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0日星期一

「愛國心」令我想起「冷漠罪」

在遙遠的某個地方,有一項稱為「冷漠」的罪行。凡是對別人冷漠,甚至只是不夠友善的人,即可被法庭判罪。此罪刑期一年,但刑罰並非物理上的監禁,而是社交隔離。政府會在犯人的額頭燒出一塊傷疤,並將犯人放回社會生活。一般市民只要看到這個傷疤,就必須當此犯人「隱形」,當他不存在,否則亦會觸犯同一法例……

以上故事,源自八十年代電視劇《迷離境界》(The Twilight Zone) 其中一集的內容,題為 "To See the Invisible Man"。有人將片集上載到 YouTube:


2012年7月29日星期日

底線

「有人說德育及國民教育不要聽中央政府的,但那還叫國民教育嗎?」
── 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去年五月於微博
我呼籲大家今午遊行,反對「國民教育」。大家的要求未必完全相同,而我的最低要求,只有兩點:
  1. 政府放棄推行任何形式的愛國教育,教育局的《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指引》當中,任何要求學生有「愛國心」或類似情感的內容,必須撤銷。連帶地,課程不可要求評估學生的愛國情操或類似情感,教育局亦不得以學校能否教導學生愛國為準則,評估學校的教育表現。
  2. 教育局拋棄「國民教育」(National Education) 這個科目名稱。無論政府想推行的是「愛國教育」(Patriotic Education) 抑或「公民教育」(Civic Education),都要坦白說明,不應巧立名目。

2012年7月28日星期六

反對愛國教育,反對洗腦修辭

近日於網上不同地方,看到以下兩幅圖片,我覺得非常誤導,有澄清必要。



中華民國所謂「國民教育」,指的是政府義務給國民辦的教育,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1945年通過),當中的國民教育,台灣現今稱作「國民義務教育」(後記:「國民教育」蘊含了「每個國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的意思,而「義務教育」指國民有義務替國家讀書;參見此)。

其實無論是中文的「國民教育」抑或英文的 National Education,一向都是「國家給國民開辦的教育」的意思,而非一個科目的名稱。

全世界只得兩個地方以「國民教育」(National Education) 來指稱一個科目,一個是新加坡,一個是香港,而兩地的「國民教育」,都是以修辭來掩飾「愛國教育」(Patriotic Education)。當中或加入不少公民教育 (Civic Education) 內容,軟銷硬銷愛國主義也有高下之分,但科目的本質仍是愛國教育。

上圖引述的《對國民教育小學「生活與倫理」中學「公民與道德」課程之指示》(下稱《指示》),內容為蔣介石闡述「生活與倫理」與「公民與道德」兩科的內容、教學方法和目的。不巧的是,蔣介石本身想借這兩科為名,行愛國教育之實,例如《指示》就提到要「教育學生成為一個愛國家……的中國人」。更不巧的,是蔣介石時期的國民政府,處處視愛國教育為基本教育目標。這就連國語科也不例外,例如 1952 年頒布的國語科五項教學目標,最末一項就是「指導兒童養成道德觀念,激發愛國思想,宏揚民族精神」;到 1962 年,更將愛國教育提昇至第一位:「指導兒童由語文學習活動中,養成倫理觀念、民主風度及科學精神,激發愛國思想,並宏揚中華民族的文化」(資料來源)。因此,上圖容易令人誤會當中的「國民教育」是一個愛國教育科目,但它其實仍是指國家辦給國民的教育,而不是一個愛國教育科目。

教育局既說「國民教育」 並非「洗腦」,首先它就必須停用「國民教育」這個曖昧的科目名稱。若要推行「愛國教育」,若「愛國」是那麼美好的一回事,則請它在要求學生「大聲說出『我為到自己是一個中國人而高興』」之前,自己也坦白一點,大聲說出它要推行的是「愛國教育」,不要遮遮掩掩;若要推行的是毫無爭議的「公民教育」,更加毋須巧立名目。

2012年7月27日星期五

反省不忘愛國

为全面解决雨水排放问题,特区政府在1996年展开了“雨水排放系统整体计划”。
 ── 看香港如何防“水浸” 排水干渠系统200年一遇 ;北京晚報
哦,原來 1996 年已經有香港「特區政府」了,連我這個土生土長的香港人都不知道。反省北京治水問題都不忘愛國,真是讓人驚訝的「國民教育」呢。

2012年7月23日星期一

弊家伙!國民小狂魔!

上星期黃世澤網誌道教聯合會圓玄學院陳呂重德紀念學校(給海外讀者的備註:香港的中、小學校有一個很有趣的特色,是校名往往比老人家的牢騷還長)的「國民小先鋒」的軍操,可能已經干犯本地《刑事罪行條例》第 18 條或《公安條例》5.1(b)。當時我想,黃君這麼說,大概只是出於譏諷而已。一般人應該不會認為那種軍操視與普通的制服團體(例如童軍)步操有大分別,更不會將它視為軍事訓練。無論如何,此事曝光之後不久,「國民小先鋒」總會會長趙善安即急急劃清界線,說『該校學生操槍時穿著的制服和佩戴肩章均不屬「國民小先鋒」的規格』,並且指『該校使用「國民小先鋒」名義時應諮詢總會』云云(《明報》報道)。

誰知今天無意之間,竟翻到另一則(舊)新聞:
南方法治報 2012 年 4 月 25 日
深圳:香港师生参观国情教育基地


4月20日,40余名香港师生来到广东公安边防六支队“沙头角模范中队”开展国情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据了解,该中队是香港国民教育中心在内地设立的首个国情教育基地,自2009年以来,共迎接香港中小学师生3000余人次,涉及香港30多所中小学校。

当天,来自香港圣公会仁立纪念小学的师生参观了模范中队营区建设、荣誉室、班排宿舍,观看了中队警营乐队的表演,参加了队列等基础军事科目训练(见图)。

据悉,驻守在中英街的“沙头角模范中队”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授称的一个先进集体。2009年4月,香港国民教育中心与其签署了“国情教育基地协议书”。根据协议,该中心将组织师生到中队接受军事训练和国防教育、参观中英街等活动,加深对祖国的认识,提高爱国热情,了解国防建设的重要性。
照片中的「軍事訓練」,當然並無甚麼軍事內涵,但是照片外的訓練內容就不得而知。根據報道中新界校長會香港國民教育中心沙頭角模範中隊三方達成的協議,我們只能認為有真正的軍事訓練。看來《刑事罪行條例》第 18 條並不適用(因為訓練場所不在本港),但是《公安條例》5.1(b) 就未必走得甩(因為學校乃從香港組織學生往深圳接受軍訓)。好明顯,這是一樁有組織、有預謀、別有用心、以中聯辦為首的分裂香港管治勢力策劃的不法軍事活動。

說是由中聯辦策劃,可不是我蓋的。去年今年五月鹽田政府官網報道「國民教育基地」成立,已毫不忌諱地表明,這些愛國主義教育,乃中聯辦統籌。以後吳克儉局長不用再費盡九牛二虎之力,去掩飾中共干預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政事了,我實在替他感到高興。
深圳市盐田区政府在线 - 盐田区公共服务网
香港在庚子首义中山纪念学校设立“国民教育基地”

   为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小学生国民教育的开展,由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简称中联办)牵头,香港新界校长会及香港国民教育中心在我区设立国民教育基地,该基地包括:广东边防六支队“沙头角模范中队”、中英街历史博物馆、庚子首义中山纪念学校等。5月11日上午,在边防六支队举行了国民教育基地授牌仪式。

   据悉,香港在我区设立国民教育基地,旨在发挥我区丰富的历史和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基地挂牌将资源进一步整合,为香港师生提供立体式的国民教育学习考察体验。庚子首义中山纪念学校有着丰富的革命传统,中山精神的传承更是国民教育系列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此次将庚子首义中山纪念学校开设成为国民教育基地也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授牌仪式结束后,新界校长会50多位校长来到庚子首义中山纪念学校参观考察,校长们通过参观校史陈列室、校园等,初步了解了庚子首义中山纪念学校的历史、孙中山先生的早期革命经历等,也更加深入理解了我校承担国民教育的使命。国民教育基地开设后,香港中小学生将会分批次到我区开展国民教育。

深港两地学生在授牌仪式现场高唱《歌唱祖国》
若你不信大陸官網報道的話,新界校長會的網頁也是這麼說:
由中聯辦牽頭的「國民教育基地」授牌匾儀式,昨日在沙頭角邊境區武警邊防第6支隊13中隊駐地舉行,……
(當然,要強辯的話,也可以說由中聯辦牽頭的是「授牌匾儀式」而非「國民教育基地」,不過,若連一個簡單的儀式也要中聯辦牽頭的話,新界校長會、香港國民教育中心與沙頭角模範中隊三者就未免太過無能了。)

(後記:先前我以為鹽田官網報道的是去年的事件,但查新界校長會的網頁,儀式其實於今年五月十二日進行,比《南方法治報》所報道於四月廿五日的活動要遲。)

順便再囉唆一次,不管「國民教育」 當中加入了多少公民教育或國情教育的內容,其本質依是愛國主義教育。上面兩篇報道可作旁證。

2012年7月20日星期五

免於愛國的自由

一講「國民教育」,總有人話「愛國不表示愛黨」、「教學生國情的時候,正反都講,不應隱惡揚善」之類,令我好洩氣。

愛國不表示愛黨,的確無錯。問題是,不管你如何定義愛國心,不管「愛國」所指的「國」是甚麼,不管這種愛有多麼美好,「愛」都只是一種情感。我愛不愛一個國,是我的自由。你要愛,悉隨尊便,但請勿以公權力逼其他人愛同樣的東西。

只有國民可以 proudly unpatriotic 的國家,人民才算有言論自由。強逼教育愛國心,應該列為刑事罪行。

至於那些說甚麼教國情要正反都教的人,求求你,先搞清楚何謂「國民教育」。世上只有新加坡與香港才有「國民教育」這回事,「國民教育」這個詞語在其他地方亦聞所未聞。國民教育,《人民日報》說得很清楚,就是愛國主義教育。無論以多少「公民教育」或「國情教育」的內容修飾(姑勿論內容是否偏頗),仍不脫愛國主義教育的本質。課程一旦獲得開辦,當「愛國」成為一種政治正確的道德觀念,香港淪為動物農莊的日子就不遠了。

我這樣說並非杞人憂天。事實上,就算中共不出手,以愛國為政治正確的風氣,亦已經在香港蔓延。 以本週「城市論壇」為例,主持謝志峰於結語時也要說「我等以中國人為榮」,彷彿不以身為中國人為榮就有甚麼好指摘似的(謝於節目開始時也混淆了國民教育與國情教育,但這是另話)。昨日天主教香港教區聲明,不會於來年開辦國民教育課,但是根據《新報》報道,教區根本也只能夠以藉口推搪,不敢當面反對國民教育:
教區教育事務處總課程主任陳乃國重申,天主教會並非反對國民教育,天主教學校推行的宗教及道德教育已含國民教育成份。教會認為,推行國民教育應全面、理性,內容不能偏頗,要引導學生思考,同時培養香港情、中國心,及有世界視野。
這種「愛國」風氣一開,日後人們凡要討論國是港事,大概就要先表忠,說自己查實是愛國愛港,愛之深責之切等等,不但無端製造了一種以「愛國大義」先於理性討論的反智之風,還平白浪費大家討論實際的政策問題的時間,甚至原本討論某個政府政策,分分鐘也會變成討論愛國者應否支持該政策,甚至討論某發言者是否愛國。總之,國民教育就像曱甴,一入屋就要殺,否則日後就算能消滅,也要付出高昂代價。所以,拜托了,各位改良主義者,有 plan B(改良課程、自編教材、令內容沒那麼偏頗等等),也等打敗仗之後才實行吧。面對國民教育這曱甴,大家的當務之急是先提起鞋,拍死它。

2012年7月14日星期六

大衛、新人、假陽具與維多利亞女王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第二階段諮詢將於明天結束。提起淫審處,香港人最容易想起「大衛像」事件,不過此事發生已久,不少人的記憶都有所混淆。例如近日《香港獨立媒體》就有文章謂:
 只是過往淫褻及不雅審裁處實在鬧出不少笑話,1994年,將香港藝術館展出的文藝復興時期雕像大衞像,以裸露性器官為由評為不雅。
查實當年被淫審處列為不雅物品的,並非真實的大衛像,而是刊於《東快訊》(香港第三份英文報章,現已結束)內的一塊七吋乘五吋的藝術品經銷商廣告(詳見本網誌舊文)。

「大衛像」廣告(這是後來刊於《東方日報》的複印本),
其下兩圖為涉案另外兩件物品的圖片(圖片來源:香港印藝學會

大衛像可謂意大利國寶,等閒都不會外借展出,記憶中它也未到過香港。真正被淫審處列作 II 級(不雅)的等身人像,是已故英國藝術家 Dame Elisabeth Frink 所創作的銅像「新人」(New Man,詳情見本網誌另一舊文)。展出該銅像的並非香港藝術館,而是某商廈大堂。此事發生於九五年二月,日期與「大衛像」事件相近,日後人們大概因此誤以為當年被淫審處列作不雅的,為大衛像的真品。

「新人」 銅像案中,物主不服淫審處的評級,最後上訴到高等法院,得直。此案的判案書獲司法機構上載至「法律參考資料系統」,可見其中的法律觀點有重大意義。此判詞中最重要的,是法官指出了銅像根本就不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所管制的物品,因此淫審處不具審裁權。法例的第一條指
"article" (物品) means any thing consisting of or containing material to be read or looked at or both read and looked at, any sound recording, and any film, video-tape, disc or other record of a picture or pictures;

“物品”(article) 指內容屬於或含有供閱讀、觀看或供閱讀兼觀看的資料的任何物件,亦指任何錄音,以及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任何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
主審的 Findlay 法官說,他難以相信立法者會認為一尊人像是「含有供……觀看的資料的……物件」。人像當然是供觀看的,但並非含有可供觀看的資料 (material)。該人像包含的材料 (material) 是銅,但這並非供觀看的東西。銅像,而非它包含的材料,才是讓人觀看的東西。就算將日常英語的用法扭曲到盡,他也不相信銅像符合條例所管制的「物品」的定義。
It is, to my mind, very difficult to believe that the law-maker had in mind a statue as a "thing consisting of . . . material to be . . . looked at . . ." A statue is a thing to be looked at, but it is not a thing consisting of material to be looked at. The material of which the statue consists is bronze, but this is not what is to be looked at. The statue itself is the thing to be looked at, not the material of which it consists. I do not believe that, even by stretching the use of ordinary English words to breaking point, it is possible to fit a statue within the definition.
按同樣道理,Findlay 法官亦不接納性商店販賣的假陽具為條例所管制的「物品」。假陽具並非「含有供閱讀、觀看或供閱讀兼觀看的資料……物件」,而是有其他用途:
it is difficult for me to accept that a sex stimulator, for example, is a ". . . thing consisting of or containing matter to be read or looked at or both . . .". I would have thought that this object was to be used for other purposes.
諷刺的是,2009 年,影視處(現併入了頗有共產中國命名風的「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簡稱「通訊辦」)竟然用放蛇行動,「揭發」並起訴旺角信和中心內一間性商店展示假陽具這類「不雅物品」,可惜小商戶人微財薄,沒有以「新人」案的判詞據理力爭,反而認罪算數(不好意思,詳見本網誌又一舊文)。

「新人」案本身也有兩個非常諷刺的地方。淫審條例第 18 條 (c) 指「凡物品經評定為第 I 類或第 II 類,…… 如於該評定類別生效後向任何人發布該物品,數量在 2 份以上時, 須 ……」。Findlay 法官認為,條例所管制的「物品」,理論上是可以發布 (publish) 多於兩件的。銅像可以展示,卻不可以「發布」。

銅像不是可以「發布」的「物品」,然而其照片卻是。由於「新人」銅像比真人還大,不方便搬到淫審處去,於是當年影視處竟然「立此存照」,讓淫審處袞袞諸公望着照片玩審裁遊戲。因此,若說「新人」銅像有不雅成份的話,當年「發布」不雅「物品」的,實際上並非銅像的物主,而是影視處。

大衛「孿生兄弟」的「細佬」的樹葉(1857 年)
另一個諷刺之處,是淫審條例要求淫審處要把物品存檔五年,物主在某些情況下亦要把物品包裝,加上警告字句等等。將這些要求加諸一尊銅像,會令條例變成嚴苛的沒收規則,是非常荒謬的,Findlay 法官亦認為這顯示了立法者並不認為雕塑是條例管制下的「物品」:
This is a very clear indication that the law-maker did not have sculptures in mind as articles. This provision contemplates an archive in which copies of articles submitted would be kept. Surely, no one in his right mind would think that a statue should, in the normal course, regardless of the classification, be kept in a repository for 5 years. I cannot believe that the law-maker intended this. It would amount to, in the case of individual works of art such as statues, to a draconian confiscation provision.
諷刺地,當年影視處竟然用紙版製的樹葉遮蓋銅像的「重要部位」,真的為銅像添了包裝,不過我得指出,影視處作為大不列顛殖民地的下級部門,是非常忠於大英帝國傳統的。話說 1857 年,維多利亞女王參觀了 South Kensington Museum 新展出的大衛像複製品。本來依比例計,不少港男的「細佬」都比大衛像的雄偉,然而大衛像本身有五、六米高,細雞都變大雞。究竟女王陛下是否仰視此「大偉」的雞雞時遭嚇倒,現已無從稽考,但博物館見女王大驚失色,為免日後冒犯其他女士,就製作了一塊半米高的樹葉,加上特製掛鉤,掛在大衛的重要部位之上了。

伸延閱讀:David's fig leaf, perhaps by D. Brucciani & Co., about 1857; Victoria and Albert Museum

2012年7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新語

承擔
候任特首辦項目主任是協助候任特首處理政府交接的各項工作,任期只有2個多月,要找到能力經驗都符合要求的人擔任不容易。陳冉願意擔此重任,正顯示出對香港的承擔,否則以她的學歷,在外邊找到高薪厚職並不困難,何必進入這個「熱廚房」?
 ── 卓偉,為何歧視內地背景人士服務香港?文匯報,2012-04-24。

學術自由
國民教育服務中心主席楊耀忠正在香港電台節目《自由風自由phone》上發言,對於早前被轟洗腦的《中國模式國情專題教學手冊》,他剛剛表示,該教材只是提供一些觀點,給予學生思考,故客觀持平,無洗腦之嫌。他又說沒有可能包括全部的觀點,教師可自由選擇教材。他更問,社會要有多元意見,為什麼不能尊重他們有學術自由。
 ── 輔仁媒體 Facebook 專頁,2012-07-06。

正視歷史
梵蒂岡宣布將上周獲祝聖的黑龍江教區主教岳福生逐出教會。法新社 昨引述梵蒂岡聲明稱,天主教黑龍江教區上周五舉行的祝聖禮未獲教宗認可,屬非法行動。岳福生現任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副主席,國家宗教局發言人上周三(4日) 曾表示,希望梵蒂岡正視中國天主教會的歷史和現實,不要動輒以所謂教律處罰相威脅,在中國教會製造分裂和混亂。
 ── 滬新主教軟禁修院「避靜」,明報,2012-07-11。

貿然
林煥光解釋,倉卒辭去行會召集人一職並非恰當的做法,因為行會召集人的任命是一項嚴肅的安排,在沒有確切角色衝突的可能性下貿然引退,是不負責任的做法。至於選擇留任平機會主席至約滿,是為了避免平機會的運作受到嚴重打擊。
 ── 林煥光反口揀行會 明春不續任平機會主席,信報,2012-07-12。
註:梁振英於三月廿五日「當選」,並於六月廿八日宣佈林煥光為行政會議召集人 。


政治目的
另外,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亦就梁振英在選舉期間,作出失實陳述,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梁振英的一方反對,認為梁國雄濫用司法程序,有政治目的。梁國雄表示驚訝,認為自己這樣做,是盡立法會議員的責任。
 ── 梁振英當選司法覆核案下午繼續聆訊,商業電台,2012-07-12。

2012年7月5日星期四

A May Sing Grace

羅慧娟離世,各報章因她的藝人身份,都把消息登於娛樂版。類似做法雖然常見,但將訃聞放在「娛樂」版,始終予人冷血之感。《明報》一邊以斗大的標題寫着「明報記者林祖傑新加坡直擊」,一邊將名曲 Amazing Grace 串成 A May Sing Grace,意外地為這則新聞添了幾分娛樂價值。
阿May(我帶着情意 ~ 一絲絲悽愴 ~ )

如此編輯錯誤,難免招人訕笑,然而正所謂「剃人頭者,人亦剃其頭」,當網民笑得好過癮嘅時候,話唔定自己舐咗嘢都唔知。親子王國網站就有網民諷刺「乜May 都可以有a 開頭架咩? 」大概是英雄所見略同,babynet.com.hk 亦有人話「首先 May開頭係唔可以用 A, 大家都應該知啦!

其實,May 是可以用 A 開頭的。英語一向都有類似的文法,就是在 Mr/Mrs/Miss 某某之前冠以 a。Thomson and Martinet (1980), A Practical English Grammar, 3/e, p.2:
a can be placed before Mr/Mrs/Miss + surname:
a Mr Smith    a Mrs Smith    a Miss Smith
a Mr Smith means ‛a man called Smith’ and implies that he is a stranger to the speaker. Mr Smith, without a, implies that the speaker knows Mr Smith or knows of his existence.
當說話者談及 ‛a Mr Smith’ 的時候,意思就是說他並不認識此 Mr Smith。換成中文,就是「有位史密夫先生」。

上面的八十年代文法書仍要求放在 a 之後的人名必須是「Mr/Mrs/Miss + surname」的形式,近年則逐漸多見一些「a + first name」的寫法,例如某報就有一則心理學新聞謂:
Mails sent from an Alexander were clicked on 102 per cent more times than those from a Kevin.
網上論壇流行,不少人都只用一個 first name 作用戶代號,由於代號可能重覆,當一用戶談及另一用戶時,為求方便,亦會用「a + first name」形式的稱呼。實例
A Justin said put some braces on the frame I would add an angle to the gear box so that it has a solid mount where the ears broke off to keep the JBWeld from breaking and then two angle braces one on each side from mid height down at a 45 degree angle to the base.
阿 May
回說 A May Sing Grace。英語 grace 有多重解釋,例如除了「恩典」,也可以解作謝飯禱告。Cambridge Dictionaries Online:
grace noun ( PRAYER )
Definition
[C or U] a prayer said by Christians before a meal to thank God for the food
The children always say grace at school.
若某位阿 May 是將禱告唱出來而非說出來,就是 A May Sings Grace 了。當然,由於 A May 是第三身單數,Sing 要改成 Sings 才對,不過,若 May 是印度人,作了多則無題但著名的謝飯禱告,那麼,當我們提及其禱告時,也許就會說此是 …(希望謝飯不要變成噴飯才好)… A May Singh Grace (或 A May Singh's Grace)了。

伸延閱讀:阿May sing(s) grace; Littleho's 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