遂。求家宅有鬼。占病凶險。自身作孽。出入撞鬼。婚姻大凶。求財虧本。暴虐不仁。自作妖孽。時運極滯。非改不可。
1) 觀乎今次各報報道,以《明報》做得最好。它不單報道了籤筒內上、中、下籤數目,還指出一九九八年時雖求得上籤,但當年卻有金融風暴,車公廟籤其實並不靈驗。相比其他報章只着重拿籤文「攞景」,《明報》這次報道確實平衡。
2) 車公廟籤筒內有 96 支籤,其中上籤 35 支 (36%)、中籤 44 支 (46%)、下籤 17 支 (18%),抽中下籤的機會其實相當高,但廟宇並不避忌,沒有弄虛作假,調換像這次非常「應棍」的籤文,或預備「特別」籤筒供權貴問卜,這種誠實作風,值得一讚。反觀部份基督教人士,歪曲他人言論,製造虛假敵人,自命道德,卻以卑劣手法推行一己主張,圍繞家庭暴力和淫審條例大放厥詞。比起拜偶像的道教徒,我輩基督徒怎不唏噓。可惜宗教界人士弄虛作假者比比皆是,今次車公廟的解籤佬竟然也當着一眾記者親自示範鬼卒之道,刻意曲解籤文,看來香港真是妖氣沖天,非除不可。
3) 古時解籤人腹中有多少文墨,我不清楚,但今之解籤者,往往只是打份工,對籤文的了解未必深,結果籤文出錯亦不為奇。網上有人指出,「君不須防人不肖」一語之中,「不」字為「子」字之訛,應該可信。籤文中還有其他疑有別字的地方,詳見此。
2009年1月21日星期三
又賣文及其他
Broken link
今日 ESWN 引了《傳媒戰:張翠容 vs 林達》一文,不過是 broken link,幸好 Google Groups 有存檔。 (咦,條 link 又得返,唔知點解。)
本地網上對這次「以—哈衝突」的討論不太熱烈,大致上譴責以軍的聲音較強。《聞見思錄》blog 的《以暴易暴的荒謬》及《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blog 的《淺談加沙衝突二三事》是其中兩篇較認真的文章,亦代表了兩種較為對立的觀點。
以巴問題糾結了過千年,不容易理清頭緒,即使是這次以哈衝突,我們亦很難理清事件的來龍去脈。例如部份傳媒報道,這次以色列入侵加沙地帶,原因出於哈馬斯在以哈停火協議屆滿之後,恢復以火箭襲擊以色列。以色列外交部甚至指哈馬斯去年曾多次違反停火協議,向以色列射火箭。然而,如果我們詳閱以色列的官方記錄,我們會發覺哈馬斯在停火期間發射的火箭並未造成任何重傷或死亡,最嚴重的亦只是有人受到驚嚇而入院,反而以軍曾於停火期間殺害六名巴勒斯坦人,這點《經濟學人》、《衛報》和以色列外交部都有記錄。嚴格來說,若各方的說詞都屬實,那麼實際上以哈雙方從未真正停火。如果我們單純以「誰先結束停火」來判斷那一方較正義,不但不切實際,亦有只見單一事件,不見歷史脈絡之弊。
伸延閱讀(《世界是平的》作者 Thomas Friedman 親自示範甚麼叫無恥):Israel’s Goals in Gaza?
粒粒皆辛苦
幾日前的第三次淫審條例論壇,我本想參加,誰知患了濕疹。好在只生在肚腹,不影響本來已不甚俊朗的外貌,只是我沒換過新衣服、新洗衣粉、新衛生用品、新床上用品 …… 不知何處惹來致敏原,真是無妄之災。幸好吃過藥後,現在已差不多痊愈,不過我還是有點擔心會不會復發。
回說淫審條例,停寫了好一陣子,大概趕不及在月底第一輪諮詢完結前寫完,不過想一想也沒所謂,慢慢寫好了,這本來是給自己瞭解這條條例的練習,不是趕交給別人的稿子。
奧巴馬就職演說
老實說,我一點也不感動,反而覺得很虛浮。從電視上看,圍觀的群眾也不見得感動,可能天氣太冷吧。
金融海嘯下找工作
兩天前在馬料水大學有個聚會,本來預期是柴娃娃的 informal meeting,看看有沒有幫得手的地方,誰知對方來了大堆西裝友,以面試的形式會面。我完全被嚇倒,本來英語口語能力已不濟,還毫無準備,又搞不清楚這次會面的目的,白白毀了一個好機會,真討厭自己。
補記:蝸居太小,容不下偉大的物理學家
話說回來:
(1) 以前江湖傳聞說保你大的女學生最正斗,但我前天到馬料水大學,覺得那裏的女生正 D。
(2) 那天天文學會在范克廉樓外擺檔賣書,不過泰半都不是天文學書籍。碰巧有本一直很想買的工具書,還是內地英文正版,只賣七十大元,要是原裝正版,要賣幾百元,正!天文學會還賣內地英文版的 Feynman Lectures on Physics,真係望見都流口水。可惜我蝸居細小,再容不下偉大的物理學家 ……
又賣文
上次說我這個地產門外漢在某地產系待了兩個月,寫的文章居然給學報接納。前天,怪事陸續有來,前度老闆又來電郵,說我寫的另一篇文章獲有條件接納。如果成事的話,在兩個月內幾乎獨力寫兩篇論文,還獲刊登,都算破了自己的記錄。
今次這篇文章本來是前老闆和另外兩個人寫的,可是他們被評審員插到一戙都無,結果由我臨時拉伕,幾乎完全重寫,前老闆卻不願把我的名字加進作者之中。這種事已不是第一次了,以前待在另一個系時為某篇文章作了很大貢獻,但 correspondence author 卻不肯加上我的名字,某系的系主任沒做過任何事,卻成為作者之一。以香港學術界 publish-or-perish 的環境來說,除了我的名字簡直是要了我的命。不過那次那位 correspondence author 連我當時的老闆的名字也列在他的名字之後(以字母排則相反,而老闆和我的貢獻又不比他少),我這個 small potato 更是無可奈何。學術界並不是光明的,這點我早有體驗。
由於文章作者越多,每位作者的 credits 便越少,有些大學學系甚至不把四個或以上作者的文章計入學術貢獻,因此這次前老闆不願把我的名字加入文章之中,我雖有點不高興,但也明白他的難處。況且受人錢財,就要忠人之事,雖有「替槍的疑惑」,但也盡力把文章改頭換面,爭取刊登。
問題是該文涉及一些統計推論,但之前老闆的統計方法卻大有問題,更糟的,是他們連取樣方法都出了基本問題。我雖然偶爾會用統計學,但本身不是統計學人,要我重新考慮其他統計方法已經夠頭痛,要在不說謊的情況下替他們有問題的樣本辯解,更是抓爆頭。後來改寫過了,學報方面表示有條件接納,老實說,我十分意外,不過評審員表示還有兩個技術問題要處理,很難說這次是否能過關。
現在我已不在其位,無必要再替這篇沒有我名字的文章殘害腦細胞。既然前度老闆當日可以找我改寫,現在他也可以找他的手下改寫。到底是否送佛送到西,我還沒有決定。
無可救藥的水母
在地產系的兩個月雖然辛苦,盡做一些自己不擅長的事,但回想起來也很有趣。最近巿區重建局要重建觀塘區,這是他們歷來最龐大的計劃。巿建局其實曾經考慮不用傳統的「收樓 — 買斷」方式而採用與舊樓業主分享利潤的其他手段,為此他們曾招標徵求「業主參與計劃」(Owner Participation Scheme) 的建議書。從招標日到截止日,不夠一星期,有能力提交標書的大多是各大學和地產有關的學系,而我就巧合地成為撰寫標書的一份子,負責提出創新的業主參與計劃。在下提出的是甚麼點子,這裏不方便說,反正最後巿建局好像沒有採納任何一方建議,代而以發債紓緩財政壓力。不過重建觀塘此等大事,我差點就參與其中,想起來總覺得神奇。
相較同年紀或較年輕的人,我常常覺得自己對人生缺乏計劃,以至一把年紀還是一事無成,載浮載沉,沒有可累積的知識和資歷。可是長年到處打散工,倒與不少有趣的 projects 扯上關係。如果可以重新選擇的話,我想我會尋找較有保障的生活(始終不顧自己也要顧家),但現在打遊擊,我竟又可以樂在其中,真是無可救藥。
本地網上對這次「以—哈衝突」的討論不太熱烈,大致上譴責以軍的聲音較強。《聞見思錄》blog 的《以暴易暴的荒謬》及《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blog 的《淺談加沙衝突二三事》是其中兩篇較認真的文章,亦代表了兩種較為對立的觀點。
以巴問題糾結了過千年,不容易理清頭緒,即使是這次以哈衝突,我們亦很難理清事件的來龍去脈。例如部份傳媒報道,這次以色列入侵加沙地帶,原因出於哈馬斯在以哈停火協議屆滿之後,恢復以火箭襲擊以色列。以色列外交部甚至指哈馬斯去年曾多次違反停火協議,向以色列射火箭。然而,如果我們詳閱以色列的官方記錄,我們會發覺哈馬斯在停火期間發射的火箭並未造成任何重傷或死亡,最嚴重的亦只是有人受到驚嚇而入院,反而以軍曾於停火期間殺害六名巴勒斯坦人,這點《經濟學人》、《衛報》和以色列外交部都有記錄。嚴格來說,若各方的說詞都屬實,那麼實際上以哈雙方從未真正停火。如果我們單純以「誰先結束停火」來判斷那一方較正義,不但不切實際,亦有只見單一事件,不見歷史脈絡之弊。
伸延閱讀(《世界是平的》作者 Thomas Friedman 親自示範甚麼叫無恥):Israel’s Goals in Gaza?
粒粒皆辛苦
幾日前的第三次淫審條例論壇,我本想參加,誰知患了濕疹。好在只生在肚腹,不影響本來已不甚俊朗的外貌,只是我沒換過新衣服、新洗衣粉、新衛生用品、新床上用品 …… 不知何處惹來致敏原,真是無妄之災。幸好吃過藥後,現在已差不多痊愈,不過我還是有點擔心會不會復發。
回說淫審條例,停寫了好一陣子,大概趕不及在月底第一輪諮詢完結前寫完,不過想一想也沒所謂,慢慢寫好了,這本來是給自己瞭解這條條例的練習,不是趕交給別人的稿子。
奧巴馬就職演說
老實說,我一點也不感動,反而覺得很虛浮。從電視上看,圍觀的群眾也不見得感動,可能天氣太冷吧。
金融海嘯下找工作
兩天前在馬料水大學有個聚會,本來預期是柴娃娃的 informal meeting,看看有沒有幫得手的地方,誰知對方來了大堆西裝友,以面試的形式會面。我完全被嚇倒,本來英語口語能力已不濟,還毫無準備,又搞不清楚這次會面的目的,白白毀了一個好機會,真討厭自己。
補記:蝸居太小,容不下偉大的物理學家
話說回來:
(1) 以前江湖傳聞說保你大的女學生最正斗,但我前天到馬料水大學,覺得那裏的女生正 D。
(2) 那天天文學會在范克廉樓外擺檔賣書,不過泰半都不是天文學書籍。碰巧有本一直很想買的工具書,還是內地英文正版,只賣七十大元,要是原裝正版,要賣幾百元,正!天文學會還賣內地英文版的 Feynman Lectures on Physics,真係望見都流口水。可惜我蝸居細小,再容不下偉大的物理學家 ……
又賣文
上次說我這個地產門外漢在某地產系待了兩個月,寫的文章居然給學報接納。前天,怪事陸續有來,前度老闆又來電郵,說我寫的另一篇文章獲有條件接納。如果成事的話,在兩個月內幾乎獨力寫兩篇論文,還獲刊登,都算破了自己的記錄。
今次這篇文章本來是前老闆和另外兩個人寫的,可是他們被評審員插到一戙都無,結果由我臨時拉伕,幾乎完全重寫,前老闆卻不願把我的名字加進作者之中。這種事已不是第一次了,以前待在另一個系時為某篇文章作了很大貢獻,但 correspondence author 卻不肯加上我的名字,某系的系主任沒做過任何事,卻成為作者之一。以香港學術界 publish-or-perish 的環境來說,除了我的名字簡直是要了我的命。不過那次那位 correspondence author 連我當時的老闆的名字也列在他的名字之後(以字母排則相反,而老闆和我的貢獻又不比他少),我這個 small potato 更是無可奈何。學術界並不是光明的,這點我早有體驗。
由於文章作者越多,每位作者的 credits 便越少,有些大學學系甚至不把四個或以上作者的文章計入學術貢獻,因此這次前老闆不願把我的名字加入文章之中,我雖有點不高興,但也明白他的難處。況且受人錢財,就要忠人之事,雖有「替槍的疑惑」,但也盡力把文章改頭換面,爭取刊登。
問題是該文涉及一些統計推論,但之前老闆的統計方法卻大有問題,更糟的,是他們連取樣方法都出了基本問題。我雖然偶爾會用統計學,但本身不是統計學人,要我重新考慮其他統計方法已經夠頭痛,要在不說謊的情況下替他們有問題的樣本辯解,更是抓爆頭。後來改寫過了,學報方面表示有條件接納,老實說,我十分意外,不過評審員表示還有兩個技術問題要處理,很難說這次是否能過關。
現在我已不在其位,無必要再替這篇沒有我名字的文章殘害腦細胞。既然前度老闆當日可以找我改寫,現在他也可以找他的手下改寫。到底是否送佛送到西,我還沒有決定。
無可救藥的水母
在地產系的兩個月雖然辛苦,盡做一些自己不擅長的事,但回想起來也很有趣。最近巿區重建局要重建觀塘區,這是他們歷來最龐大的計劃。巿建局其實曾經考慮不用傳統的「收樓 — 買斷」方式而採用與舊樓業主分享利潤的其他手段,為此他們曾招標徵求「業主參與計劃」(Owner Participation Scheme) 的建議書。從招標日到截止日,不夠一星期,有能力提交標書的大多是各大學和地產有關的學系,而我就巧合地成為撰寫標書的一份子,負責提出創新的業主參與計劃。在下提出的是甚麼點子,這裏不方便說,反正最後巿建局好像沒有採納任何一方建議,代而以發債紓緩財政壓力。不過重建觀塘此等大事,我差點就參與其中,想起來總覺得神奇。
相較同年紀或較年輕的人,我常常覺得自己對人生缺乏計劃,以至一把年紀還是一事無成,載浮載沉,沒有可累積的知識和資歷。可是長年到處打散工,倒與不少有趣的 projects 扯上關係。如果可以重新選擇的話,我想我會尋找較有保障的生活(始終不顧自己也要顧家),但現在打遊擊,我竟又可以樂在其中,真是無可救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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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5日星期四
看《PLUTO》偶感
(1) 《PLUTO》單行本第六部的後記中,評論家山田五郎如是說:
(2) 我沒看過《PLUTO》的原著《小飛俠》之《地上最強的機械人》篇,所以山田的另一番話,着實令我有些意外:
(3) 《PLUTO》港譯《布魯圖》,我在網上看到的評論都一致認為這是劣譯,該譯成《冥王》才對。我的看法有點不同。首先,《PLUTO》日文版單行本的封面標題中,"PLUTO" 一字嵌有「プルートウ」一語。我不懂日文,但プルートウ看來是 Pluto 的音譯。其次,Pluto 不是冥王,而是冥王的名字,這就像「奧巴馬」從幾日後開始是美國總統的名字,但不是「美國總統」這個詞語的意思。Pluto 這個名字好像沒有字根,因此只能音譯。舊時無綫播放的卡通片「大力水手」(Popeye),當中的奸角 Bluto 譯做「布魯圖」,這也許就是文化傳信譯法的根源。
(4) 不過港版《PLUTO》也的確劣譯甚多,譬如七個機械人中的「豈拉古烈士」,他未死的時候又怎會稱「烈士」?查實其名字應是 Hercules(希臘神話英雄),中文維基百科把它譯成海格力斯。
以下列出部份《PLUTO》角色的日文名字(來源:日文維基百科 PLUTO 條目),除了主角 Gesicht 之外,其他的用 Google 的繙譯功能再加少少推敲,很容易猜出真正的名字。至於文化傳信的譯法好不好,請自行定奪:
至於兩個關鍵角色撒哈德(サハド)及阿布拉博士(アブラー博士),由於從故事看來應是中東名字,用 Google 的繙譯功能不足以確定原名,不過 Google 把兩者譯為 Sahado 及 Dr Abura,因此文化傳信至少音譯得準確。
至於兩個關鍵角色撒哈德(サハド)及阿布拉博士(アブラー博士),Google 把兩者譯為 Sahado 及 Dr Abura。由於從故事看來應是中東名字,用 Google 的繙譯功能不足以確定原名,經 1-555-CONFIDE blog 的 Chainsaw Riot 提點,前者應該是阿拉伯常用名字 Sahad,而後者是「印度/巴基斯坦」名字 Abrar。不過漫畫中的阿布拉博士應該是波斯人才對。幸好查 Abrar,似乎也是阿拉伯名字,意思是「敬虔的人」或「義人」之類。
(後記:原來單行本的牛油紙下的封面中有部份英文版的漫畫故事,當中顯示了部份角色的名字,包括 Pluto, Gesicht, Brando, Hercules, Sahad, Hoffman, Atom 及 Uran,而歐洲聯邦的名稱為 Euro Federation,不過我不清楚 Uran 究竟是全名還是 Uranium 的暱稱。)
為甚麼文化傳信懂得繙譯較偏門的 Thrace,卻不懂繙譯耳熟能詳的 Hercules, Darius 跟 Roosevelt,真是一個謎,不過連「歐洲聯邦」也可譯成「歐盟國家」,我很難替他們說好話。
…… 自懂事開始便認識這個名作(博主註:指手塚治蟲的原著《小飛俠》之《地上最強的機械人》篇),在阿童木和鐵人 28、哥斯拉和超人、新幹線、阿波羅 11 號、王.長嵨(博主註:長嶋應該指 1958-74 年效力巨人隊的全壘打王長嶋茂雄,書中的「嵨」字應為「嶋」,亦即是山字的右邊應是鳥而非烏;此外,根據讀者提示,「王」指的是著名棒球手王貞治)、馬場.豬木、學運和 Woodstock 等各種衝激下成長的我們,可說是最真誠地相信着科學、英雄、革命和搖滾樂的世代。但在本該是以「銀色的未來(©岡田斗司夫,58 年生)」來揭幕的 70 年大阪博覽會舉行的同時,幸福的美夢亦隨之告終,等着我們這羣迎接青春期的,是科學公害、英雄是名人、搖滾樂是商業、革命是恐怖主義的現實。很多同學因此成為大人,其餘的則逃避現實,變成了宅男。《20 世紀少年》雖然精采,但不是浦沢直樹那一代的人始終難以共鳴。山田先生這篇評論,多少都讓我們瞭解《20 世紀少年》多一點。
我們這羣步入中年的人,開始煩惱是否應該就此生活下去時,申訴要「取回自己相信的未來」的,就是浦沢的《20 世紀少年》。這麼想的話,便能明白他隨之挑戰《PLUTO》的理由了。這次並非只是翻新名作,還想藉着喚醒自己少年時代夢想的出發點,號召同世代人士「跟隨我吧」的檄文吧。
(2) 我沒看過《PLUTO》的原著《小飛俠》之《地上最強的機械人》篇,所以山田的另一番話,着實令我有些意外:
然而,那種美感換來的,是原作中能看得到的悲慘破壞場面全部消失了。在本集中,描寫基斯克死亡場面亦然。順帶一提,小蘭只穿着阿童木的短褲,以有點色情又可愛的樣子挑戰布魯圖的場面,亦變成了一般的「好故事」(第 2 集)。換言之,在殘酷性和色情程度方面,目前的《PLUTO》比原作輕微。作為對同世代人士的檄文來看,那方面稍嫌不足。乍看好像有理,不過迪士尼 …… 我想不起有甚麼帶殘酷或色情場面的作品。
殘酷性和色情部份,常被世人稱為「手塚治蟲的陰暗面」,被視為一種禁忌,其實作為一個兒童作家,他的優點就在這裏。色情和殘酷場面若然處理不當,便會造成危害,但落在有才華的作家手上,反而能夠培育出抵禦侵害的疫苗。手塚本人和尊其為師的迪士尼,他們偉大之處,就是在於認同這兩點,以及不會因為怕輿論的批判,而淪為膚淺的人道主義作品。
(3) 《PLUTO》港譯《布魯圖》,我在網上看到的評論都一致認為這是劣譯,該譯成《冥王》才對。我的看法有點不同。首先,《PLUTO》日文版單行本的封面標題中,"PLUTO" 一字嵌有「プルートウ」一語。我不懂日文,但プルートウ看來是 Pluto 的音譯。其次,Pluto 不是冥王,而是冥王的名字,這就像「奧巴馬」從幾日後開始是美國總統的名字,但不是「美國總統」這個詞語的意思。Pluto 這個名字好像沒有字根,因此只能音譯。舊時無綫播放的卡通片「大力水手」(Popeye),當中的奸角 Bluto 譯做「布魯圖」,這也許就是文化傳信譯法的根源。
(4) 不過港版《PLUTO》也的確劣譯甚多,譬如七個機械人中的「豈拉古烈士」,他未死的時候又怎會稱「烈士」?查實其名字應是 Hercules(希臘神話英雄),中文維基百科把它譯成海格力斯。
以下列出部份《PLUTO》角色的日文名字(來源:日文維基百科 PLUTO 條目),除了主角 Gesicht 之外,其他的用 Google 的繙譯功能再加少少推敲,很容易猜出真正的名字。至於文化傳信的譯法好不好,請自行定奪:
日文音譯 | 推測 | 香港版《PLUTO》繙譯 |
プルートウ | Pluto | 布魯圖 |
ゲジヒト | Gesicht | 基斯克 |
モンブラン | Mont Blanc | 蒙白朗 |
ノース2号 | North 2 | 諾斯 2 號 |
ブランド | Brando | 布蘭度 |
ヘラクレス | Hercules | 豈拉古烈士 |
エプシロン | Epsilon | 艾普斯朗 |
ダリウス14世 | Darius The 14th | 達利奧斯十四世 |
アレクサンダー大統領 | President Alexander | 亞歷山大總統 |
ウラン | Uranium/Uran (阿童木的妹妹) | 小蘭 |
ヘレナ | Helena (Gesicht 的妻子) | 海倫娜 |
Dr ロナルド・ニュートン・ハワード | Dr Roland Newton Howard (Epsilon 的父親) |
朗奴.紐頓.霍華德博士 |
Dr ホフマン | Dr Hoffman (Gesicht 的父親) |
荷夫曼博士 |
Dr ルーズベルト | Dr Roosevelt (以小熊姿態出現,與 President Alexander 密談的那部電腦) |
洛玆貝爾特博士 |
アブラー博士 | Dr Abrar(謝謝 Chainsaw Riot 提供) | 阿布拉博士 |
サハド | Sahad | 撒哈德 |
ベッカー部長 | Director Becker (Gesicht 的上司;在單行本第六部中命令 Gesicht 了結 Pluto) | 貝嘉部長 |
アドルフ・ハース | Adolf Haas (被 Gesicht 所殺者的弟弟) | 亞杜夫.哈斯 |
トラキア合衆国 | The United States of Thrace | 色雷斯合眾國 |
ユーロ連邦 | Euro Federation | 歐盟國家 |
至於兩個關鍵角色撒哈德(サハド)及阿布拉博士(アブラー博士),Google 把兩者譯為 Sahado 及 Dr Abura。由於從故事看來應是中東名字,用 Google 的繙譯功能不足以確定原名,經 1-555-CONFIDE blog 的 Chainsaw Riot 提點,前者應該是阿拉伯常用名字 Sahad,而後者是「印度/巴基斯坦」名字 Abrar。不過漫畫中的阿布拉博士應該是波斯人才對。幸好查 Abrar,似乎也是阿拉伯名字,意思是「敬虔的人」或「義人」之類。
(後記:原來單行本的牛油紙下的封面中有部份英文版的漫畫故事,當中顯示了部份角色的名字,包括 Pluto, Gesicht, Brando, Hercules, Sahad, Hoffman, Atom 及 Uran,而歐洲聯邦的名稱為 Euro Federation,不過我不清楚 Uran 究竟是全名還是 Uranium 的暱稱。)
為甚麼文化傳信懂得繙譯較偏門的 Thrace,卻不懂繙譯耳熟能詳的 Hercules, Darius 跟 Roosevelt,真是一個謎,不過連「歐洲聯邦」也可譯成「歐盟國家」,我很難替他們說好話。
Label(s):
果 D 唔知入唔入流的文化野
2009年1月14日星期三
三億網民
《中國日報》引述 CNNIC 消息,說截至去年底,中國有 2.98 億網民,成為全球擁有最多網民的國家,其網絡滲透率亦首次超越全球平均數。約三億網民中,絕大部份是年輕人,40 歲或以上的只佔 15%。
三億人,單是賣廣告給其中 1% 的人口,就算每次點擊收一仙,都有三十萬元。難怪去年騰訊忍不住要控告陳壽福的珊瑚蟲 QQ 侵權,單是陳壽福利用珊瑚蟲 QQ 所收的廣告費,聽聞就有幾百萬人民幣。看來本地大學的軟件工程課程應加插一科「內地文化研究」,培養學生開發內地軟件巿場的能力。這裏說的軟件,可以是「古惑仔 Online」之類(當然,不能玩劈友),不必是一些實用軟件。
想一想,要監控三億網民的通訊,內地的 GFW 也真工程浩大。雖然不是很值得尊敬,不過人有執念的時候,或多或少都是能夠激發潛能的。
同場加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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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uting
2009年1月13日星期二
強烈抗議電鋸陳貶低咀香園廣告!
真是太過份了,明明是近年罕有的佳作,電鋸陳竟然說「就算澳門咀香園的廣告也比迪士尼 effective 」,把咀香園廣告貶到迪士尼的水平,實在教人氣憤!
咀香園廣告推銷產品之餘,還兼負社會責任,向遊客推廣澳門旅遊點,並配以輕快抒情的廣告歌,令人有深刻的假期感覺。它甚至比澳門旅遊局的廣告更加吸引遊客,試問迪士尼此等只顧建立一己形像的自私企業如何比肩?環顧當今世上,像咀香園般賺錢不忘鄉土的企業實在不多,我這個歷險遊戲迷想到的,也只有令人玩完想去實地渡假的 A Quiet Weekend in Capri 這隻 game 而已。
咀香園(歌舞版)
起來!Fans 一齊唱!
咀香園(Soler 版)
後話:思考題目 ── 基督徒應如何看待這些充滿「偶像」(觀音、媽祖)的文化遺產?二零零一年,塔利班炸毀位於阿富汗、已有一千四百年歷史的巴米揚大佛,理由是伊斯蘭教禁拜偶像。究竟基督徒應讚許塔利班忠於上帝,還是譴責他們破壞文物?
後話 2:本人成功爭取電鋸陳收回有關說話!請各街坊支持本人成為澳門旅遊大使 ── 或至少成為咀香園大使 ……
咀香園廣告推銷產品之餘,還兼負社會責任,向遊客推廣澳門旅遊點,並配以輕快抒情的廣告歌,令人有深刻的假期感覺。它甚至比澳門旅遊局的廣告更加吸引遊客,試問迪士尼此等只顧建立一己形像的自私企業如何比肩?環顧當今世上,像咀香園般賺錢不忘鄉土的企業實在不多,我這個歷險遊戲迷想到的,也只有令人玩完想去實地渡假的 A Quiet Weekend in Capri 這隻 game 而已。
咀香園(歌舞版)
起來!Fans 一齊唱!
望吓山,望吓海, Macau 旅行
紅男綠女,聯歡嬉戲
大三巴、觀音像、媽閣廟景致真優美
最開心去 … 咀香園~咀香園,買手信~買手信
款式至多至好味
大家高高興興買手信 …
(一於去咀香園)包你一定歡喜
咀香園(Soler 版)
後話:思考題目 ── 基督徒應如何看待這些充滿「偶像」(觀音、媽祖)的文化遺產?二零零一年,塔利班炸毀位於阿富汗、已有一千四百年歷史的巴米揚大佛,理由是伊斯蘭教禁拜偶像。究竟基督徒應讚許塔利班忠於上帝,還是譴責他們破壞文物?
後話 2:本人成功爭取電鋸陳收回有關說話!請各街坊支持本人成為澳門旅遊大使 ── 或至少成為咀香園大使 ……
基督徒應該反對同性戀嗎?
(本文對像為基督徒,非信徒莫怪。)
剛剛在庫斯克的網誌看到以下說話:
基督徒應該反對同性戀嗎?這是既簡單,又複雜的事情。
複雜的原因,是基督徒不是人大常委,沒有基本法則的解釋權。即使把「基督徒」視同「基督教徒」甚至新教徒,不同堂會之間甚至堂會之內都可能有不同見解。
然而,只要不把聖經的解釋扯得太遠,一些大原則還是很清楚的,不過原則與結論之間還是有一定距離,且容我細說。
不少人都以創世記第十九章為例,說明同性戀的罪過,其中第一至九節說:
聖經反對同性戀的最清晰章節,在《利未記》:
《羅馬書》中亦有反對同性性行為的章節:
大致上,除非把聖經的解釋扯得很遠,否則同性性行為是上帝所憎惡的罪行,殆無疑問。(補記:本文原本說「同性戀」,不過我重讀經文之後,發現明說是罪行的其實是「同性性行為」,而不是同性之間的戀慕。我並不是說同性「戀」一定不是罪行,而是說我不知道,因此不會妄加揣測。歡迎各弟兄姊妹指正。)這在當今世道是個不受歡迎的立場,不過基督徒本來就不應以討人歡心為目標,我們不應因為立場不受歡迎而諱言。
只是,故事並未完結,還有兩條尾巴。
首先,現代生物學顯示,部份同性戀者的性傾向可能是與生俱來的,這雖然未有確鑿證據,但其可能不容忽視。我不是試圖修正聖經的觀點。聖經並不是包羅萬有的聖書,譬如現在我們知道有兼具男女性器官的雙性人,但聖經從沒提過雙性人的性傾向應該怎樣才正確。《利未記》裏,上帝憎惡當時同性戀者的行為,但我們不知道他們當中有沒有與生俱來的同性戀者。
由於相關的生理學研究未有定論,我們亦不能確認某人是否生理性的同性戀者,因此我認為基督徒對同性性行為應持審慎的反對態度。
其次,即使所有同性性行為都是罪行,它不比一些其他罪行嚴重。前述《利未記》中,要判死的罪行除了同性戀以外,還有把兒女獻給假神、咒罵父母、通姦、亂倫、人獸交、交鬼、行巫術等等。部份教會中人死咬着同性戀不放,好像要眼看同性戀者孤立無援才安心,其實是種偏執。耶穌對着妓女都只是叫她不要再賣淫,他沒有敦促政府掃黃,把世上最古老的行業趕盡殺絕。
最後,既然庫斯克問 what would Jesus do? 我便問大家一個問題。
耶穌和十二使徒來到河邊,發現一名妓女溺水。你認為他會:
(A) 先把她救起再說;
(B) 表示賣淫是上帝所憎惡的罪行,他不能施以援手,否則是鼓吹賣淫,長遠令性病蔓延;
(C) 表示賣淫是上帝所憎惡的罪行,不過若妓女同意她是用一般人的身份溺水,便提供救助;
(D) 讓彼得施救,然後和其他使徒討論彼得的行為算不算鼓吹賣淫,長遠令性病蔓延。
推薦閱讀:
練乙錚:同志愛與破壞傳統家庭價值無關(iamsorman 轉載)
星屑醫生:保護,絕不等於鼓吹(二)
震音:讓神愛的人不會活在罪裡(題目為在下所加)
剛剛在庫斯克的網誌看到以下說話:
包容並不代表否定教義裡面的罪。很多時候,我們面對這些問題的時候的態度,太過戰鬥格,以為自己是精兵,結果把更多人推向對岸。第一句說得真好,我也要反省一下;第二句不知指涉誰人,我也不打算對號入座。
基督徒應該反對同性戀嗎?這是既簡單,又複雜的事情。
複雜的原因,是基督徒不是人大常委,沒有基本法則的解釋權。即使把「基督徒」視同「基督教徒」甚至新教徒,不同堂會之間甚至堂會之內都可能有不同見解。
然而,只要不把聖經的解釋扯得太遠,一些大原則還是很清楚的,不過原則與結論之間還是有一定距離,且容我細說。
不少人都以創世記第十九章為例,說明同性戀的罪過,其中第一至九節說:
那兩個天使晚上到了所多瑪,羅得正坐在所多瑪城門口,看見他們,就起來迎接, …… 羅得切切的請他們,他們這纔進去到他屋裡。 …… 他們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城裏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裏來的人在哪裏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羅得出來,把門關上,到眾人那裏,說,眾弟兄請你們不要作這惡事。我有兩個女兒,還是處女,容我領出來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不要向他們作甚麼。眾人說,退去罷,又說,這個人來寄居,還想要作官哪。現在我們要害你比害他們更甚,眾人就向前擁擠羅得,要攻破房門。這是個典型的企圖集體雞姦事件。最後所多瑪被神消滅掉,有人認為原因是有人搞同性戀。反對這種講法的人表示消滅所多瑪的原因是城內的人淫亂,即使那班暴徒想搶的是羅得的女兒,所多瑪還是會遭消滅。事實上,創 19:13 說
我們要毀滅這地方,因為城內罪惡的聲音,在耶和華面前甚大,耶和華差我們來,要毀滅這地方。就算沒有上述的企圖雞姦案,消滅所多瑪也是早已決定的事情。我認同這個例子實在舉得不好,但這不表示同性戀不是罪行。
聖經反對同性戀的最清晰章節,在《利未記》:
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18:4)這是神說的。在當時的以色列,男與男作性行為,是死罪。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18:22)
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18:29)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20:13)
《羅馬書》中亦有反對同性性行為的章節: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1:21)這裏說明女與女作性行為一樣有問題。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1:26-27)
大致上,除非把聖經的解釋扯得很遠,否則同性性行為是上帝所憎惡的罪行,殆無疑問。(補記:本文原本說「同性戀」,不過我重讀經文之後,發現明說是罪行的其實是「同性性行為」,而不是同性之間的戀慕。我並不是說同性「戀」一定不是罪行,而是說我不知道,因此不會妄加揣測。歡迎各弟兄姊妹指正。)這在當今世道是個不受歡迎的立場,不過基督徒本來就不應以討人歡心為目標,我們不應因為立場不受歡迎而諱言。
只是,故事並未完結,還有兩條尾巴。
首先,現代生物學顯示,部份同性戀者的性傾向可能是與生俱來的,這雖然未有確鑿證據,但其可能不容忽視。我不是試圖修正聖經的觀點。聖經並不是包羅萬有的聖書,譬如現在我們知道有兼具男女性器官的雙性人,但聖經從沒提過雙性人的性傾向應該怎樣才正確。《利未記》裏,上帝憎惡當時同性戀者的行為,但我們不知道他們當中有沒有與生俱來的同性戀者。
由於相關的生理學研究未有定論,我們亦不能確認某人是否生理性的同性戀者,因此我認為基督徒對同性性行為應持審慎的反對態度。
其次,即使所有同性性行為都是罪行,它不比一些其他罪行嚴重。前述《利未記》中,要判死的罪行除了同性戀以外,還有把兒女獻給假神、咒罵父母、通姦、亂倫、人獸交、交鬼、行巫術等等。部份教會中人死咬着同性戀不放,好像要眼看同性戀者孤立無援才安心,其實是種偏執。耶穌對着妓女都只是叫她不要再賣淫,他沒有敦促政府掃黃,把世上最古老的行業趕盡殺絕。
最後,既然庫斯克問 what would Jesus do? 我便問大家一個問題。
耶穌和十二使徒來到河邊,發現一名妓女溺水。你認為他會:
(A) 先把她救起再說;
(B) 表示賣淫是上帝所憎惡的罪行,他不能施以援手,否則是鼓吹賣淫,長遠令性病蔓延;
(C) 表示賣淫是上帝所憎惡的罪行,不過若妓女同意她是用一般人的身份溺水,便提供救助;
(D) 讓彼得施救,然後和其他使徒討論彼得的行為算不算鼓吹賣淫,長遠令性病蔓延。
推薦閱讀:
練乙錚:同志愛與破壞傳統家庭價值無關(iamsorman 轉載)
星屑醫生:保護,絕不等於鼓吹(二)
震音:讓神愛的人不會活在罪裡(題目為在下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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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igion
2009年1月12日星期一
2009年1月11日星期日
攣攣的基督徒
(寫在前面:我是基督徒。)
攣攣的立場
有關《家庭暴力條例》的爭拗實在令人煩厭。雙方的顧慮都有道理,但他們眼光都只及於一己立場,以致執於法例字眼,不肯變通。安中玉把他們各打五十大板,有其道理。條例其實應保護經濟或生活上依賴別人的一方免受被依賴一方的虐待,當事人是否同住或有血緣關係,不是要點。反過來說,即使雙方有血緣關係,如果兩人生活上各自獨立,發生暴力情節時亦應以一般的襲擊罪處理。
薄扶林大學的張達明教授建議的簡單解決辦法,未免把條例的保護範圍擴得太廣,方潤稱此為釜底抽薪,一點也不錯,不過張教授的建議至少有助打破僵局,希望爭拗雙方可以考慮。
攣攣的蘇穎智
姑勿論其立場,凡牽涉性議題,不少基督教人士或團體的言論,都有混淆是非黑白,「直都拗返攣」的現象,令人瞠目結舌。《明報》報道,蘇穎智牧師日前表示,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條例會助長歪風,擔心政府下一步會修改婚姻條例,承認同性婚姻,若同性同居者需受保護,易服者及變性者亦會爭取同樣權利,長遠會令愛滋病蔓延。如果是閱讀理解題,我們會問蘇牧師的意思到底是:
攣攣的 Kingdom Ministries
除了蘇穎智,有些自稱基督徒的傢伙也令基督蒙羞。庫斯克指出近日有一篇「假如,沒有了《淫管條例》」的漫畫值得注意。此漫畫以楊學德的畫風訴說廢除《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禍害。問題是,雖然社會上有人主張廢除淫審處的行政評級,亦有人主張廢除第 III 類(淫褻)物品這個類別,但主張廢除整條《條例》的意見,幾乎不存在。出版這篇漫畫的「國度事奉中心」 (Kingdom Ministries) 只是拿一個最極端、最少人主張的建議大造文章,令讀者把最壞情況幻想成最可能情景,這與布殊政府靠製造恐怖份子即將攻擊美國的幻像來支持侵略戰爭的手法相同。
國度事奉中心出版的一月號 Crossmen Magazine,亦以淫審為主題。為首的文章《在沉默中沉淪》,內容令人咋舌:
我想起莫乃光說保護未成年者與保護言論自由其實沒有必然的衝突,雙方不必壁壘分明。誰歇斯底里,誰抱非友即敵的觀點,幻想一己的看法代表整個社會,不證自明。
這本 Crossmen Magazine 還搞了一個「這是我們的淫管條例 — 青少年關注淫管條例座談會」。這是宣傳單張的一部份:
單張還說,這次座談會可容納一千人。策動友好向政府提意見本身沒錯,但是把造勢大會包裝成中立的座談會,未免誤導和太過鬼祟。
攣攣的蔡志森
Crossmen Magazine 有一個有趣的地方,是它不知何故很喜歡引述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的意見。一月號的「這是我們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一文內,便有如此段落:
第二點也很奇怪。政府有關淫審檢討的網站至今也沒有公開巿民的意見書,蔡志森從何得知政府收到的二百多份意見書全是一面倒的意見?檢討淫審條例,又為甚麼要扯到性解放及同性戀運動?說後者成員「影響力好大」更奇怪,若蔡志森有途徑從政府得知非公開的資料(二百多份意見書全是一面倒的意見),那究竟是誰有影響力?
當然,也許 Crossmen Magazine 只是把話塞進蔡志森的口,但蔡志森本身的說話也不見得權威或可信。例如蔡志森曾於去年二月廿四日的城市論壇表示,他相信陳冠希的慾照牽涉性暴力 (4:10),他亦表示 (第二節 6:27) 據他問淫審處的人所知,「大衛像」之所以被評為不雅,是因為涉案大衛像圖片的頭部才是原來的大衛像,而身體則經過改造,男性性器官在一個不自然狀態,大家不應一知半解,一說大衛像案例便過份敏感。
公道點說,蔡志森在是次論壇上的表現與坊間部份反對他的人所描述的張狂形像相去甚遠,可是上述他的發言表示他對現實的觀察仍是相當扭曲。他如何從陳冠希的慾照幻想出「性暴力」,這恐怕要他自己才知道,至於大衛像,無論是法官的判詞還是涉案圖片,都顯示蔡所說的不是事實。我們可以說蔡志森錯信了淫審處的「消息人士」,但到底誰才是一知半解,值得商榷。
攣攣的立場
有關《家庭暴力條例》的爭拗實在令人煩厭。雙方的顧慮都有道理,但他們眼光都只及於一己立場,以致執於法例字眼,不肯變通。安中玉把他們各打五十大板,有其道理。條例其實應保護經濟或生活上依賴別人的一方免受被依賴一方的虐待,當事人是否同住或有血緣關係,不是要點。反過來說,即使雙方有血緣關係,如果兩人生活上各自獨立,發生暴力情節時亦應以一般的襲擊罪處理。
薄扶林大學的張達明教授建議的簡單解決辦法,未免把條例的保護範圍擴得太廣,方潤稱此為釜底抽薪,一點也不錯,不過張教授的建議至少有助打破僵局,希望爭拗雙方可以考慮。
攣攣的蘇穎智
姑勿論其立場,凡牽涉性議題,不少基督教人士或團體的言論,都有混淆是非黑白,「直都拗返攣」的現象,令人瞠目結舌。《明報》報道,蘇穎智牧師日前表示,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條例會助長歪風,擔心政府下一步會修改婚姻條例,承認同性婚姻,若同性同居者需受保護,易服者及變性者亦會爭取同樣權利,長遠會令愛滋病蔓延。如果是閱讀理解題,我們會問蘇牧師的意思到底是:
(A) 即使是異性結合,易服癖者的婚姻亦不合法;蘇牧師對同性戀/易服癖/變性持反對態度,旁人應尊重他的立場,可是故意歪曲這些議題跟修訂《家庭暴力條例》之間的關係,卻不是任何信實良善的基督徒該做的事。
(B) 同性婚姻會增加濫交,致令愛滋病蔓延;
(C) 因堅持用安全套而被同性伴侶權打腳踢,是應該的;
(D) 以上各項。
攣攣的 Kingdom Ministries
除了蘇穎智,有些自稱基督徒的傢伙也令基督蒙羞。庫斯克指出近日有一篇「假如,沒有了《淫管條例》」的漫畫值得注意。此漫畫以楊學德的畫風訴說廢除《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禍害。問題是,雖然社會上有人主張廢除淫審處的行政評級,亦有人主張廢除第 III 類(淫褻)物品這個類別,但主張廢除整條《條例》的意見,幾乎不存在。出版這篇漫畫的「國度事奉中心」 (Kingdom Ministries) 只是拿一個最極端、最少人主張的建議大造文章,令讀者把最壞情況幻想成最可能情景,這與布殊政府靠製造恐怖份子即將攻擊美國的幻像來支持侵略戰爭的手法相同。
國度事奉中心出版的一月號 Crossmen Magazine,亦以淫審為主題。為首的文章《在沉默中沉淪》,內容令人咋舌:
二次大戰以後,德國牧師馬丁尼莫勒 (Martin Niemoller) 為了讓世人記住納粹屠殺猶太人這一場血腥的悲劇,寫了一首警世的名詩(博主註:此詩大概無人不曉,此處不贅)…… 沉默是金,…… 但在今時今日資訊爆炸的網路時代,沉默是一種病。原來,淫褻及不雅物品的影響是這麼大,大得令人玩換妻活動。原來,換妻的禍害是這麼大,大得被槍斃也不能令這些自稱基督徒的傢伙動容,忘了十誡的第六誡是「不可殺人」(連人命都不重要,難怪謝德文、馬楚明及馮炳德的所謂襲警案在基督徒圈子不起一點蓮漪)。原來,支持釐清「淫褻」及「不雅」的定義、廢除淫審處的行政評級、收窄或廢除第 III 類(淫褻)類別等等,都是「歇斯底里要改革社會」的舉措,甚至可與納粹黨的暴行相提並論。原來,這些自稱基督徒的傢伙有讀心術,知道沉默的大多數並不支持「歇斯底里要改革社會」者的主張。
1980 年代初,在內地有四對夫婦因為進行換妻活動,為首的被槍斃,一人被判無期徒刑,今天仍在監牢服刑。
…… 政府於 2008 年 10 月 3 日,展開修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首輪公眾諮詢,…… 現時,城中有兩個群體,一個人數非常少,但歇斯底里要改革社會,聲勢浩大;另一批是社會的主流,但卻選擇沉默。
我想起莫乃光說保護未成年者與保護言論自由其實沒有必然的衝突,雙方不必壁壘分明。誰歇斯底里,誰抱非友即敵的觀點,幻想一己的看法代表整個社會,不證自明。
這本 Crossmen Magazine 還搞了一個「這是我們的淫管條例 — 青少年關注淫管條例座談會」。這是宣傳單張的一部份:
單張還說,這次座談會可容納一千人。策動友好向政府提意見本身沒錯,但是把造勢大會包裝成中立的座談會,未免誤導和太過鬼祟。
攣攣的蔡志森
Crossmen Magazine 有一個有趣的地方,是它不知何故很喜歡引述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的意見。一月號的「這是我們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一文內,便有如此段落: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表示,根據現時《條例》,刊有性虐待、亂倫和人獸交內容的刊物屬第三類淫褻物品,被法例禁止出版。第一點明顯是錯的,雖然這類刊物很可能會被評為第 III 類(淫褻)物品,但法例並無明文規定此等刊物必然淫褻。
……
明光社總幹事的蔡志森曾經講過,政府起初收到二百多份意見書(博主註:上述的宣傳單張亦引述這個講法),差不多全是一面倒的意見,其實積極投入性解放及同性戀運動只有十多人,但他們的影響力好大。
第二點也很奇怪。政府有關淫審檢討的網站至今也沒有公開巿民的意見書,蔡志森從何得知政府收到的二百多份意見書全是一面倒的意見?檢討淫審條例,又為甚麼要扯到性解放及同性戀運動?說後者成員「影響力好大」更奇怪,若蔡志森有途徑從政府得知非公開的資料(二百多份意見書全是一面倒的意見),那究竟是誰有影響力?
當然,也許 Crossmen Magazine 只是把話塞進蔡志森的口,但蔡志森本身的說話也不見得權威或可信。例如蔡志森曾於去年二月廿四日的城市論壇表示,他相信陳冠希的慾照牽涉性暴力 (4:10),他亦表示 (第二節 6:27) 據他問淫審處的人所知,「大衛像」之所以被評為不雅,是因為涉案大衛像圖片的頭部才是原來的大衛像,而身體則經過改造,男性性器官在一個不自然狀態,大家不應一知半解,一說大衛像案例便過份敏感。
(圖片來源:香港印藝學會)
公道點說,蔡志森在是次論壇上的表現與坊間部份反對他的人所描述的張狂形像相去甚遠,可是上述他的發言表示他對現實的觀察仍是相當扭曲。他如何從陳冠希的慾照幻想出「性暴力」,這恐怕要他自己才知道,至於大衛像,無論是法官的判詞還是涉案圖片,都顯示蔡所說的不是事實。我們可以說蔡志森錯信了淫審處的「消息人士」,但到底誰才是一知半解,值得商榷。
2009年1月10日星期六
男生擅長理科,女生擅長文科?
考評局剛剛公佈 2006 年曾應考英文科課程甲的考生去年出戰高考英文科成績差劣。《刁民公園》的葉一知君批評這是政治把戲。
我同意他的結論,不過他的指摘也有不妥的地方。例如他說考評局的結果只顯示應考英文科課程甲的考生成績如何差劣,但隱瞞了同年應考課程乙的考生的成績。這不是事實,考評局確有公佈有關數字。當然,那些數字其實沒有意義,因為正如葉一知君所說,兩批考生的條件不同,根本難以直接比較。例如兩批考生考會考時根本就不是擁有相同的英語能力,課程甲的 A, B, C, D, E 級到底應對應課程乙的甚麼級數也成疑問(制度上,部份教育機構認同課程甲的級數等於課程乙的級數降兩級,但以上述考評局公佈的數字來看,如果我們假設中中和英中具相同師資,那麼看來似乎課程甲的 A 級與課程乙的 E 級相若,而前者的 B 和 C 級則介乎課程乙的 E 與 F 級之間)。中中與英中除了教學語言外,其他教學條件亦可能不同,簡單地把考評局公佈的結果視為 holding other factors constant 的比較,幾乎一定是個錯誤。
那些教學語言政策便留待大家討論了,我有興趣的反而是考評局公佈的另一分析結果。
一般人的印象,都認為男生長於理科/工科,女生長於文科。至於歷史、商科等等誰較擅長,倒是沒有定論。這次考評局的數字,十分有趣。
以應用數學為例,全港男生跟全港女生的成績分佈為:
以下,若某組別像這裏的男生一樣,在 (1) 至 (5) 項均較佳,我便稱此為「絕對佔優」;若不是五項都較佳,但至少 (1) 至 (3) 項較佳,便稱此為「較為佔優」。
根據考評局的結果,男生絕對佔優的科目有:應用數學 (A & AS levels)、生物、化學 (A & AS levels)、中國歷史 (A level)、經濟學 (A level)、物理 (A & AS levels)、會計學原理、純粹數學。
男生較為佔優的科目有:電腦、地理、歷史 (AS level, Syllabus A)、數學及統計學。
女生絕對佔優的科目包括:企業概論、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文學、電子學、倫理及宗教、政府及公共事務 (A level)、通識教育、英語文學 (AS level)、心理學 (A & AS levels)、英語運用。
女生較為佔優的科目有:經濟學 (AS level)、歷史 (A level)、英語文學 (A level)。
男女各有擅長的則有:
話女生擅長文科也沒錯。像語文和文學科目,無一不是女生佔優,不過電腦程式語言也是語言的一種,照理女生應有一定優勢,可是現在電腦科是男生較為佔優,而電腦運用科則男女互有長短。點解呢?唔通「電腦運用」係指點樣用 MSN 煲粥?
所謂文史哲,高考無哲學科目,但有中國歷史和(世界)歷史。結果中史由男生絕對佔優,A level (世界)歷史由女生絕對佔優,AS level Syllabus A (歐洲)歷史由女生較為佔優,Syllabus B (亞洲史)則各有擅長。究竟是香港的男生受了憂國憂民的思想潛移默化,還是女生一提起大陸就無興趣,真係木宰羊。不過這項統計都很切合香港男生總是找不到外國女朋友,和香港女生總有不少有白人男朋友的形像。
商科的結果比較有趣。A level 經濟學由男生絕對佔優,AS level 的經濟學則由女生較為佔優,呢 D 吹水理論野好似無話男生定女生特別得,不過聽起來較注重實務的企業概論就由女生絕對佔優,與此同時,政府及公共事務整體上也是女生較佳,不知這是否與女生較擅長人際關係有關。
視覺藝術,男女無分高下,不過女生的心理學完全勁過男生的,男生要小心了,下次女友問你要救佢先還是阿媽先,想清楚先好答。
我同意他的結論,不過他的指摘也有不妥的地方。例如他說考評局的結果只顯示應考英文科課程甲的考生成績如何差劣,但隱瞞了同年應考課程乙的考生的成績。這不是事實,考評局確有公佈有關數字。當然,那些數字其實沒有意義,因為正如葉一知君所說,兩批考生的條件不同,根本難以直接比較。例如兩批考生考會考時根本就不是擁有相同的英語能力,課程甲的 A, B, C, D, E 級到底應對應課程乙的甚麼級數也成疑問(制度上,部份教育機構認同課程甲的級數等於課程乙的級數降兩級,但以上述考評局公佈的數字來看,如果我們假設中中和英中具相同師資,那麼看來似乎課程甲的 A 級與課程乙的 E 級相若,而前者的 B 和 C 級則介乎課程乙的 E 與 F 級之間)。中中與英中除了教學語言外,其他教學條件亦可能不同,簡單地把考評局公佈的結果視為 holding other factors constant 的比較,幾乎一定是個錯誤。
那些教學語言政策便留待大家討論了,我有興趣的反而是考評局公佈的另一分析結果。
一般人的印象,都認為男生長於理科/工科,女生長於文科。至於歷史、商科等等誰較擅長,倒是沒有定論。這次考評局的數字,十分有趣。
以應用數學為例,全港男生跟全港女生的成績分佈為:
成績 | 男生組內比例 | 女生組內比例 |
(1) A 級 | 8.6% | 1.6% |
(2) B 級或以上 | 20.0% | 6.7% |
(3) C 級或以上 | 32.1% | 16.9% |
(4) D 級或以上 | 62.0% | 48.4% |
(5) E 級或以上 | 85.2% | 74.0% |
以下,若某組別像這裏的男生一樣,在 (1) 至 (5) 項均較佳,我便稱此為「絕對佔優」;若不是五項都較佳,但至少 (1) 至 (3) 項較佳,便稱此為「較為佔優」。
根據考評局的結果,男生絕對佔優的科目有:應用數學 (A & AS levels)、生物、化學 (A & AS levels)、中國歷史 (A level)、經濟學 (A level)、物理 (A & AS levels)、會計學原理、純粹數學。
男生較為佔優的科目有:電腦、地理、歷史 (AS level, Syllabus A)、數學及統計學。
女生絕對佔優的科目包括:企業概論、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文學、電子學、倫理及宗教、政府及公共事務 (A level)、通識教育、英語文學 (AS level)、心理學 (A & AS levels)、英語運用。
女生較為佔優的科目有:經濟學 (AS level)、歷史 (A level)、英語文學 (A level)。
男女各有擅長的則有:
- 中國歷史 (AS level); (1)-(5) 項佔優的組別分別為 FFMMM
- 電腦應用; FMMMF
- 政府及公共事務 (AS level); FMMFF
- 歷史 (AS level, Syllabus B); FMMMM
- 視覺藝術 (A level); MFFMF
- 視覺藝術 (AS level); FFMMM
話女生擅長文科也沒錯。像語文和文學科目,無一不是女生佔優,不過電腦程式語言也是語言的一種,照理女生應有一定優勢,可是現在電腦科是男生較為佔優,而電腦運用科則男女互有長短。點解呢?唔通「電腦運用」係指點樣用 MSN 煲粥?
所謂文史哲,高考無哲學科目,但有中國歷史和(世界)歷史。結果中史由男生絕對佔優,A level (世界)歷史由女生絕對佔優,AS level Syllabus A (歐洲)歷史由女生較為佔優,Syllabus B (亞洲史)則各有擅長。究竟是香港的男生受了憂國憂民的思想潛移默化,還是女生一提起大陸就無興趣,真係木宰羊。不過這項統計都很切合香港男生總是找不到外國女朋友,和香港女生總有不少有白人男朋友的形像。
商科的結果比較有趣。A level 經濟學由男生絕對佔優,AS level 的經濟學則由女生較為佔優,呢 D 吹水理論野好似無話男生定女生特別得,不過聽起來較注重實務的企業概論就由女生絕對佔優,與此同時,政府及公共事務整體上也是女生較佳,不知這是否與女生較擅長人際關係有關。
視覺藝術,男女無分高下,不過女生的心理學完全勁過男生的,男生要小心了,下次女友問你要救佢先還是阿媽先,想清楚先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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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9日星期五
林鉅溥法官
馮炳德襲警案,林鉅溥 (William Lam) 法官語出驚人:
- 「辯方證人同被告的政治觀念相同,激烈到要走上街頭。」
- 「警方並無誣告被告的動機,法庭亦都唔會對呢樣嘢有幻想。」
- 「遊行就是遊行,不能依賴有人權的遊行做擋箭牌,便任何事情也做得出。」
- 「被告在遊行的過程中向執法人員施暴,稍有理智同埋受過教育的人都知道,PW2 (控方第二證人,亦即「被襲」警員)沒有理由接受被告的欺負和虐待。」
- 「(被告)好明顯拒絕接受教訓,視法律如無物,喜歡襲擊警員就襲擊,因為他知道有人會大聲支持他。」
霎時間,不用為廿三條立法,港人也能感受到冰冷的刀鋒。
馮炳德最後被判入獄十五星期,並賠償八千元給受傷警員(真是離奇,馮炳德被控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 條 (b) 好像沒說過可以這樣罰款),而後者仍可向馮炳德民事索償。儘管辯方律師沈士文表示上訴排期需時,若不准保釋,變相是先罰後審,剝奪了就刑期上訴的權利,但法官仍不准馮炳德保釋等候上訴。
我不認識馮炳德,亦不知事情始末,也許這完全是冤案,也許馮炳德與警員在混亂之間無意中有碰撞,也許馮真的襲警,但無論如何,林官不准馮炳德保釋,大有鍾亦天未見官先打八十的味道。
林鉅溥法官是何許人?
根據政府資料,林官九一年加入法援署為律師,翌年轉職當時的律政署出任檢察官,九七年晉升為高級政府律師,二千年時獲委任為裁判官。
當年的「大衛像」案 (HCOA 2/1995),《東快訊》被控發布沒有適當警告字句及包裝的不雅物品,它上訴時政府的代表律師為 William Lam,與林官同名。
二零零四年一宗違反工業安全案件,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指原審裁判官林鉅溥的判詞「存有嚴重邏輯及法理上的問題」,「在法律論點及邏輯上犯錯」(HCMA 781/2004)。
兩年前,「蜘蛛俠」Matt James Pearce 求愛不遂,騷擾澳洲籍女教師 Jennifer Anne Hollier 達半年之久。他被控十五項控罪,包括刑事恐嚇及報假案,全部罪名成立,林鉅溥法官判處蜘蛛俠多項分期執行的刑期,合共入獄四十二週。以重罰著名的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賴磐德 (Peter John Line) 指林官對恐嚇罪判刑過重,但對報假案罪卻判刑過輕。案中所謂「恐嚇」,緣由是 Hollier 把蜘蛛俠送贈的禮物丟掉,而蜘蛛俠威脅若 Hollier 不賠償,便每週在 Hollier 任教的學校外示威,表示校內有小偷。賴官認為此等情節並不嚴重。至於報假案,賴官指蜘蛛俠並非虛報沒有嫌犯的案件,而是誣告教師 David Brian 叉頸,並敦促警方起訴。他認為就此控罪應加刑。最後賴官決定把上述恐嚇罪的刑罰改為守行為三年,並將部份分期執行的刑期改為同期執行,而總刑期則縮短至八個月(HCMA 635/2006、《明報》報道)。
據《明報》報道(轉貼),兩年前一宗店舖盜竊案,被告自稱患「強迫購物症」,機智的林官連消帶打,在押後裁決期間將被告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看管,幸而代表被告的律師清洪成功將被告保釋。後來,據《明報》的另一報道(轉貼),林官罕有地被清洪律師在庭上質疑他於辯方求情前已準備判刑理據。該案後來上訴至高等法院 (HCMA 1153/2006、又一《明報》報道),阮雲道法官認為林官判刑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去年一宗祈福黨行騙案,林官判處被告五年徒刑。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認為判刑明顯過重,改判三年零八個月(CACC 134/2008、《太陽報》報道)。
另外一宗警員協助放高利貸及洗黑錢案,林官指被告認罪,且不涉及貪污及販毒等,案情較同類型案件輕,被告亦沒有實際得益,故判緩刑。
上級法院的法官指下級法院的法官犯錯,未必等於後者不能勝任。始終,上訴得直並不是法庭罕有的現象。以林官的情形,無論他勝不勝任,公不公正,若後人仍記得他的話,他難保不會以「重手」、「出位」或「警員之友」之名流傳後世。
相關連結:
- 希望地理 blog:裁判瘋狂的法庭
- 朱凱迪:馮炳德犯了哪門子的襲警罪?
- 《明報》報道:馮炳德遊行襲警囚15周 被拒保釋
- 朱凱迪:編輯室周記:馮炳德判監兼罰錢 警察個個都跌親﹝待續﹞
- Ticklish blog 十二月至一月的多篇文章
- 朱凱迪:洗脫襲警罪名之後──訪謝柏齊
公民社會對抗白色恐怖小勝一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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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t another blog entry
2009年1月8日星期四
初讀《中文解毒》有感
本來誓神劈願不再增加家中已過多的藏書,這星期還是買了三本,其一就是陳雲的《中文解毒》。
此書副題為「從混帳文字到通順中文」,像我等只會寫西化中文的人,當然期望可以憑此書戒除一些陋習,不過陳雲的長期讀者都知道,他討論文字之餘,還會借題發揮談政治。
說「借題發揮」也許並不準確,文字本是傳情達意的工具,政治裏的中文正好提供切身的例子,只是我覺得陳雲的文章有時以談政治為主,談文字為副,所以說「借題發揮」也不為過。其實他寫甚麼我也無所謂,反正他的文章一樣十分好看,不過陳雲的論政文章與其他人的還是有點分別。譬如以陶才子的文章來說,當專欄看時也許會感嘆其見解獨到,但看其結集時,難免覺得他過份尖酸刻薄,兼且有點賣弄見識的感覺。加上陶的文章多是時評,放在一起,看不出一個脈絡。相比之下,陳雲從文字學角度看社會和政界變遷,即使文章各有主題,結集成書也自成社會史。
陳雲行文不亢不卑,即使有時詞鋒犀利,仍予人冷靜和不失理性的感覺。這點我想一些較年輕的論政者應該學習。例如博客黃世澤,我常看他的網誌,儘管我未必認同他的見解,但也欣賞他觸角敏銳和敢言。只是黃世澤的用詞有時太過激烈,雖未達「憤青」之境,但一般的讀者可能受不了。以前周潤發在某電影(監獄風雲?)中有名言「我大聲唔代表我無禮貌!」可是對不起,「大聲」通常都和「夾惡」連在一起,即使這並非言者的本意,但激烈的言詞往往減低對聽者的感染力。
陳雲的文章另一個可貴之處,在於他令人感受到他的香港情懷。也許我一廂情願,但讀他的文章時,我覺得他是十分愛香港這個地方的。
他對「混帳中文」的批評,像我這種曾被留言者譏為假洋鬼子(這實在是過譽,查實我中西不通)的人沒資格指指點點。事實上他也點中我很多死穴,例如他說港人亂用「作為」、「被」此等時眼,我除了乖乖受教之外,無話可說,不過速讀了《中文解讀》一遍之後,還是有些意見:
此書副題為「從混帳文字到通順中文」,像我等只會寫西化中文的人,當然期望可以憑此書戒除一些陋習,不過陳雲的長期讀者都知道,他討論文字之餘,還會借題發揮談政治。
說「借題發揮」也許並不準確,文字本是傳情達意的工具,政治裏的中文正好提供切身的例子,只是我覺得陳雲的文章有時以談政治為主,談文字為副,所以說「借題發揮」也不為過。其實他寫甚麼我也無所謂,反正他的文章一樣十分好看,不過陳雲的論政文章與其他人的還是有點分別。譬如以陶才子的文章來說,當專欄看時也許會感嘆其見解獨到,但看其結集時,難免覺得他過份尖酸刻薄,兼且有點賣弄見識的感覺。加上陶的文章多是時評,放在一起,看不出一個脈絡。相比之下,陳雲從文字學角度看社會和政界變遷,即使文章各有主題,結集成書也自成社會史。
陳雲行文不亢不卑,即使有時詞鋒犀利,仍予人冷靜和不失理性的感覺。這點我想一些較年輕的論政者應該學習。例如博客黃世澤,我常看他的網誌,儘管我未必認同他的見解,但也欣賞他觸角敏銳和敢言。只是黃世澤的用詞有時太過激烈,雖未達「憤青」之境,但一般的讀者可能受不了。以前周潤發在某電影(監獄風雲?)中有名言「我大聲唔代表我無禮貌!」可是對不起,「大聲」通常都和「夾惡」連在一起,即使這並非言者的本意,但激烈的言詞往往減低對聽者的感染力。
陳雲的文章另一個可貴之處,在於他令人感受到他的香港情懷。也許我一廂情願,但讀他的文章時,我覺得他是十分愛香港這個地方的。
他對「混帳中文」的批評,像我這種曾被留言者譏為假洋鬼子(這實在是過譽,查實我中西不通)的人沒資格指指點點。事實上他也點中我很多死穴,例如他說港人亂用「作為」、「被」此等時眼,我除了乖乖受教之外,無話可說,不過速讀了《中文解讀》一遍之後,還是有些意見:
- 自序。陳雲說「多除少補」,我覺得應該是「多隨少補」。多付了便由它,因此是「隨」。「除」是扣減的意思,放在這裏好像語意不通。
- p.21,「港府鼓吹巿民政治參與,發表意見,棄用商議、磋商等通行語,起用生僻的『諮詢』,並帶動資訊、訊息等詞,以『訊』代『信』,區別於大陸的『信息』」。姑勿論創造「訊息」這個詞語的人的原意,以理科或工科的觀點來看,「訊息」跟「信息」的字義有微妙的分別。「訊」是 signal,強調物理性質,是比較低層次的資料;「信」是 message,強調語意和內容,是高層次的資料。如果我們討論網絡數據的傳輸協定,那麼說「訊息」應較「信息」恰當;若討論的是網上資料過多,令人困擾,那麼說「資信」應較合適。當然,下下要區分「信」和「訊」實在麻煩,我認為用那一個字也無所謂。
- p.30,「改稱水田為『濕地』」。不對,水田是濕地沒錯,但濕地也包括沼澤及其他類型的土地。
- p.31,「舊時代的雙語高手,可將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巧譯為『無罪推定』」。我不同意這是高手之作。Presumption 是假設而不是推理的結果,"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應譯為「無罪假定」而非「無罪推定」。
- pp.47-48,「工作者一詞,本指新的工種或謙稱, ……豈料後來教師也自貶為教育工作者, …… 記者叫新聞工作者或傳媒工作者」。我想這個批評未免嚴苛,教育工作者除了教師,還包括教科書作者等等;新聞工作者也不盡是記者,亦包括新聞編輯和攝影編輯。「工作者」是個泛稱,所指的並非特定工種,而是一個行業內的不同工種。
- p.62,陳雲談外來語彙,舉了「釋出善意」這個例子。這其實不是外來語彙,而是劉千石有次談及他和內地政府的關係時亂創之語。這和曾蔭權的「身同感受」一樣,都是政客胡言而成「潮語」的例子。
- p.63,「可能性」。已故中國科學史家李約瑟 (Joseph Needham) 曾說中國科技發展到了明代中葉之後停滯不前的一個原因,是中國人沒有「性」(-ness) 觀念,文字上難以表達抽象的屬性概念。諷刺的是,今時今日不少人的中文竟然性氾濫起來,想不到連陳雲也不能倖免。"Possibility" 說「可能」就可以,不用說「可能性」。
- pp.75-76,陳雲談「強力指引」(firm guidance),說「工業上有強力黏膠,政令如山,全境執行,本可說通令、諭令、訓令、申令等」。強力黏膠,令人莞爾。我記得董橋(好像在《新聞是歷史的初稿》一書)也講過強力指引,但忘了他怎樣譯,有意者不妨比較一下。
- pp.84-101,陳雲批評簡化字的禍害,見解精闢。大陸強行推廣簡化字無疑霸道,但不論當權者的想法為何,我相信當年擬定和執行簡化字政策的人中,不少是真心希望使用簡化字能幫助農民識字的。我很欣賞陳雲批評簡化字之餘,沒有鑽入批評政策動機的牛角尖中。
- p.147,「我冇份質低個價畀新世界」。陳雲在 p.114 已明言字義上「冇」這個俗寫不及「無」這個正寫,何以這裏又寫「冇份」?
- p.173,註四,「《鋼鐵是怎樣煉成的》被店員當是煉鋼技術書,放在工商業的書櫃內。至於彭的《小狗懶擦鞋》,則放於寵物書的專區」。哈哈,這種事的確常見,我以前也提過出版《沙漠之狐隆美爾 — 隆美爾戰時文件》的星光出版社不知何解竟把此書列作「文學作品」。連出版社也不知自己出版的是甚麼書,書店或店員搞不清楚又有何出奇?
- pp.174-181,淫審。陳雲指淫審檢討的諮詢文件《齊享健康資訊》「每章以『重點』及『重點問題』為引子,然而『重點問題』假意探討,卻有強烈的官方引導,語氣有如中學生的通識教育課本」。我初讀文件時,也有「中學課本」的感覺,以那些「重點」及「重點問題」來組織整份文件,很有教育理論中「螺旋式教學」的味道。不過我倒欣賞這種做法,因為它令文件簡潔易讀,與其他政府政策文件帶你遊了整天花園都唔知噏乜好唔同。陳雲批評文件假意諮詢,實際引導,我可不肯定。與其說政府以文件引導巿民,不如說文件無意中反映了當政者的思路。不過真相為何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巿民不要囿於文件劃定的框框,任政府牽着走。
- p.186,「鹹濕」。我記得劉天賜有次說「鹹濕」應為「咸濕」,但忘了原因。
- p.189,「『弗吉尼亞州』,諧音『弗(不)吉利呀!』」是的,真的很礙耳。無綫新聞早陣子也向北看,十分弗吉尼亞,不過近來不知為何轉死性,說回「維珍尼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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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是吵架的顏色
2009年1月7日星期三
重審淫審條例(外篇.三)之齊審章子怡
淫審是個作文練習。近日的章子怡日光浴照片,正好用來說明淫審的結果可以如何隨意。
就拿《蘋果日報》的報道來開刀:
《東方日報》及《太陽報》兩年前也有類似的報道,當中包括一幅名模 Kelly Brook 與男朋友 Billy Zane 的沙灘照,大小約為六吋半乘五吋半,照片中 Kelly Brook 赤裸上身,乳頭跟乳暈只以細小的正方形遮蓋。兩宗報道都被評為不雅,兩報申請司法覆核,但被駁回。淫審處對這兩宗報道的裁決理由是這樣的(見 THE SUN NEWS PUBLISHER LIMITED AND ANOTHER v. COMMISSIONER FOR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HCAL 50/2006):
參考對 Kelly Brook 報道的裁決,我們可以把《蘋果日報》的報道評為不雅:
以我近來讀有關淫審案例的經驗,若淫審處把物品評為第 I 類,一般都懶得給理由。不過若真的要寫,可以這樣:
就拿《蘋果日報》的報道來開刀:
《東方日報》及《太陽報》兩年前也有類似的報道,當中包括一幅名模 Kelly Brook 與男朋友 Billy Zane 的沙灘照,大小約為六吋半乘五吋半,照片中 Kelly Brook 赤裸上身,乳頭跟乳暈只以細小的正方形遮蓋。兩宗報道都被評為不雅,兩報申請司法覆核,但被駁回。淫審處對這兩宗報道的裁決理由是這樣的(見 THE SUN NEWS PUBLISHER LIMITED AND ANOTHER v. COMMISSIONER FOR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HCAL 50/2006):
審裁處認為以現今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來看,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未能接受在讀者包括任何年齡人士的大眾物品展示女性裸露的圖畫,而以不露點(女性的乳頭、乳暈)的方式在大眾刊物內描繪女性的乳房,並不表示一定會被合理的社會人士接受。審裁處的考慮是包括裸露的程度,在物品所佔的面積,物品的文字。裸露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可能觀看物品的對象及物品的真正目的。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10 條的「審裁處指引」,淫審處為物品分類時,要考慮以下因素:
申請人指出刊登物品旨在顯示兩位國際明星之親密關係,已達到女星可以在男星面前裸露上身,但以上的主旨,不但從沒有在物品內,以文字提及,讀者小心閱讀物品,亦不能從字裹行間看到所謂的主旨。讀者看到的是一張裸照,讀到的是「裸你命」,「半裸大解放」,「送波餅扭作一團」,「裸胸招搖」,「36、24、 35的索爆身材」一類的挑逗性標題及字句,吸引讀者集中注意女星的裸體和乳房。審裁處認為物品本身的重點在裸體方面,以展露女星胴體吸引讀者,而照片中女星的裸露程度配以「不雅」描繪,已超越一般合理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審裁處認為物品之刊載並沒有真正誠實目的。
- 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 物品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 物品有否真正目的,或其內容是否只是掩飾,「掛羊頭賣狗肉」;
- 發布對象是那些人;
參考對 Kelly Brook 報道的裁決,我們可以把《蘋果日報》的報道評為不雅:
物品的標題為「章子怡天體真人騷」,內有兩張圖片,顯示影星章子怡與未婚夫 Vivi Nevo 在海灘日光浴。,大圖佔報紙的半版大小,大字標題「未婚夫聞捏(才巢)擒」。當中章子怡赤裸上身俯臥,露出半邊乳房,泳褲亦半褪下;Vivi Nevo 側臥在旁,左手支起上身,右手按在章子怡的臀部。小圖佔八分一版面,顯示章子怡正解下泳裝的胸罩部份。若要把報道評為第 I 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又如何?
審裁處認為大圖之中 Vivo Nevo 的右手放在接近章子怡下體的地方,雖然圖中二人未必在進行或準備進行性行為,但圖片配合充滿挑逗字眼的標題,跟小圖的寬衣解帶場面,令物品有二人進行或準備進行性行為的的整體效果,違反一般合理人士的道德禮教標準。考慮到圖片的大小及標題所用字眼,審裁處認為物品旨在以女星胴體吸引讀者,滿足他們在性方面的窺私慾望,沒有真正目的,此類物品亦不適宜向未成年人士發布。
以我近來讀有關淫審案例的經驗,若淫審處把物品評為第 I 類,一般都懶得給理由。不過若真的要寫,可以這樣:
審裁處認為物品中照片的裸露程度極低,與一般的比堅尼泳裝照相若。儘管女性赤裸上身俯臥在沙灘作日光浴未必在所有地方都合法,這種行為本身十分平常。圖中二人為未婚夫婦,他們在照片中的親熱行為亦不涉性行為。雖然標題用詞低俗,顯示物品以滿足讀者對名人的性方面的窺私慾為目的,但一般人應看得出圖片標題與圖片內容不符,物品的整體效果與一般情侶在海灘的親熱照無異,並不違反一般合理人士的道德禮教標準,對未成年人士亦不構成壞影響。大家不妨也試寫裁決理由,甚至把這擺到學校課堂上讓學生練習。口講淫審制度實在太抽空,親身體驗,做一做淫審練習,應有助大家瞭解淫審制度的奧妙/荒謬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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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審
重審淫審條例(三)
繼續普魯斯特。
(3) NEXT MAGAZINE PUBLISHING LIMITED v. THE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 (HCOA 4/1995); 《壹週刊》死胎及巫醫案
這是一宗不甚起眼的案件,雖然提起淫審條例,我們多數會想起色情物品,但本案只涉血腥,不涉情色。涉案的是兩期《壹週刊》的封面及三篇文章,這五件「物品」經一輪檢查及評級後,《壹週刊》按《條例》要求淫審處重新考慮,但淫審處維持「不雅」評級,於是《壹週刊》上訴。高等法院最後裁定淫審處對其中四項物品的裁決都沒錯,只把其中一篇文章發還淫審處,着令後者按法院的法律觀點重新聆訊。
附註/我的意見:
這是繼「大衛像」一案之後另一單貽笑大方的案件。「新人」是已故英國藝術家 Dame Elizabeth Frink 所創作的銅像。九五年二月,這尊銅像在香港某商廈大堂展出,然而影視處不知接獲誰投訴,竟然要求把銅像送檢。「新人」比真人略大,有兩米高,當然不方便把它整個搬到淫審處去,於是影視處「立此存照」,讓淫審處諸君望着照片琢磨一番。結果銅像被評為 II 級(不雅)。物主要求淫審處覆核,但結果維持原有評級。整個過程中,淫審處諸君沒有誰看過銅像的真品。
物主最後上訴到高等法院。法官 J.K. Findlay 認為要考慮的事情很簡單,就是銅像到底算不算《條例》意義下的「物品」。答案是不算。法官列舉了多項理由,例如《條例》第 18 條 (c) 指「凡物品經評定為第I類或第II類,…… 如於該評定類別生效後向任何人發布該物品,數量在2份以上時, 須 ……」。總之,「物品」理論上是可以發布 (published) 多於兩件的。銅像可以展示,但如何發布?如果觀賞即是發布,那觀賞兩次又算不算發布了兩份物品?法官還指出把銅像視為「物品」的許多荒謬之處,例如《條例》要求淫審處要把物品存檔五年,物主在某些情況下亦要把物品包裝,加上警告字句等等(不過說不定影視處並不覺得這些要求荒謬,始終,它曾為銅像的重要部位加上一片樹葉)。他最後裁定銅像不是《條例》下的「物品」,所以淫審處不具審裁權,並撤消有關評級。
附註/我的意見:
(5) EAST TOUCH PUBLISHER LIMITED v. THE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HCOA 1/1996); 《東 Touch》「色情節」案
涉案物品為《東 Touch》週刊一篇關於「色情節」的報道。這篇報道介紹了多款以幽默為目的的性產品,包括:
視影處要求淫審處為物品評物,結果為第 II 類(不雅)。據判案書指出,這是淫審處史上首次有不一致(二比一)的裁決。《東 Touch》的代表律師用了八個理由上訴,這八個理由全數不被接納,不過其中有幾點值得留意:
(6) NEXT MAGAZINE PUBLISHING LTD v. COMMISSIONER FOR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CACV 66/1995); 金鐘天台做愛案
九四年五月前某段時期,有一男一女逢週四都爬上金鐘廊的天台進行性行為,有時包括性交。這對男女不知道他們的行為引起了在海富中心和力寶中心上班的人莫大注意,而《壹週刊》則拍了六張照片作報道。其中五張,事主均有穿衣,其臉孔則被塗去;餘下一張是有關場地的遠攝照片。該報道經淫審處覆核後仍被評為不雅,《壹週刊》於是上訴至高等法院,但法官認為淫審處並沒有犯法律錯誤,駁回上訴,於是《壹週刊》上訴至上訴法庭。
在淫審處的覆核聆訊中,《壹週刊》曾要求一名精神科醫生作供。該醫生表示根據現今社會的道德禮教標準,涉案的六張照片絕非不雅。淫審處的裁決理由指,「儘管有專家證人意見」("notwithstanding the expert witness's opinion"),它仍認為涉案報道不雅。《壹週刊》的代表律師認為淫審處並有考慮該精神科醫生的證詞,因此犯了法律錯誤。
上訴庭最後駁回上訴。包致金法官表示,專家證人的意見與其他證人的意見不同,在法律上算是證據的一種,但淫審處考慮過專家證人的證供後,仍有權作出與專家證人意見相反的裁決。法官亦指出,在本案中,若照片中的並非真人真事,涉案的六張照片可能(如作供的精神科醫生所說)並非不雅,但換了是真人真事,淫審處的確有可能認為照片不雅,原因是物品中有「偷窺」的元素。香港人一般都把私隱視作人權,侵犯和出賣別人的私隱可構成不雅。本地傳媒的新聞操守一般均獲得公眾尊重,本案中的新聞操作方式,如果還談得上有操守的話,卻不是這樣。
附註/我的意見:
(7) THREE WEEKLY LIMITED v.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 AND ANOTHER (HCAL 42/2003, CACV 315/2006, FAMV 48/2007); 《3 週刊》字母女星被虐案
本案涉及轟動一時的字母女星案,涉案物品包括刊有「字母女星」被虐照的《3 週刊》封面及內文。這眾多物品均被淫審處暫評為第三類(淫褻),經覆核後維持評級。《3 週刊》其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以某些理由提出上訴和司法覆核,但均被一一駁回。這可能是本系列中最重要的案例,它帶出了許多一般人沒有留意的地方。
其中最重要的,是它釐清了淫審處的行政與司法職能。
淫審處兼負行政與司法職能。所謂行政職能,就是為物品分類,亦即是我們俗稱的評級。當物主、影視處或公眾把物品送檢,淫審處的責任就是為物品評定為第 I 類、第 II 類(不雅)或第 III 類(淫褻)。在現行《條例》下,即使物品被評為第 III 類,只要物主(或出版商、發行商等等)不打算發布該物品,並不違法。本案中,原訟庭和上訴庭的法官均指出,把物品送檢,原因可能只為物主想知道物品是否適宜出版,亦可能是有人在物品出版後想防止同類物品出版,因此淫審處的評級過程並不必然引至刑事檢控,這個評級程序亦不是刑事審訊的一部份,由於它不是有控辯雙方的對抗性程序,所以「無罪假定」、「控方舉證」或「合理懷疑以外」等等刑事審訊所用準則也無從說起。
當有人被控發布淫褻或不雅物品,法庭會把案件轉介給淫審處,此時淫審處履行的才是司法職能。控方要向淫審處證明在合理懷疑以外,涉案物品為淫褻或不雅,「無罪假定」、「控方舉證」等等準則亦適用。注意這裏淫審處並不為物品分類 ── 它不會把物品標為第 I, II 或 III 類。把物品分類 (classification) 和直接判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是兩回事。把物品評為「第 II 類」的意思並不是「此物品不雅」,而是「淫審處認為此物品不雅」,換句話說,分類所反映的是一種意見 (opinion),而非對事實(亦即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的認定 (finding of facts)。
本案亦澄清了侵犯私隱與淫褻/不雅的關係。淫審處的裁決理由指,侵犯私隱本身並不是淫審處為物品評級時所考慮的因素。對私隱的侵犯本身亦不足以令物品成為第 II 類或第 III 類。然而,當淫審處考慮「道德禮教標準」時,它須考慮不同情況和物品的獨特之處,這包括對私隱的侵犯。代表《3 週刊》的律師認為,個人私隱已有《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保護,它不應成為評級的因素。
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指出,在前述的「金鐘天台做愛案」中,包致金法官實際上比淫審處去得更盡。他覺得包致金法官認為,只要侵犯和出賣私隱到一個違反社會道德禮教標準的程度,已可視為淫褻或不雅。林官指,有時,淫褻和不雅的地方在於出版一些一般人認為是不當地侵犯私隱的物品。
然而在上訴法庭中,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Geoffery Ma) 認為包致金法官的判詞應小心解讀。他認為包致金法官指的並不是侵犯和出賣私隱本身是構成物品不雅(或淫褻,以下從略)的因素,而是說侵犯和出賣私隱與否,會影響圖片的語境 (context) 和讀者的觀感。在本案中,該女星只是作勢拍照,跟她以一種痛苦與羞辱的方式被虐待,情況大大不同。淫審處的責任是從讀者的角度,按物品的本質決定它是否可厭,而對私隱的侵犯或對尊嚴的侮辱都是可考慮的情況。
這裏有個小插曲。淫審處認為涉案物品的「整體效果顯現暴力與犯罪行為」,有關照片亦描述事主遭「脅迫和虐待」。《3 週刊》的代表律師認為淫審處沒有足夠証據顯示實際上有暴力與犯罪行為發生,不過馬道立法官認為這不是淫審處的責任,後者只須考慮物品的整體效果對讀者的影響。
本案亦再次確認了同類物品的評級不能用作參考。《3 週刊》的代表律師列舉了十一宗有關其他物品的案例,說明本案中被評為淫褻的物品其實並不比一些被評為第 I 類或第 II 類的物品差。淫審處認為每件物品都有其獨特的地方,它應該獨立地檢查每件物品,而不是拿類似的物品來比較。馬道立法官認同淫審處的做法,並指出陳兆愷 (Patrick Chan) 法官在過往一宗案例中已解釋過為何不應比較相似的物品:
附註/我的意見:
(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三週刊有限公司 (HCMA 1122/2006)
本案中,《3 週刊》已承認出版沒有適當的警告字句和包裝的不雅物品。《3 週刊》不服被判罰八萬元,其代表律師指過往定罪也只是罰款一千至三千元,因此上訴要求減刑。
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駁回上訴。杜官表示,上訴人已是第四次被定罪,而《條例》訂明第二次犯罪或其後定罪的罰款上限是八十萬元。法官採納罰款十二萬元為判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故判上訴人罰款八萬元。
附註/我的意見:
(3) NEXT MAGAZINE PUBLISHING LIMITED v. THE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 (HCOA 4/1995); 《壹週刊》死胎及巫醫案
這是一宗不甚起眼的案件,雖然提起淫審條例,我們多數會想起色情物品,但本案只涉血腥,不涉情色。涉案的是兩期《壹週刊》的封面及三篇文章,這五件「物品」經一輪檢查及評級後,《壹週刊》按《條例》要求淫審處重新考慮,但淫審處維持「不雅」評級,於是《壹週刊》上訴。高等法院最後裁定淫審處對其中四項物品的裁決都沒錯,只把其中一篇文章發還淫審處,着令後者按法院的法律觀點重新聆訊。
附註/我的意見:
- 由於涉案物品太多,所以這次破例不敘述判案書的內容,但我覺得法官的判決很有道理,這份判詞很值得細讀。本案顯示即使現行《條例》問題處處,只要落在具良好判斷力的法官手上,仍可發揮良好功效。即使是資金雄厚的傳媒集團,也不見得可以恣意違反或歪曲法律,賣弄血腥或色情。淫審處也不是常常昏了頭,這次它雖然也有犯錯,但其裁決大致上合理。只不過淫審處的往績顯示它的裁決水準極為參差,如果事事也要依賴法官作公正的考慮,法律成本未免太高,對小巿民亦無保障。
- 這兩期《壹週刊》其實還有其他文章送檢,但結果被評為第 I 類。《壹週刊》的代表律師認為,同期的類似文章,有些(且說是 A 組)被評為第 I 類,有些(B 組)被評為第 II 類,正正顯示淫審處的裁決不一致。然而法官並不接納這個論據。他指出,即使淫審處自相矛盾,要是被錯評的是 A 組的文章,那只對物主有利,對 B 組的評級沒影響。總而言之,淫審處的裁決不一致不能成為物主辯護的理由,不管把這些裁決羅列起來會顯出淫審處多麼混帳,物主也拿它沒轍。
這是繼「大衛像」一案之後另一單貽笑大方的案件。「新人」是已故英國藝術家 Dame Elizabeth Frink 所創作的銅像。九五年二月,這尊銅像在香港某商廈大堂展出,然而影視處不知接獲誰投訴,竟然要求把銅像送檢。「新人」比真人略大,有兩米高,當然不方便把它整個搬到淫審處去,於是影視處「立此存照」,讓淫審處諸君望着照片琢磨一番。結果銅像被評為 II 級(不雅)。物主要求淫審處覆核,但結果維持原有評級。整個過程中,淫審處諸君沒有誰看過銅像的真品。
物主最後上訴到高等法院。法官 J.K. Findlay 認為要考慮的事情很簡單,就是銅像到底算不算《條例》意義下的「物品」。答案是不算。法官列舉了多項理由,例如《條例》第 18 條 (c) 指「凡物品經評定為第I類或第II類,…… 如於該評定類別生效後向任何人發布該物品,數量在2份以上時, 須 ……」。總之,「物品」理論上是可以發布 (published) 多於兩件的。銅像可以展示,但如何發布?如果觀賞即是發布,那觀賞兩次又算不算發布了兩份物品?法官還指出把銅像視為「物品」的許多荒謬之處,例如《條例》要求淫審處要把物品存檔五年,物主在某些情況下亦要把物品包裝,加上警告字句等等(不過說不定影視處並不覺得這些要求荒謬,始終,它曾為銅像的重要部位加上一片樹葉)。他最後裁定銅像不是《條例》下的「物品」,所以淫審處不具審裁權,並撤消有關評級。
附註/我的意見:
- 這份判案書確立了某些物件,如銅像或女士們的快樂按摩棒,都不是淫審處可是審查的物品,不過影視處似乎對藝術品情有獨鍾,因此後來又搞出了《愛情神話》事件。
- 相關連結:Frink's 'New Man' deemed indecent; Independent. Cut and Paste; HK Online.
(5) EAST TOUCH PUBLISHER LIMITED v. THE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HCOA 1/1996); 《東 Touch》「色情節」案
涉案物品為《東 Touch》週刊一篇關於「色情節」的報道。這篇報道介紹了多款以幽默為目的的性產品,包括:
- 陽具意粉。產品包裝說 "Warning! Increases in size when cooked",另外還說 "It's a delight to see these 'little things' become big and they are delicious"。
- 陽具眼鏡。款式和模仿已故諧星 Groucho Marx 的類似,只是鬍子變了一條陽具。
- 朱古力。有兩款,一款是女性胸脯狀,以兩顆藍星遮着乳頭;另一款是陽具狀,一顆黑色星星遮蓋了龜頭。
視影處要求淫審處為物品評物,結果為第 II 類(不雅)。據判案書指出,這是淫審處史上首次有不一致(二比一)的裁決。《東 Touch》的代表律師用了八個理由上訴,這八個理由全數不被接納,不過其中有幾點值得留意:
- 律師認為審裁員運用一己的道德禮教標準而非一般的社會標準作裁決,法官卻認為他必須假設審裁委員會是一般社會人士的體現。
- 從判案書的內容看,淫審處的裁決理由似乎寫得很「論盡」,甚至有點語焉不詳,不過法官認為審裁員與主審裁判官的母語不盡相同,要把各人的裁決理由好好歸納,並不容易。
- 律師表示文章在於以幽默方式去除「性」的神秘面紗,有真正目的,但淫審處認為文章以幽默為幌子,實際只為展示男性性器,以性作噱頭圖利。
- 律師引述 J.K. Findlay 法官在大衛像一案判詞,表示《條例》目的為令社會免受傷害。由於淫審處無法証明涉案物品構成甚麼損害,把物品評為不雅並不合理。法官同意《條例》確實為此目的而立,但這不表示《條例》要求審裁員要證明不雅物品的害處。他指出,《條例》第 10 條「審裁處指引」第 1 款乃根據紐西蘭相關法例平行立行而成,但紐國法例中所指物品必須「有損公益」("in a manner injurious to public good") 的條款並無引入本地法例中,可見立法者明顯要把「證明有損公益」這因素排除在《條例》之外。
- 法官不能把自己淩駕於法律制度之上,因此沒有証據的情況下,他只能假設審裁委員會是一般社會人士的體現。然而你知我知,這個假設十居其九是錯的。
- 除非淫審處像《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一案中擺出子烏虛有的理由,否則即使淫審處的裁決理由寫得如何差,本案顯示制度上,「論盡」的利益可以都歸淫審處。
- 在淫審處面前,物主也百辭莫辯。不管你持甚麼辯護理由,若淫審處不認同,根本無得拗。
- 《東 Touch》的確「自己攞來衰」,明明沒有所謂「色情節」,也生安白造,但這宗案件仍令人髮指。法官說得沒錯,法例的確沒要求淫審處證明《東 Touch》的報道有損公益,但問題不在淫審處,而在影視處這個執法機關。我想問的是,這篇文章傷害得了誰?在《明報》裸體麥當娜案中,Godfrey 法官曾質疑像這種一次過出版、並非長期展示的刊物,為何要送檢,而本案法官在判詞中也認同文章中的物品並非用來刺激性慾,影視處何故覺得文章需要評級?要是說勃起的陽具(香腸)是問題,除非影視處諸君少年時腎虧,否則當他們未成年時,早起小便時必然見過勃起的陽具無數次,連真品都見過,食品又何妨?若說「含佢」有問題,那影視處諸君大概少飲喜酒,忘了連三歲小兒也見慣了婚宴上更誨淫的「食蕉」節目。我不是說《東 Touch》的做法值得鼓勵,但是無端端殺一隻並不特別凶猛的雞來儆猴,不但違反法治精神,對性教育亦無幫助。
(6) NEXT MAGAZINE PUBLISHING LTD v. COMMISSIONER FOR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CACV 66/1995); 金鐘天台做愛案
九四年五月前某段時期,有一男一女逢週四都爬上金鐘廊的天台進行性行為,有時包括性交。這對男女不知道他們的行為引起了在海富中心和力寶中心上班的人莫大注意,而《壹週刊》則拍了六張照片作報道。其中五張,事主均有穿衣,其臉孔則被塗去;餘下一張是有關場地的遠攝照片。該報道經淫審處覆核後仍被評為不雅,《壹週刊》於是上訴至高等法院,但法官認為淫審處並沒有犯法律錯誤,駁回上訴,於是《壹週刊》上訴至上訴法庭。
在淫審處的覆核聆訊中,《壹週刊》曾要求一名精神科醫生作供。該醫生表示根據現今社會的道德禮教標準,涉案的六張照片絕非不雅。淫審處的裁決理由指,「儘管有專家證人意見」("notwithstanding the expert witness's opinion"),它仍認為涉案報道不雅。《壹週刊》的代表律師認為淫審處並有考慮該精神科醫生的證詞,因此犯了法律錯誤。
上訴庭最後駁回上訴。包致金法官表示,專家證人的意見與其他證人的意見不同,在法律上算是證據的一種,但淫審處考慮過專家證人的證供後,仍有權作出與專家證人意見相反的裁決。法官亦指出,在本案中,若照片中的並非真人真事,涉案的六張照片可能(如作供的精神科醫生所說)並非不雅,但換了是真人真事,淫審處的確有可能認為照片不雅,原因是物品中有「偷窺」的元素。香港人一般都把私隱視作人權,侵犯和出賣別人的私隱可構成不雅。本地傳媒的新聞操守一般均獲得公眾尊重,本案中的新聞操作方式,如果還談得上有操守的話,卻不是這樣。
附註/我的意見:
- 嚴重侵犯私隱是否會令物品變成不雅?下述的「字母女星被虐案」有更進一步的澄清。
- 不過本案亦反映物主或出版人可用的辯護武器實在有限。即使出動專家證人,若淫審處不接受,物主一樣沒轍。
(7) THREE WEEKLY LIMITED v.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 AND ANOTHER (HCAL 42/2003, CACV 315/2006, FAMV 48/2007); 《3 週刊》字母女星被虐案
本案涉及轟動一時的字母女星案,涉案物品包括刊有「字母女星」被虐照的《3 週刊》封面及內文。這眾多物品均被淫審處暫評為第三類(淫褻),經覆核後維持評級。《3 週刊》其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以某些理由提出上訴和司法覆核,但均被一一駁回。這可能是本系列中最重要的案例,它帶出了許多一般人沒有留意的地方。
其中最重要的,是它釐清了淫審處的行政與司法職能。
淫審處兼負行政與司法職能。所謂行政職能,就是為物品分類,亦即是我們俗稱的評級。當物主、影視處或公眾把物品送檢,淫審處的責任就是為物品評定為第 I 類、第 II 類(不雅)或第 III 類(淫褻)。在現行《條例》下,即使物品被評為第 III 類,只要物主(或出版商、發行商等等)不打算發布該物品,並不違法。本案中,原訟庭和上訴庭的法官均指出,把物品送檢,原因可能只為物主想知道物品是否適宜出版,亦可能是有人在物品出版後想防止同類物品出版,因此淫審處的評級過程並不必然引至刑事檢控,這個評級程序亦不是刑事審訊的一部份,由於它不是有控辯雙方的對抗性程序,所以「無罪假定」、「控方舉證」或「合理懷疑以外」等等刑事審訊所用準則也無從說起。
當有人被控發布淫褻或不雅物品,法庭會把案件轉介給淫審處,此時淫審處履行的才是司法職能。控方要向淫審處證明在合理懷疑以外,涉案物品為淫褻或不雅,「無罪假定」、「控方舉證」等等準則亦適用。注意這裏淫審處並不為物品分類 ── 它不會把物品標為第 I, II 或 III 類。把物品分類 (classification) 和直接判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是兩回事。把物品評為「第 II 類」的意思並不是「此物品不雅」,而是「淫審處認為此物品不雅」,換句話說,分類所反映的是一種意見 (opinion),而非對事實(亦即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的認定 (finding of facts)。
本案亦澄清了侵犯私隱與淫褻/不雅的關係。淫審處的裁決理由指,侵犯私隱本身並不是淫審處為物品評級時所考慮的因素。對私隱的侵犯本身亦不足以令物品成為第 II 類或第 III 類。然而,當淫審處考慮「道德禮教標準」時,它須考慮不同情況和物品的獨特之處,這包括對私隱的侵犯。代表《3 週刊》的律師認為,個人私隱已有《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保護,它不應成為評級的因素。
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指出,在前述的「金鐘天台做愛案」中,包致金法官實際上比淫審處去得更盡。他覺得包致金法官認為,只要侵犯和出賣私隱到一個違反社會道德禮教標準的程度,已可視為淫褻或不雅。林官指,有時,淫褻和不雅的地方在於出版一些一般人認為是不當地侵犯私隱的物品。
然而在上訴法庭中,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Geoffery Ma) 認為包致金法官的判詞應小心解讀。他認為包致金法官指的並不是侵犯和出賣私隱本身是構成物品不雅(或淫褻,以下從略)的因素,而是說侵犯和出賣私隱與否,會影響圖片的語境 (context) 和讀者的觀感。在本案中,該女星只是作勢拍照,跟她以一種痛苦與羞辱的方式被虐待,情況大大不同。淫審處的責任是從讀者的角度,按物品的本質決定它是否可厭,而對私隱的侵犯或對尊嚴的侮辱都是可考慮的情況。
這裏有個小插曲。淫審處認為涉案物品的「整體效果顯現暴力與犯罪行為」,有關照片亦描述事主遭「脅迫和虐待」。《3 週刊》的代表律師認為淫審處沒有足夠証據顯示實際上有暴力與犯罪行為發生,不過馬道立法官認為這不是淫審處的責任,後者只須考慮物品的整體效果對讀者的影響。
本案亦再次確認了同類物品的評級不能用作參考。《3 週刊》的代表律師列舉了十一宗有關其他物品的案例,說明本案中被評為淫褻的物品其實並不比一些被評為第 I 類或第 II 類的物品差。淫審處認為每件物品都有其獨特的地方,它應該獨立地檢查每件物品,而不是拿類似的物品來比較。馬道立法官認同淫審處的做法,並指出陳兆愷 (Patrick Chan) 法官在過往一宗案例中已解釋過為何不應比較相似的物品:
…… 其他書本的性質是另一個問題,探究這點只會無止境及徒勞無功。如果控方出示的書本為不雅或淫褻,審查其他書籍並不會令它的性質變得更好 …… 在本案中,若提供這本漫畫的另外幾期的目的在於與本期內容作比較,審裁處不予受理是應當的。本案另一個有趣的地方,是法官如何看待淫審制度與表達自由之間的關係。任何和審查有關的法例無疑都會影響表達自由,但原訟庭法官林文瀚指出,任何出版都牽涉出版者跟目標讀者羣雙方。法例要保障表達自由之餘,亦要保障公眾阻止某些物品出版的自由。
附註/我的意見:
- 當淫審處履行行政職能,也就是為送檢的物品評級時,若淫審處亂裁決,會損害部份人的表達自由,但亦可能放過一些在部份人眼中應該限制流通的物品,從而損害他們阻止他人表達的自由。因此理論上,淫審處裁決參差對自由派或保守派都可能不利,然而實際效果視乎審裁員的成份而定。
- 當淫審處履行司法職能,如法官所說,淫審處要以刑事審訊的準則裁決。驟聽起來這好像很嚴謹,但從下一篇的兩個案例中,我們會看到所謂「合理懷疑以外」是多麼兒戲。
- 有人主張把淫審處變為一個二級機構,一個負責暫定評級,另一個負責覆核。這樣的安排有其好處,不過要留意這樣做並不令覆核評級本身成為司法職能。當然,在二級審裁架構中,若法庭要轉介案件,當然是交由處於上級的審裁機構裁決,因此這個上級機構和現時的淫審處一樣,兼負行政(覆核評級)與司法(為法庭轉介的案件認定事實)職能,而下級機構則只有行政(暫定評級)職能。淫審條例檢討諮詢文件的 2.4 部份說「在此兩層架構之下,新的獨立審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可由審裁處作為司法機關進行覆核」,語焉不詳,可能它索性想把覆核程序當作司法覆核,但我不明白為何有此需要。
- 一些沒被引進本系列的案例亦顯示法庭認為物品本身已提供了它不雅與否的最佳証據。同類物品不能拿來比較 ── 物主又少一個辯護理由。
- 雖然與本案無關,不過我又想起張文光議員投訴搜尋「女教師」照片會得到艷照。正如馬道立法官指作勢拍照與真正被虐不同,我想以「女教師」為名的女優艷照跟真正的女教師艷照是有分別的吧。
(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三週刊有限公司 (HCMA 1122/2006)
本案中,《3 週刊》已承認出版沒有適當的警告字句和包裝的不雅物品。《3 週刊》不服被判罰八萬元,其代表律師指過往定罪也只是罰款一千至三千元,因此上訴要求減刑。
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駁回上訴。杜官表示,上訴人已是第四次被定罪,而《條例》訂明第二次犯罪或其後定罪的罰款上限是八十萬元。法官採納罰款十二萬元為判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故判上訴人罰款八萬元。
附註/我的意見:
- 有人認為傳媒集團財雄勢大,不怕干犯《條例》,主張加重罰則,特別是屢犯的刑罰。這點不難理解,例如本案的罰款額才不過八萬元,對傳媒集團來說實在不多。不過一般人可能忽略,法官其實明顯斟酌過屢犯這個因素。對比前幾次幾千元的罰款,法官這次把罰款額大幅提高。要是《3 週刊》日後再犯,難保罰款額不會再增加。除非人們認為連罰款上限(對發布沒有適當包裝和警告字句的不雅物品來說是八十萬元)本身也不夠阻嚇力,否則似乎沒必要加重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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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審
2009年1月5日星期一
賣文及其他
賣文
雖然我想找象牙塔以外的工作,但是刊登在學報的文章總是愈多愈好。早陣子在「保你大」的地產系掛單兩個月,幫老闆寫了篇 paper。大佬,我從來未學過地產,膽粗粗寫學術論文,重係用了唔夠兩個月時間(在保你大工作的兩個月大部份時間都有其他任務,寫這篇 paper 實際上只花了一星期),今天收到消息該文章竟然獲某 journal 接受!你話學術界係咪好兒戲?
可能你會懷疑:「本 journal 係咪好水架?」我真係答唔到你,因為無 check 過 Journal Citation Index。不過以現時的制度,UGC/大學一般只承認 B 級或以上的 journals,所以老闆投得去的 journal 應該也不會太差。
更何況,以前我也寫過非本行的文章,登在 A-grade 的 journal,真係勁搞笑。那篇文章是關於人工神經網絡 (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 的,我事前只是想有計劃地從高排名的 journal 向下試,一直到有 journal 接收為止,誰知一試便能登在當時在該範疇排名第二的 journal 上。
最諷刺的,是我寫的本行文章差不多全軍覆沒,出到地產 paper 的喜悅不能掩蓋本行的 papers 被人 reject 的挫敗感。
李國章之前搞一大堆所謂改革,大學的老師變成 publish or perish。好了,現在報紙每年都報道教授們的文章點勁點勁,其實對提升本地的研究水準有幾多幫助?我真係好懷疑。
OneTwoFree 門巿部半日遊
之前用新世界,後來佢地來電話同 CSL 及 OneTwoFree 合併,叫我轉到合併後的 CSL。佢話平 D wor,咁,是但啦。
點知佢無幫我搞埋 billing 箇部份。以前用信用咭結帳,現在停用,又無通知我,反而每個月話我聽我無交月費。
Apparently 佢無罰我錢。根據 Econ 101,既然唔找數無後果,我應該繼續由得條壞帳變大。只是我係香港僅餘不多的老實人,所以今日走去搞清楚成件事。
最後佢話我要找咗數先,然後先可以搞信用咭轉帳。於是,我被帶到一部高科技自助 touch-screen 信用咭找數機面前。
首先,輸入電話號碼。Easy job。
跟住,刷信用咭。螢幕上好貼心咁用圖畫顯示如何刷卡。我根據圖示,磁帶向下,由左至右刷了一次卡。
部刷卡機話「不能閱讀資料」(大意,忘了 exact wording),噢。
再刷一次吧,但是螢幕上又有「確認中」的 progress bar。咁,我刷好定唔刷好?
等咗好耐,個「確認中」message 終於消失,於是我再刷一次。
「不能閱讀資料」,噢,又唔得。
再試一次啦,如是者,前前後後試咗不下十次。
霎時間,覺得自己好像箇 D 唔識用櫃員機的阿婆。一方面心情變得緊張,一方面又擔心自己刷了咁多次,會唔會重複入咗好多次數?
後面位阿叔倒是好耐性,無伊伊哦哦,不過我也實在耽擱得太久。
最後有位 OneTwoFree 嘅哥仔埋來幫我,佢將我張咭從刷卡機下方的一個 slot 插入去。
……!!!
「頂!」我心想。
雖然我想找象牙塔以外的工作,但是刊登在學報的文章總是愈多愈好。早陣子在「保你大」的地產系掛單兩個月,幫老闆寫了篇 paper。大佬,我從來未學過地產,膽粗粗寫學術論文,重係用了唔夠兩個月時間(在保你大工作的兩個月大部份時間都有其他任務,寫這篇 paper 實際上只花了一星期),今天收到消息該文章竟然獲某 journal 接受!你話學術界係咪好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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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以前我也寫過非本行的文章,登在 A-grade 的 journal,真係勁搞笑。那篇文章是關於人工神經網絡 (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 的,我事前只是想有計劃地從高排名的 journal 向下試,一直到有 journal 接收為止,誰知一試便能登在當時在該範疇排名第二的 journal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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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TwoFree 門巿部半日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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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佢話我要找咗數先,然後先可以搞信用咭轉帳。於是,我被帶到一部高科技自助 touch-screen 信用咭找數機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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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位阿叔倒是好耐性,無伊伊哦哦,不過我也實在耽擱得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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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3日星期六
重審淫審條例(外篇.二)
本系列的第二篇單講舊案例,可能悶了一些。不如喘一口氣,看看其他題目。
不雅物品可怕還是狼師可怕?
「香港性文化學會」的代表於論壇上大聲疾呼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禍害,然而「咸書咸碟」不會自動向讀者展示,但立心不良的教師卻會主動伸出祿山之爪。
我說的是教育界的風化案。不計師生戀(這包括老師與十六歲或以上的學生性交)這類可能合法但未必合乎「一般道德禮教標準」的案子,單是不合法或涉嫌違法的,這兩年多便有五宗之多:
2006 年 (CAAR 11/2006)
卅九歲已婚中學男教師鍾銳洪於○五年底與在 ICQ 認識的十二歲女童非法性交並管有另一名女童的裸照,○六年十月被區域法院判囚一年八個月。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提出上訴。上訴庭指這類罪行須判具阻嚇性的刑罰,將被告的刑期加刑兩年至三年八個月。
2008 年 (TMCC 2671/2007, HCCC 1001/2008)
前路德會聖十架小學五十三歲小學男教師趙憲暢,承認在○七年與校內一名十歲小六女生三度於賓館闢室非法性交,被判入獄六年八個月。
2008 年 (KCCC 5610/2008)
油蔴地天主教小學卅八歲男教師朱志華涉嫌與小學女生非法性交,被控十三項控罪,包括十二項與女童非法性交,包括○四年七次、○五年三次、○六年二次,另一項協助及教唆女童於○四年七月於旺再非法墮胎。懷疑發生首次非法性交時,該女童年僅十歲。案件尚未審結。(後記:被告後來於高等法院被判監十年,但他不服上訴。最後上訴庭認為控方及原審法官技術上犯錯,判被告得直。)
2008 年 (TWCC 3656/2008. DCCC 1205/2008)
卅三歲已婚小學男教師楊天順涉嫌在泊於荃灣城門水塘引水道旁的私家車上,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案件尚未審結。(後記: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後來裁定,被告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成,判監兩年。)
2008 年 (TWCC 2821/2008)
廿四歲教會中學男教師黃智楓被控於○八年八月廿九日,在港鐵荔景站E2號扶手電梯,企圖以手機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照片。他被控一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在九龍城法院控方改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案件尚未審結。(後記:結果罪成,被告被判感化一年。)
(後記:《明報》報道,2009 年 1 月 11 日,一名中學男教師因涉嫌與十三歲女童作「援助交際」於東區裁判署提堂;案件編號 ESCC 163/2009。)
我不是說因為有狼師問題便可以讓咸書咸碟不受限制地流通。我說的是教育界和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等等諸君會不會扭曲了現實的圖畫?未成年者在性方面較以前開放,是事實。他們開放之餘又沒有正確的性觀念,也是事實。只是禍害源自那裏?近年教育界的風化案急速湧現,不正是反映老師本身的道德觀念瓦解?老師和家長未能教導學生正確的性觀念,甚至自身也沒有正確的性觀念,難道不是問題所在?也許大家重新審視過現實的情形之後,仍會得出「管制色情資訊才是要務」這個結論,但想也未想過便下這個結論,只是狂熱的聖戰份子。
取消「淫褻」類別同樣不理性
有輿論認為成年人該有決定自己可以看甚麼的權利,因此主張廢除「淫褻」這個類別。雖然原則是對的,但我無法完全同意這個論點。第 III 類(淫褻)物品的範圍應該收窄,而不是取消。有些淫褻物品的確是要全面禁止發布的,性罪行或極端暴行的實況影音片段或照片便是例子,像「字母女星」的被虐照或早前「吉野家」涉嫌強姦案的片段,根本不應讓其流通。人獸交的片段亦應被禁。我想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每段這樣的片段背後,都有一個已受到極大傷害的受害人或一隻被利用的動物。這與禁止兒童色情物品的道理相同,只是一般國家都有專門法例對付兒童色情物品。
增加審裁員人數?
但是就大部份物品而言,「淫褻」或「不雅」的界線並不清晰。說到底,這不是真的道德問題,而是社會規範。始終都是那一句:不同主張的人應尋求妥協,審裁員亦應抽離地以社會的一般標準而非一己的道德禮教標準作裁決。有人主張增加審裁員人數,這恐怕是悲觀地假設審裁員不能依社會的一般標準判決。多加些保險自然不是壞事,只是人們最好不要誤解所得的效果:增加每次聆訊的審裁員人數,只可更有效地防止判決一面倒,不能令各次裁決的結果更一致。
舉個很簡單的例,假設一般香港人有一半是「保守派」、一半是「自由派」,而全體審裁員中保守派跟自由派也是五五之比。又假設主審裁判官都是中間派。那麼,不論每次聆訊除了主審裁判官外還有兩位、四位抑或八位審裁員,平均來說自由派觀點跟保守派觀點依然一樣強,與參與人數無關。因此聆訊的結果(淫褻/不雅/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統計上也不會有變化。
真正與審裁員數目有關的是審裁員的投票比例結果。只得兩個審裁員時,兩個都是保守派的機會自然比有四個審裁員時,四個都是保守派的機會為高。自由派也一樣。因此人數多時我們會較少看到一面倒的結果。
由於重要的是有否多於一半參與聆訊的審裁員(包括主審裁判官)認為物品不雅/淫褻,而非實際作出此決定的人數比例(意即「多於一半」這個事實才重要,到底是三分二還是五分三並不重要),因此增加審裁員數目,對維持裁判結果的一致性並無幫助,大家亦不應對此作出過份期望。個人以為,令《條例》的定義更清晰和令審裁員更專業、更嚴謹(而一般人的標準不是按己意亂判)才是關鍵。
不雅物品可怕還是狼師可怕?
「香港性文化學會」的代表於論壇上大聲疾呼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禍害,然而「咸書咸碟」不會自動向讀者展示,但立心不良的教師卻會主動伸出祿山之爪。
我說的是教育界的風化案。不計師生戀(這包括老師與十六歲或以上的學生性交)這類可能合法但未必合乎「一般道德禮教標準」的案子,單是不合法或涉嫌違法的,這兩年多便有五宗之多:
2006 年 (CAAR 11/2006)
卅九歲已婚中學男教師鍾銳洪於○五年底與在 ICQ 認識的十二歲女童非法性交並管有另一名女童的裸照,○六年十月被區域法院判囚一年八個月。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提出上訴。上訴庭指這類罪行須判具阻嚇性的刑罰,將被告的刑期加刑兩年至三年八個月。
2008 年 (TMCC 2671/2007, HCCC 1001/2008)
前路德會聖十架小學五十三歲小學男教師趙憲暢,承認在○七年與校內一名十歲小六女生三度於賓館闢室非法性交,被判入獄六年八個月。
2008 年 (KCCC 5610/2008)
油蔴地天主教小學卅八歲男教師朱志華涉嫌與小學女生非法性交,被控十三項控罪,包括十二項與女童非法性交,包括○四年七次、○五年三次、○六年二次,另一項協助及教唆女童於○四年七月於旺再非法墮胎。懷疑發生首次非法性交時,該女童年僅十歲。案件尚未審結。(後記:被告後來於高等法院被判監十年,但他不服上訴。最後上訴庭認為控方及原審法官技術上犯錯,判被告得直。)
2008 年 (TWCC 3656/2008. DCCC 1205/2008)
卅三歲已婚小學男教師楊天順涉嫌在泊於荃灣城門水塘引水道旁的私家車上,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案件尚未審結。(後記: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後來裁定,被告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成,判監兩年。)
2008 年 (TWCC 2821/2008)
廿四歲教會中學男教師黃智楓被控於○八年八月廿九日,在港鐵荔景站E2號扶手電梯,企圖以手機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照片。他被控一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在九龍城法院控方改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案件尚未審結。(後記:結果罪成,被告被判感化一年。)
(後記:《明報》報道,2009 年 1 月 11 日,一名中學男教師因涉嫌與十三歲女童作「援助交際」於東區裁判署提堂;案件編號 ESCC 163/2009。)
我不是說因為有狼師問題便可以讓咸書咸碟不受限制地流通。我說的是教育界和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等等諸君會不會扭曲了現實的圖畫?未成年者在性方面較以前開放,是事實。他們開放之餘又沒有正確的性觀念,也是事實。只是禍害源自那裏?近年教育界的風化案急速湧現,不正是反映老師本身的道德觀念瓦解?老師和家長未能教導學生正確的性觀念,甚至自身也沒有正確的性觀念,難道不是問題所在?也許大家重新審視過現實的情形之後,仍會得出「管制色情資訊才是要務」這個結論,但想也未想過便下這個結論,只是狂熱的聖戰份子。
取消「淫褻」類別同樣不理性
有輿論認為成年人該有決定自己可以看甚麼的權利,因此主張廢除「淫褻」這個類別。雖然原則是對的,但我無法完全同意這個論點。第 III 類(淫褻)物品的範圍應該收窄,而不是取消。有些淫褻物品的確是要全面禁止發布的,性罪行或極端暴行的實況影音片段或照片便是例子,像「字母女星」的被虐照或早前「吉野家」涉嫌強姦案的片段,根本不應讓其流通。人獸交的片段亦應被禁。我想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每段這樣的片段背後,都有一個已受到極大傷害的受害人或一隻被利用的動物。這與禁止兒童色情物品的道理相同,只是一般國家都有專門法例對付兒童色情物品。
增加審裁員人數?
但是就大部份物品而言,「淫褻」或「不雅」的界線並不清晰。說到底,這不是真的道德問題,而是社會規範。始終都是那一句:不同主張的人應尋求妥協,審裁員亦應抽離地以社會的一般標準而非一己的道德禮教標準作裁決。有人主張增加審裁員人數,這恐怕是悲觀地假設審裁員不能依社會的一般標準判決。多加些保險自然不是壞事,只是人們最好不要誤解所得的效果:增加每次聆訊的審裁員人數,只可更有效地防止判決一面倒,不能令各次裁決的結果更一致。
舉個很簡單的例,假設一般香港人有一半是「保守派」、一半是「自由派」,而全體審裁員中保守派跟自由派也是五五之比。又假設主審裁判官都是中間派。那麼,不論每次聆訊除了主審裁判官外還有兩位、四位抑或八位審裁員,平均來說自由派觀點跟保守派觀點依然一樣強,與參與人數無關。因此聆訊的結果(淫褻/不雅/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統計上也不會有變化。
真正與審裁員數目有關的是審裁員的投票比例結果。只得兩個審裁員時,兩個都是保守派的機會自然比有四個審裁員時,四個都是保守派的機會為高。自由派也一樣。因此人數多時我們會較少看到一面倒的結果。
由於重要的是有否多於一半參與聆訊的審裁員(包括主審裁判官)認為物品不雅/淫褻,而非實際作出此決定的人數比例(意即「多於一半」這個事實才重要,到底是三分二還是五分三並不重要),因此增加審裁員數目,對維持裁判結果的一致性並無幫助,大家亦不應對此作出過份期望。個人以為,令《條例》的定義更清晰和令審裁員更專業、更嚴謹(而一般人的標準不是按己意亂判)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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