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7日星期二

重構明代馬弔牌例(四)

結算
如前文所述,結算之前先要驗賞(「看賞」)。看賞用第一張底牌來扶正次賞,用第二張底牌來指控「假逵」。「假逵」的持有人,要向其他三家(不管樁散)各賠一注。

看賞之後,各玩家可計算手上的牌值多少注。首先是弔數,每一弔值一注(所以半弔值半注,-1 弔值 -1 注)。其次是賞牌,若玩家正本,每張上桌的正賞或扶正了的次賞皆值一注。之後是其他有獎組合,各組合與其所值注數可見下表(為求方便,弔與賞亦一併列出):



若手上牌張包含多重組合,則注數累計(「遇重款,即重開」),舉例:
  1. 我八牌之中,有百老 、千萬、萬萬、空沒文及八索上桌,而且八索扶正,所以有一弔(一注)、兩賞(萬萬及八索,共兩注)、大活百(三注)、三開(三注)與四紅(四注),牌張共值十三注。
  2. 我八牌之中,有九十、五萬、八萬、八索、空沒文上桌,亦有百老及六萬不上桌 ,而底牌面張為九萬,所以有一弔(一注)、三賞(九十、八萬與空沒文;共三注)、兩副小突(九十加五萬,與九十加八萬;共兩注)、小活百(兩注)、兩副小活百突(小活百加五萬,與小活百加八萬;共八注),牌張共值十六注。
  3. 我八牌之中,只得八萬上桌,其他有百老、六萬等等,而底牌面張為九萬。儘管八萬可扶正,但不正本,所以無賞。總計,有 -1 弔(-1 注)、死百(一注)、死百突(兩注),故牌張共值兩注。
計算完畢,即可開注。若樁家手上牌張值 n 注,即向其他三家各收 n 注,然而,若散家手上牌張值 m 注,他只可向樁家收取 m 注(若 m 或 n 為負數,即是倒過來繳付 |m| 或 |n| 注),所以開注只介乎樁散之間

開注之後,另要敲門。 若散家手持「大活百」(百老上桌而玩家正本),可向另外兩散家各收一注,所以敲門只介乎散家之間,不涉樁家。

從上述細節可見,馬弔的輸贏主要是樁散之爭,這解釋了馮夢龍何以認為「馬弔之法,三人同心,以攻一樁」。馮所著的《牌經十三篇》也提及散家之間不妨相讓,不過玩家的輸贏,始終是個人之事,而非由團隊分擔,散家實際上有多同心,我實在懷疑。

馬弔開注,非常依賴百老一牌。若無百老在手,玩家基本上難有有獎組合,只可從弔與賞獲利。也許為了雨露均霑,清代的弔例加入了大量賀例與賞例,但這反而令弔例變得太過繁複。若無弔譜在手,我懷疑一般人根本無可能記清當中有如恆河沙數的各種名目。牌藝史家一般將馬弔的沒落,歸因於明代遺民對此亡國之戲的口誅筆伐,但是弔例本身過份膨脹,與清初遠比明末執行得嚴厲的禁賭法規,應該也是馬弔失傳的原因。

耐人尋味的,是天九與馬弔有一些非常相似的特色。天九有「八枝牌」(原為「八隻大」),馬弔有「八桌全收」。盡贏有獎,這並不出奇。最奇的,是馬弔之中,七桌也可謂之全收,這與天九的「七枝牌」,有異曲同工之妙!腳例的「開注」部份說:
七卓亦謂之全收,以俱打倒也;若他人先得一桌,以後得七桌,不算。
「他人先得一桌」是甚麼意思?腳例的「名目」部份說:
得牌曰上卓,得二牌曰正本,多曰弔,被弔不正本曰死。
兩句放在一起看,意思就清楚了:若玩家能先取七輪,即使餘下一輪輸掉,只得七桌,亦算全收,因為無論贏得餘下一桌的對手是誰,對手所得的也不過是死牌(被弔不正本曰死)。故此,先取七桌,就等於提前保證打倒所有對手(以俱打倒也)。反之,若有對手於頭七輪當中某一輪取得一桌,則不鬥到最後,仍不知對方所取一桌是否死牌。

(後記 2014-08-26:以上一段,源自跟化名「我行我速」的讀者的討論。我本來認為「他人先得一桌」的意思是「給對手奪了首桌」,因此「七卓亦謂之全收」,就是說玩家要取得首輪,並一共取得七桌。我指出這與打天九的「七枝牌」規例有點相似。後來「我行我速」君留言,認為「七卓亦謂之全收」的意思,玩家也許須先取七輪,比我原先所想更貼近打天九的玩法。重讀一次腳例,發現理應如此。謹此向「我行我速」君致謝。)

前三篇提過一些天九與馬弔相像的地方。有些諸如弔數、賀牌等等,還勉強可以說是一般鬥牌遊戲都有的特質,然而馬弔數頭家的方式,以及上表中「八桌全收」這個組合,卻令我不得不懷疑兩種遊戲發展,真有相當糾結的地方。

代賠罰例
除了本系列前述各項規則,馬弔還有不少罰例。罰例分三種,一種要求違規者代付其他人的部份損失,另一種,違規者要繳付定額罰款,最後一種會規限玩家的行為,例如強制玩家滅牌、免鬥等等。本節先說第一種。

前文提過馬弔有兩條特殊的鬥牌規則,就是不能放生百老,以及不能放生樁家的賞牌。放生散家,要代樁家賠償;放生樁家,要代其他散家賠償。若代賠的對象已正本,只須替他賠一注;若未正本,則代賠兩注

留意玩家代賠的注碼取決於代賠的對象有否正本,而非取決於所放生之牌所值注碼。放生百老與放生賞牌兩種情形也是累計的。舉例:



腳例對以上罰例的細節,其實寫得不清不楚。首先,若我故縱樁牌,令樁家於以後兩輪皆以先手打出賞牌,那究竟是放生了一次還是兩次?為求簡單,本重構牌例只視此為放生一次。其次,規則所定的的代賠數額,是否只是一個上限?若代賠對象的損失未及此額,是否不用賠足?以上例來說,若 B 本來只輸一注,那我是否只要代他賠一注就夠?最後,腳例亦無寫明,違規者代賠的,究竟是各人計算淨輸贏之前的損失,還是別人的淨損失?舉例說,假設我違規放生了散家 A 的百老。終局之後,頭兩張底牌為九萬及八萬,而各人上桌的牌張為:
  • 樁家:一文錢。
  • A :百老、九十。
  • B :九索、空沒文、半文錢。
  • 我:萬萬、七萬。
若未計算淨輸贏之前就開始代賠,那我要代 B 賠一注,用來應付散家 A 敲門。然而,若代賠的是 B 的淨損失,那麼 B 贏樁家三注(一弔一注、九索賞一注、空沒文賞一注),給 A 敲門敲走了一注,總計贏兩注,沒有淨損失要我代賠。

腳例的字裏行間來看,違規者應代賠的,是未計算淨輸贏之前,任何由假逵或任何開注組合所單獨引起的損失,直至所賠達到罰則規定的上限為止。然而這種做法的手續比較繁複,若讀者只想領略馬弔遊戲的風味,而不拘細節,大可將罰則規定的數額視為定額處分,而非上限。譬如上面第一個代賠範例中,我只須罰與樁家兩注,A 一注以及 B 兩注就可以,不必考慮各人有何組合或淨輸贏幾多,做法比較簡單。

腳例其實還有第三條「不准放生」的罰則,它實在太有趣了,令我忍不住將原文抄錄如下:
出十門千、萬,致活百老者,及故縱樁牌活賞者,鬭法低矢致活樁家者,俱代人認開數
這句開頭所指,就是不得放生百老與樁家賞牌,但之後這條 …… 天呀!鬥得差勁都要受罰?!如何打牌才算差劣,大有商榷餘地。本系列的文章重構了明代馬弔的主要玩法,總算有點貢獻,希望讀者不要嫌我學力/想象力/筆力低矢,完全不詮釋此條吧!

腳例還規定,若發生以下四種情形,而且玩家的失誤對其他人的得失有影響(「四野如有關係」) ,則玩家要代賠:
  1. 誤出【未輪到玩家出牌,玩家已誤出】。
  2. 誤捉【即用了較小或另一門的牌來捉牌】。
  3. 所出非賞而越牌越次【即某上家所出的並非正賞,但玩家未輪到自己滅牌就先滅】。
  4. 顯滅【滅牌時牌面向上】。
這四種情形本身並無含糊之處,問題是如何界定它們有無影響別人的得失。由於灰色地帶太廣,難以寫成清晰而且無爭議的規則,所以此處我就同樣當自己「時運高,睇唔到」好了。不過腳例之中,以上四種情形除了要違規者代賠之外,還要付定額罰款,詳情請看下一節。

其他罰例
腳例有十多條罰例設有定額罰款或規限玩家的行為,懲罰可發生於派牌時,亦可發生於鬥牌時,有些罰例亦會導至免鬥,強制終局。由於原文十分淺白,所以我將原文抄錄如下,只在有需要時以方括弧【】加註:
  1. 應洗牌不洗者罰一注,仍洗。
  2. 不應洗誤洗者罰一注,改正【即返回正常程序;此條中,即改由原來應洗牌的人洗牌】。
  3. 洗畢見百老者,罰一注,另拈樁。
  4. 洗畢錯授人者,罰一注,改正。
  5. 拍牌見百老者【即派牌發現洗牌後百老牌面向上】,罰一注,另拈樁。
  6. 誤分者【定義下詳】,【若獲派牌者】未看牌罰【派錯牌者】一注,改正;已看牌罰五注,給有百老之家,免鬭(誤多、誤少、錯分、不輪分而分,俱謂之錯【多派或少派了牌張、派錯牌給別人、玩家並不負責派牌而派牌,皆算「誤分」】)。
  7. 分牌失手,翻轉白者【不屬賞牌、百老或其他紅張者】一注、紅二注、賞三注、百老四注,所罰給被翻之家,惟翻百老者另拈樁。
  8. 誤出者罰二注,另改正。
  9. 誤捉者罰二注,作滅。
  10. 所出非賞而越牌越次者,罰二注。
  11. 顯滅者罰二注。
  12. 竊看底牌、面張者,罰二注。
  13. 竊看他人滅牌者罰二注。
  14. 相顧抽張【互相換牌】及明言【向人提示自己手上有何牌張】者罰五注。
  15. 誤出至第二牌者,舉出免鬭【若被人發現,則免鬥,強制終局】。如有百老與賞家,舉出罰如分錯例【若發現者有百老或賞牌,則按前述「誤分/分錯牌」的罰例施罰,亦即罰五注給發現者,兼免鬥】。
  16. 多張者及少張者【手上牌張比應有的多或少,類似打麻雀的「大/小相公」】,俱不准捉(多張則留門既多,未免有弊,若少張則直作已滅,故俱不准捉,雖賞亦不論【就算手上有賞牌,亦不准打出來奪賞】)。【所以,】末張多者不准留(謂末張故留二為觀望也)。
以上,除非指明交付對象,否則所罰注碼一律放入「官堆」之中。官堆即公共彩池,用香港俚語來說,就是將注碼交給「阿公」;用「六合彩」比喻,就是累積獎金。每局無論是正常結束抑或中途因免鬥而強制中斷,若終局時有人手持大活百,則可奪官堆之錢,否則每人加一注入官堆,累積獎金。

以現代眼光來看,這十多條罰則未免顯得瑣碎或多餘。若讀者只想與三五知己試打馬弔,不妨將本節所述罰例全廢。

尾聲
馮夢龍《馬弔腳例》的主要規則,至此重構完畢。相信讀者現應明白,坊間所謂「馬弔即古代的麻雀」,是一種多麼荒謬的誤解了。如讀者對本系列文章有任何意見,或發現當中有任何錯漏,請不吝賜教。(本系列完)

馬弔腳例》、重構明代馬弔牌例(一)(二)(三)、(四)、牌例比較

(關鍵詞:馬弔、馬吊、打馬吊、馬吊牌

5 則留言:

匿名 說...

幾天裡斷斷續續初步看完了馬吊五篇,以後還要細看。
同意博主所說,馬吊沒落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規則的繁復瑣碎。尤其入清以後,吊例更加疊床架屋,臃腫不堪。假如三五知交,抹抹牌取樂,還得准備好一本厚厚的吊例譜隨時查考,牌局進程因而被迫打斷,豈不是花上晒內褲,大煞風景。
一種游戲,規則若不簡明,學習成本太高,就不是人玩游戲,簡直是游戲玩人。
馬吊牌和扑克都是四門花色,以玩法論,馬吊和橋牌的前身惠斯特有個最大的相同點:四人入局,每次只能出一張,或蓋吃或墊牌(馬吊術語叫捉和滅),四張為一輪。始終保持每人手中牌數相同。凡是採取這種規則的牌戲,都利于計算牌張分布。
但馬吊斗牌勝負關鍵並非贏得更多輪次,而是用什麼牌上桌方能得到更多開注組合。這或許是斗牌游戲向麻將那種組合游戲發展的預兆。
馬吊開局前剩八張牌,第一張用于二奶扶正,第二張用于指控假逵,余六張似乎等同虛設,不知有沒有什麼用處?
另外,博主關于六虎牌的文章中說“六虎牌的夢家及叫牌制度,很容易令人聯想起西方的合約橋牌,然而夢家之設於清乾隆年間已有,應該並非舶來品。”想問一下夢家之設於清乾隆年間已有這話有何根據呢?

匿名 說...

又看到博主另一文,原来梦家出自《扬州画舫录》:“四人合局,三人輪鬥,每一人歇,謂之「作夢”.

The suffocated 說...

為求刺激,牌例難免向較複雜的方向演進,但過猶不及,就難以傳世。我覺得宣和牌也是這樣「死亡」的。

你說「馬吊斗牌勝負關鍵並非贏得更多輪次,而是用什麼牌上桌方能得到更多開注組合。這或許是斗牌游戲向麻將那種組合游戲發展的預兆。」我完全沒有這樣想過,讀後也不同意你的論點,不過你實在說得好,這個論點相當有趣,非常富啟發性,值得深思。謝謝!

你問馬弔餘下六張底牌有何用,答案是無用。好聽一點的話,也可以說無用之用方為大用 ── 正因為有其他底牌剩下張數,玩家就難以猜測面張與面葉之次為何。

我行我速 說...

关于“七桌全收”,我的理解稍有不同。我觉得应该是和天九的做法一样,是赢前七桌才算,“他人先得一桌”未必要指“首桌”。

The suffocated 說...

我行我速君,謝謝。你說得很有道理。再讀一次腳例,我覺得應該如你所說。讓我先想一下應如何說明,再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