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們未能與商會就規管一手現樓的銷售達成共識,運輸及房屋局會成立督導委員會,具體討論立法規管一手樓宇銷售事宜,並於一年內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當中包括以實用面積作為公佈呎價唯一標準,防止誤導買家,全面杜絕縮水單位的情況。」我想許多香港人都盼望過政府立例以實用面積計呎價,只是沒想過曾蔭權會下定決心吧。施政報告這一段,是善政,值我們一讚。
實用面積,英語俗稱 carpetable area*,不過外國的法律文件,多換上另一個「學名」。例如在美國,就叫 net assignable area 或者 net assignable square feet (NASF)。嚴格來說,carpetable area 跟 NASF 是有點分別的,例如單位內的走廊,雖然如字面上可以鋪地氈(carpetable 也),但並不計入 NASF,所以 NASF 比俗語所講的「實用面積」更實用,希望政府可以立法,限制地產商用類似 NASF 的定義來計算呎價吧。
當然,用了 NASF,地產商還是可以出術的,例如不為房間間隔,令本應存在的牆身甚至走廊面積,也併入實用面積之內等等,不過可以「發水」的空間始終是大幅減少了。若政府可以更進一步,為新樓的管理公司合約年期及管理費設限的話,要我歌頌「香港起錨靠舵手」,又何妨呢。
[*]香港官員則不知有心抑或無意,將「實用面積」當作包括露台及工作台的「可銷售面積」(saleable area) 的中譯。詳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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