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親建制人士過去幾年不斷出口術,說英法與美加等地早有「一地兩檢」的先例,又說既然深圳灣口岸可以一地兩檢,將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延伸至深圳灣口岸聯檢大樓的港方口岸區,為何西九不能實施逆向的安排云云。此話其實是混淆視聽。
某些西方國家之間的確有些可稱為「一地兩檢」的協議,由本國(東道國,host country)容許外國(派出國,sending country)派出人員,於本國境內設立檢查站,執行邊境管制措施甚至通關手續。例如美國跟加拿大或愛爾蘭之間有邊境預檢制度 (border preclearance),英、法與比利時三國之間亦有易地管制措施 (juxtaposed controls)。
然而,這些協議與深圳灣口岸的情況,有兩個重大差別:
- 西方的一地兩檢協議中,派出國人員的權力,只限於對入境派出國方面的管制。以西九比喻的話,香港是東道國,中國是派出國,於香港境內(西九高鐵站)設立檢查站,而中方駐西九人員所管理的,只和旅客離港有關。旅客乘高鐵抵港,按西方那一套做法,並非中方駐西九人員的工作範圍。
- 按西方那一套,派出國人員於東道國並無執法權。他們只有於旅客同意下,方可檢查行李、搜身或徵收關稅。無論旅客有否涉嫌觸犯派出國的法律,派出國人員都不能拘捕。(據此美國政府文件所述,美加之間曾經就此有些分歧。)他們最多只可以拒絕不受歡迎的旅客前往派出國,或者要求東道國引渡他們想拘捕的嫌犯。檢查站甚至並非派出國的司法管轄範圍。若某位派出國人員涉嫌干犯了東道國的刑事罪行,而此罪行又與該人職務無關,那樣,視乎協議條文,該人有可能交由東道國處置。相比之下,深圳灣口岸儘管在中國境內,但是聯檢大樓內的港方口岸區卻完全處於香港的司法管轄範圍以內。
真正有問題的,是列車上以及抵港方向的安排。列車上的司法管轄權問題,我比較樂觀。若然現時來往中港兩地的飛機上並無司法管轄權衝突,大概列車上的情況也能夠比照處理。反之,若飛機上的問題原來未解決,再加一輛列車也差不到那裏去。
如何處理抵港方向的旅客,才是難題。一地兩檢與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之間,似乎只能二擇其一。黎廣德主張叫停西九工程,將已花費的幾百億元撇賬,我覺得多數所謂「務實」的市民都不會接受。看來香港人還是會繼續當羊牯,離不開被寶藥黨宰割的永劫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