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的功能組別選舉,是世所罕有的選舉制度,我找了許多網頁,都找不到其他國家有相似制度。
Chris 老兄回憶他的舊 AO 上司曾說「有件事,講埋俾你地知,不過千祈咪同D 街坊講---功能組別呢味野先例很少,上次是在納粹德國出現的!」梁文道又稱「歷史上除了香港,只有兩個政權實行過這套議會設計,那就是意大利的墨索里尼和西班牙的佛朗哥」,不過查維基百科,德國跟西班牙於二戰前後,好像都沒有功能組別選舉制度。對此兩國政治史有研究的朋友,不妨賜教。
墨索里尼治下的意大利雖然無功能組別選舉,卻有一條 Acerbo Law。此法規定,國會選舉中很票最多的政黨,只要得票超過四分之一,即可取得國會三分之二的議席。也就是說,在最極端的情況之下,投票給最大黨的選民,他們的一票的力量等於其他選民的 (2/3)/(1/4) = 2.67 票。這其實只是小菜一碟,香港的功能組別,例如金融界,有 132 名選民,而地區議席則平均每席有 110000 選民,粗略地計,雙方選民的力量是 833 與 1 之比,遠遠拋離法西斯意大利。
香港立法會的地區界別選民共計約 330 萬名,而功能組別則有約 21 萬名,若後者是前者的子集,那整體選民之中,約 6.4% 是特權份子。近日煲劇(《篤姬》),一時興起,問維基大神日本史,發現一百二十年前的七月一日,正好是日本舉行第一屆眾議院選舉的日子。當時雖然平民與士族都有被選權,但只有年滿廿五歲,年繳最少15円國稅的人才有選民資格。15円今天聽來是小數目,但以當年的物價來說,只有富人或中產精英才有投票資格,也就是說選舉本身是一個小圈子功能界別內的直選。事實上,這個圈子比香港的還要小,當年合資格的日本選民人數,只佔總人口的 1.13%。
日本要到 1925 年才通過法例,令所有滿廿五歲的男性都可以做選民。法例通過後的第一次普選(或嚴格來說,男性普選)是 1928 年舉行的第十六屆,跟第一屆相隔 38 年。托克維爾於他的傳世名著 Democracy in America 之中謂民主發展需要和平的環境。日本在二十世紀初雖非篤姬身處的幕末年代那麼紛亂,但怎說也不是和平的年代,可是日本能於短短 38 年內,交出漂亮的成績。現代香港沒有戰亂或內亂,但從 1985 年開始有功能組別選舉,至今已經 25 年。漫漫長路,還要走多久?
2010年6月22日星期二
AITF 黨就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建議方案
為落實普選, 及暴露壟權派無意推行真普選這個事實, AITF 黨在充分考慮了中共、西環、政府、博客、社會各界及立法會在三個月的諮詢期提出的意見後,就政府提出的2012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制訂了一套建基於中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符合「循序漸進」及「均衡參與」原則的修訂方案。
(Updated 2010-06-23: 參考了方潤先生的意見及 15C 黨的改良方案之後,本黨決定將昨天提出的方案再略為修訂,並附上原因。)
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及組成(與政府提出方案基本相同,只在選委規模略有出入)
本方案合理之原因
(Updated 2010-06-23: 參考了方潤先生的意見及 15C 黨的改良方案之後,本黨決定將昨天提出的方案再略為修訂,並附上原因。)
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及組成(與政府提出方案基本相同,只在選委規模略有出入)
- 選舉委員會由現時的800人增加一倍至1600人(政府提出方案為增加至1200人)。
- 四大界別同比例增加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即每個界別各增加200個議席。把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即政界)新增200個議席的四分之三(即150席)分配予民選區議員,加上原來的42個議席,區議會將共有192個議席,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即委任區議員不參與互選。
- (與政府提出方案相同)增加由330多萬選民選出的民選區議員在選舉委員會內的比例,以有效地擴大選民基礎,增加選舉委員會的民主成分。
- 原有四大界別之中的「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及「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每個界別的原有200席選舉方法不變(即由所謂「團體票」產生),惟每個界別的新增200名成員,乃從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有意參加者當中均勻隨機選出:(a) 有意參加者須登記參加意願,(b) 有意參加者須為該功能界別內的在職人士,(c) 有意參加者須為立法會地區選舉選民。
- 任何合資格參加者,只可登記為該三大界別的其中之一。第四界別(政界)的選民不參與另外三個界別的隨機抽選。
- 維持目前的提名門檻,即選舉委員會總人數的八分之一(即200人)。
- 現階段不設立提名人數上限。
- 2012年的行政長官選舉不改變行政長官不屬任何政黨的規定,但長遠可作檢討。
本方案合理之原因
- 由於2012年的行政長官仍由一個遠少於全港地區直選選民數目的選舉委員會選出,因此絕非普選,符合人大常委認為2012年行政長官不應循普選產生的決定。
- 本方案只就選舉委員會的產生方式略作修改,未有改變選舉委員會產生後選舉行政長官的方式,符合人大常委認為2012年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應按照基本法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的決定。
- 選舉委員會的規模較之前只增加一倍,總數不過1600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
- 由於原有的800選舉委員席位產生方法不變,傳統政商精英仍可循原有途徑參加選舉委員會,亦符合「循序漸進」精神。
- 新增的800席中的600席由全港330多萬地區選舉選民當中三個功能界別的在職人士選出,有利拓闊選民基礎,令選舉委員會更具代表性,符合「均衡參與」精神。
- 該600位選舉委員由隨機抽出,乃公平的產生方式。
- 2012年以後,從團體票產生的選舉委員所佔比例,可逐步減少。當選舉委員會接近全體由抽籤方式產生,可考慮將行政長官選舉改為全民普選。
拒絕管理
假設 2017 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是真普選,而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又獲得通過。現且看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
2007年:800 人選舉團,循四個界別產生;
2012年:1200 人選舉團,循四個界別產生;
2017年:普選,亦即行政長官由三百多萬選民組成的選舉團產生。
問題:
1) 選舉委員會的規模,於兩屆內從 1200 人增加到 3000000 人,為甚麼算「循序漸進」?
2) 若從 1200 人增加到 3000000 人都算「循序漸進」,為甚麼 2012 年的選舉團規模,不訂在 800 人與 3000000 人的中點,亦即 1500000 人(以等差級數計),或 50000 人(以等比級數計)左右?這樣不是更循序漸進,更平穩過渡嗎?
任何人,只要細心想想前兩個問題,都會明白一件事:既然從 1200 人到 3000000 人的演變不可能是循序漸進,所謂 2017 年「可以」「普選」行政長官,根本是鬼話。中共、西環、港府或本地的權貴,完全無意讓香港人普選行政長官。
若問政府的政改方案或民主黨的修訂方案於政制上是不是進步,我們可以肯定地回答:是。然而,比起1995年立法會(時稱立法局)的10席選舉委員會(由直選區議員互選產生)及「新九組」功能組別在議會中的影響力,就可以明白政府政改方案帶來的所謂進步,不過是九牛一毛。實際上,即使政改方案獲得通過,九七年前那種程度的選舉,仍是可望而不可即,更遑論真正的雙普選。
那些「有好過無」或者「愚公移山」之類的高論,可以休矣。無錯,你每日擔一桶泥,長遠來說的確更接近將山移平的地步,但是依這樣的速度,到你歸天那日,你挖走的泥頭恐怕還填不滿一間斗室。增加選舉委員會的規模,或者增加立法會區議會功能界別的席位,都只是誘餌。若習慣了這些小甜頭,港人只會陷入無限輪迴,永不超生。
純粹從制度而言,通不通過政府的政改方案或民主黨的政改修訂方案,也無分別。有些高人認為中共接納民主黨修訂方案,是分化泛民、收編民主黨之舉,這確有可能,可是即使只從公關角度而言,接納一個不痛不癢的修訂,卻可換來帶頭推動政制發展的美名,何樂而不為?
從手法而言,無論是肥彭當年的撒手鐧,抑或現在民主黨的修訂方案, 儘管效果不一,走的卻是同一法律罅,目的是「溝淡」功能組別,算是一種和平演變的方法,也是無可無不可。
接納政府政改方案或民主黨修訂方案的真正問題,是它會影響香港市民對政制發展的期望。
制度內,香港人其實完全沒有跟中共或壟權派周旋的本錢。我們唯一可用的籌碼,是暴力。香港並無武裝革命的可能,卻有不合作或暴動的實力。壟權派一直宣傳「基本法的要求」、「人大常委的決定」、「原地踏步又點會有進步」,以至甚麼和平理性之類,客觀目的都只有一個,那就是規範港人的行為,管理港人的期望,令我們有從建制內亦可進行改革的錯覺,以致放棄武力。期望管理本身不是壞事,用法律規範市民本身亦沒有錯,但大前提是若市民認為制度有缺陷,他們可以循合法途徑有效地改變制度。香港的情形卻非這樣。所謂基本法或人大常委的規定,不過是以法律包裝的強權,例如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本來只規定「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而無容許人大常委由上而下先行劃定框框的條文,但是港人要 2012 年有直選,而中共「唔老黎」,於是就忽然空投一個「人大常委決定」,為政制發展設個鳥籠。
早前變相公投遭指摘為違反基本法,民主黨修訂方案的變相直選卻獲通容,壟權派由原先指它違反基本法,到忽然改口一致支持,亦可見對基本法的解釋是何等任意和兒戲。講到尾,由於人大常委有基本法的解釋權,所以民主派提出的任何政制改革是否「合法」,只端乎中共一念之間。
既然任何合法推動政制的手段都只是幻像,剩下來的就要看港人何時下定決心反抗。有些人罵民主黨投共,我覺得這樣不好。問題不是民主黨有否投共,而是未來的關鍵,乃掌握於市民而非民主黨手中。余若薇批評曾蔭權只看到仍需在議會中爭取的幾票,卻忘了爭取市民的認同,可謂一矢中的。對民主黨這場大龍鳳,我們亦需作如是觀。停止罵民主黨吧。今日不少善忘的香港人還懷有良好願望,期盼2017及2020年有真普選,我們現時最最最重要的,是要令他們覺醒,明白無論是否通過民主黨的修訂方案,壟權派也不會讓港人於2017及2020年有真普選。只有當香港人拒絕政府管理期望,當香港人真正瞭解自己的談判本錢是甚麼,雙普選才有可能實現。
相關連結: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
2007年:800 人選舉團,循四個界別產生;
2012年:1200 人選舉團,循四個界別產生;
2017年:普選,亦即行政長官由三百多萬選民組成的選舉團產生。
問題:
1) 選舉委員會的規模,於兩屆內從 1200 人增加到 3000000 人,為甚麼算「循序漸進」?
2) 若從 1200 人增加到 3000000 人都算「循序漸進」,為甚麼 2012 年的選舉團規模,不訂在 800 人與 3000000 人的中點,亦即 1500000 人(以等差級數計),或 50000 人(以等比級數計)左右?這樣不是更循序漸進,更平穩過渡嗎?
任何人,只要細心想想前兩個問題,都會明白一件事:既然從 1200 人到 3000000 人的演變不可能是循序漸進,所謂 2017 年「可以」「普選」行政長官,根本是鬼話。中共、西環、港府或本地的權貴,完全無意讓香港人普選行政長官。
若問政府的政改方案或民主黨的修訂方案於政制上是不是進步,我們可以肯定地回答:是。然而,比起1995年立法會(時稱立法局)的10席選舉委員會(由直選區議員互選產生)及「新九組」功能組別在議會中的影響力,就可以明白政府政改方案帶來的所謂進步,不過是九牛一毛。實際上,即使政改方案獲得通過,九七年前那種程度的選舉,仍是可望而不可即,更遑論真正的雙普選。
那些「有好過無」或者「愚公移山」之類的高論,可以休矣。無錯,你每日擔一桶泥,長遠來說的確更接近將山移平的地步,但是依這樣的速度,到你歸天那日,你挖走的泥頭恐怕還填不滿一間斗室。增加選舉委員會的規模,或者增加立法會區議會功能界別的席位,都只是誘餌。若習慣了這些小甜頭,港人只會陷入無限輪迴,永不超生。
純粹從制度而言,通不通過政府的政改方案或民主黨的政改修訂方案,也無分別。有些高人認為中共接納民主黨修訂方案,是分化泛民、收編民主黨之舉,這確有可能,可是即使只從公關角度而言,接納一個不痛不癢的修訂,卻可換來帶頭推動政制發展的美名,何樂而不為?
從手法而言,無論是肥彭當年的撒手鐧,抑或現在民主黨的修訂方案, 儘管效果不一,走的卻是同一法律罅,目的是「溝淡」功能組別,算是一種和平演變的方法,也是無可無不可。
接納政府政改方案或民主黨修訂方案的真正問題,是它會影響香港市民對政制發展的期望。
制度內,香港人其實完全沒有跟中共或壟權派周旋的本錢。我們唯一可用的籌碼,是暴力。香港並無武裝革命的可能,卻有不合作或暴動的實力。壟權派一直宣傳「基本法的要求」、「人大常委的決定」、「原地踏步又點會有進步」,以至甚麼和平理性之類,客觀目的都只有一個,那就是規範港人的行為,管理港人的期望,令我們有從建制內亦可進行改革的錯覺,以致放棄武力。期望管理本身不是壞事,用法律規範市民本身亦沒有錯,但大前提是若市民認為制度有缺陷,他們可以循合法途徑有效地改變制度。香港的情形卻非這樣。所謂基本法或人大常委的規定,不過是以法律包裝的強權,例如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本來只規定「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而無容許人大常委由上而下先行劃定框框的條文,但是港人要 2012 年有直選,而中共「唔老黎」,於是就忽然空投一個「人大常委決定」,為政制發展設個鳥籠。
早前變相公投遭指摘為違反基本法,民主黨修訂方案的變相直選卻獲通容,壟權派由原先指它違反基本法,到忽然改口一致支持,亦可見對基本法的解釋是何等任意和兒戲。講到尾,由於人大常委有基本法的解釋權,所以民主派提出的任何政制改革是否「合法」,只端乎中共一念之間。
既然任何合法推動政制的手段都只是幻像,剩下來的就要看港人何時下定決心反抗。有些人罵民主黨投共,我覺得這樣不好。問題不是民主黨有否投共,而是未來的關鍵,乃掌握於市民而非民主黨手中。余若薇批評曾蔭權只看到仍需在議會中爭取的幾票,卻忘了爭取市民的認同,可謂一矢中的。對民主黨這場大龍鳳,我們亦需作如是觀。停止罵民主黨吧。今日不少善忘的香港人還懷有良好願望,期盼2017及2020年有真普選,我們現時最最最重要的,是要令他們覺醒,明白無論是否通過民主黨的修訂方案,壟權派也不會讓港人於2017及2020年有真普選。只有當香港人拒絕政府管理期望,當香港人真正瞭解自己的談判本錢是甚麼,雙普選才有可能實現。
相關連結: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
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
2010年6月12日星期六
斷章取義
【信報】田紀雲撰文籲退休高幹勿指指點點不想斷章取義,但上文總令我覺得身為前副總理的田紀雲,根本混淆了「集體討論」跟「集體決策」,以及「言論自由」(敢講話、講真話)跟「民主」幾個概念。近年中共所謂香港 2017 及 2010 年「可以」「普選」,骨子裏是甚麼一回事,大家應該心中有數。還是 quote 潘霍華那一句,愚蠢是天生的,愚昧卻是後天的。以後若發現貨不對辦,不要抱怨,誰叫自己當初自欺欺人,甘心被耍。
…… 真正深入实际,走群众路线,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毛主席一贯倡导的工作方法。凡重大问题要提请集体讨论,让每个领导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可搞“一言堂”,“家长制”,个人说了算。胡耀邦同志任总书记时,是我们党历史上最民主的时期之一,人们敢讲话,讲真话,不担心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