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星期二

一地兩檢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聲稱,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若要一地兩檢,將「無可避免要容許內地人員在香港特區未來的西九站執法」。黎廣德昨天有篇文章說得好,他說袁國強這種講法,其實是利用高鐵已經花費了幾百億元,「洗濕個頭」這個事實,來威逼利誘香港人接受中國強行曲解基本法,為中方人員於香港執法鋪路。

政府與親建制人士過去幾年不斷出口術,說英法與美加等地早有「一地兩檢」的先例,又說既然深圳灣口岸可以一地兩檢,將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延伸至深圳灣口岸聯檢大樓的港方口岸區,為何西九不能實施逆向的安排云云。此話其實是混淆視聽。

某些西方國家之間的確有些可稱為「一地兩檢」的協議,由本國(東道國,host country)容許外國(派出國,sending country)派出人員,於本國境內設立檢查站,執行邊境管制措施甚至通關手續。例如美國跟加拿大或愛爾蘭之間有邊境預檢制度 (border preclearance),英、法與比利時三國之間亦有易地管制措施 (juxtaposed controls)。

然而,這些協議與深圳灣口岸的情況,有兩個重大差別:
  1. 西方的一地兩檢協議中,派出國人員的權力,只限於對入境派出國方面的管制。以西九比喻的話,香港是東道國,中國是派出國,於香港境內(西九高鐵站)設立檢查站,而中方駐西九人員所管理的,只和旅客離港有關。旅客乘高鐵抵港,按西方那一套做法,並非中方駐西九人員的工作範圍。
  2. 按西方那一套,派出國人員於東道國並無執法權。他們只有於旅客同意下,方可檢查行李、搜身或徵收關稅。無論旅客有否涉嫌觸犯派出國的法律,派出國人員都不能拘捕。(據此美國政府文件所述,美加之間曾經就此有些分歧。)他們最多只可以拒絕不受歡迎的旅客前往派出國,或者要求東道國引渡他們想拘捕的嫌犯。檢查站甚至並非派出國的司法管轄範圍。若某位派出國人員涉嫌干犯了東道國的刑事罪行,而此罪行又與該人職務無關,那樣,視乎協議條文,該人有可能交由東道國處置。相比之下,深圳灣口岸儘管在中國境內,但是聯檢大樓內的港方口岸區卻完全處於香港的司法管轄範圍以內。
其實,離港方向若要實施一地兩檢,只要安排得當,並不涉及中國法律於香港實施的問題。舉例說,高鐵售票時可加入條款,旅客必須得到中港雙方同意,方可登車。這樣,若中國駐西九人員想拒絕某人登車,大可通知高鐵一方處理,餘下的就是高鐵與旅客之間的糾紛。這樣做和現時一些航空公司因為預期某人不能入境而拒載,差別不大。

真正有問題的,是列車上以及抵港方向的安排。列車上的司法管轄權問題,我比較樂觀。若然現時來往中港兩地的飛機上並無司法管轄權衝突,大概列車上的情況也能夠比照處理。反之,若飛機上的問題原來未解決,再加一輛列車也差不到那裏去。

如何處理抵港方向的旅客,才是難題。一地兩檢與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之間,似乎只能二擇其一。黎廣德主張叫停西九工程,將已花費的幾百億元撇賬,我覺得多數所謂「務實」的市民都不會接受。看來香港人還是會繼續當羊牯,離不開被寶藥黨宰割的永劫循環。


1 則留言:

方潤 說...

1. 所見略同。如果只是讓大陸派人在西九高鐵站決定是否讓乘客登車(往大陸),其實沒甚麼人反對的。
因為法律上完全可以排除他們在香港的執法權,他們只是預先通知港方是否會接受這人入境而已。按民航的慣例,如果目的地國講明唔接受此人入境,航空公司很可能根本不會讓你上機(因為仲要浪費機位載你回程)。

重點是究竟由大陸來香港的人,是否會在西九被大陸執法人員拒絕「出境」甚至抓回去。這就是擺明違反基本法,大陸人員在港執法的問題。

2. 列車上的執法權,跟飛機輪船有點不同。因為列車是地上行走的,所以可以看身在何國。飛機輪船因為要穿越公海/公空,變成無主孤魂,所以才要規定由登記國執法。

以中共自己的規矩,外國列車在中國發生案件,也是以「發生案件後最初停靠或目的地」的公安機關處理。
http://www.ishenglaw.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17

所以按此邏輯,如果高鐵發生案件,在福田站或之前應該歸大陸管,離開福田往香港的就歸香港管。
(當然,中共是不講邏輯的)

公安要抓人或拒絕出境的話應該在福田站之前辦理,怕不夠時間做就要把所有往香港列車當直通車處理,即是上車前要辦好出境手續。(但這樣就變成港X高鐵每一站都要有邊檢人員,而且月台要跟其他線路分隔了,這樣當然就喪失了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