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偶然看到台灣有平民組織聯署罷免吳育昇的消息,起初相當納悶,後來卻吃了一驚。
吳育昇是立法委員。是次聯署,罷免者所持理由是吳「曲從馬意、違反民意」。且不說事情來龍去脈,也不論(更沒資格評論)誰對誰錯。此事最有趣的,是平民竟然可以憑「違反民意」這個理由來罷免議員這一點。
一般民主國家,法律上容許罷免國會議員的理由,若不計健康原因,通常要不是議員干犯刑事罪行,就是議員行為不檢,嚴重到近乎犯罪的程度。民主大國美國如此,就連不民主的香港亦如是。港人的認知之中,若要懲罰違反民意的議員,方法只有兩個,就是以輿論壓力逼使議員辭職(通常此辦法只適用於有政黨的議員,獨立議員很可能不為所動),或者於下次選舉,令該議員落選。單憑「違反民意」就可以罷免現任議員,聽起來真是民主程度爆燈,too good to be true。
然而,查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這種做法原來是真是可行的:
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從而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不知今次罷免案能否成事,但我著實上了一課。
6 則留言:
罷免權,本來就不必要有犯法。罷免等同於議會制中的不信任投票而已,人家當初選你出來,現在不信你,自然可以換一個。(例如中大學生會的罷免條款就從來都不需要有違章才可以實行)
總統或行政首長採任期制,非犯法不能罷免,主要是為了避免行政權被不停發生的政治罷免影響。但這個只是立法委員,就算中途缺了一個,對於立法院運作也不會有大影響。所以不應限制罷免權的使用。
這個我就清楚了。查英文維基的話,於許多人心目中比美國還要自由民主的加拿大,似乎也只有卑詩省才有罷免選舉。美國則只有十一州有無條件的罷免選舉,其他州份要不是沒此機制,就是要求罷免的目標涉嫌犯罪或行為不檢。維基的英國國會條目寫得很長,但由頭看到尾,英國國會似乎沒有成文的罷免機制。它倒有彈劾議員的方法,以英國人的榮譽心來說,一遭彈劾,似乎也不得不下台吧。然而此彈劾權似乎只在議院而非平民手中,而且自1806年後,此項權力亦未行使過。
從另一個角度看,元首只得一個,議員卻有N個。若議員可遭無罪罷免的話,儘管行政權不受影響,但還是有成本的。幾年前我支持五區公投,土共那番「補選要使多一億元」的話,雖說立心不良,但純粹依會計的 'book' 直說,卻是對的。
無罪亦可罷免,我不知好不好,但我很喜歡今次台灣的例子。它令我一開眼界,知道世上有更多可能。
Typo: "這個我就清楚了" should read "這個我就不清楚了".
現實中罷免投票的確通常都要求有違法情事。罷免的要求比不信任投票高。
孫中山主張的就是可以以這理由罷免行政首長以及議員,
而且地方亦然,
詳情可以在FB中PM本人。
孫中山主張的就是可以以這理由罷免行政首長以及議員,
而且地方亦然,
詳情可以在FB中PM本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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