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 自言可請齊天大聖、九天玄女及鍾馗等師公上身 …唉 ~~
九天玄女及鍾馗也就算了,齊天大聖明明係虛構人物(抑或應該說「動物」?),點樣請上身?唔通要 literally 着套「馬騮衣」?!
我唔係要 blame the victim,不過實在好奇,究竟被告有無向事主提過佢可以請齊天大聖上身?另外,那些秀茂坪大聖廟的信眾,或一般香港人當中,其實有幾多個不知道齊天大聖是《西遊記》的虛構角色的呢?或者,下次在我們向別人解釋為何要反對功能組別選舉之前,最好先記得香港仍然是個民智未開的地方。
後記:謝謝 Kursk 留言。本案被告之所以被定罪,非因他是神棍,而是被告以虛假藉口促使性行為,但是要證明一名被告的「法力」為虛假,就等於要證明他是神棍,所以我同意 Kursk 所講,要用法律判定誰是神棍,有令法庭變成「宗教裁判所」之虞。事實上,從報章的報道,我們也看不出法官除了主觀判斷(他認為被告搞野搞了咁多次,無理由一點感覺都無)之外,還有甚麼客觀理據。就一般情況而言,要求被告證明他有法力容易,要控方證明被告無法力卻相當困難,所以這類「神棍騙案」似乎與「由控方證明被告有罪」的普通法精神有所衝突。未知各位有何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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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則留言:
我們可以當他們是請了邪靈上身,一樣會有神力。
(我明白這案例的判決精神是希望杜絕所有以宗教為名的性交,不過那案件的確感覺上有點像宗教裁判所...)
事涉宗教,的確敏感,不過我想說的是,就這個特殊案例而言,我無辦法唔相信條友唔係神棍。問題唔係佢有無法力,而係佢宣稱的法力來源。佢話請齊天大聖上身,就等於話自己請o左聖誕老人或者 Hello Kitty 上身同樣荒謬,原因是三者都是眾所週知的虛構人物(如果換了是齊天大聖的 prototype,亦即《大唐三藏取經詩話》之中的猴行者,情況則可能模糊一點)。
我想這裏含糊的並非被告是否神棍,而是甚麼程度的謊言,或甚麼情況下作出的謊言,才可被社會可以接受。
我不認為法庭有責任「杜絕所有以宗教為名的性交」,不計「信仰」這個敏感問題,單單只針對宗教上「虛假藉口」已不合理,我相信其他種類 (尤其愛情) 的「虛假藉口」影響範圍大得多。
再講落去,我覺得這條例早有修訂必要。
Michael,
多謝留言。近來事忙,兼有點委靡不振,所以抱歉這麼遲才回覆。現行法例針對應該是一般情況,而並非單單以宗教為名的「虛假藉口」,只不過本案剛巧涉及宗教吧。
我不熟悉法律,所以有些原則或法律細節是我始終想不通:
1) 法庭應該無意介入別人的私生活,所以對男歡女愛中「呃人上床」之事,我想以應該是不能入罪的,只是甚麼「虛假藉口」才算犯法?分野在何處?
2) 我同意你說應當修例,不過網上有些意見(出處不贅)認為這條法例應該完全廢除,我就不敢苟同了。舉例說,大部份人應該都同意立法禁止強姦,這樣,為甚麼法例應該對付強姦案,而不應對付「呃人上床」?是因為前者含有暴力?還是因為被人騙上床的事主本身同意發生性行為?但是,為甚麼騙人金錢是罪行,騙人上床就不是?
3) 反過來說,若換了場景,被告並非要求事主「性交轉運」,而是要求「奉獻金錢轉運」。撇除一些稅務或慈善團體的註冊問題不談,那被告的行為實在與一般基督教會的做法無異(最少從世俗眼光來看如是),那為甚麼此處要人奉獻金錢就不是罪,要人上床卻是?
我不知自己是否已想到鑽牛角尖,不過總覺得無論站在何種立場,都是矛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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