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7日星期三

重審淫審條例(外篇.三)之齊審章子怡

淫審是個作文練習。近日的章子怡日光浴照片,正好用來說明淫審的結果可以如何隨意。

就拿《蘋果日報》的報道來開刀:

(圖片來源:《東南西北》網站)

《東方日報》及《太陽報》兩年前也有類似的報道,當中包括一幅名模 Kelly Brook 與男朋友 Billy Zane 的沙灘照,大小約為六吋半乘五吋半,照片中 Kelly Brook 赤裸上身,乳頭跟乳暈只以細小的正方形遮蓋。兩宗報道都被評為不雅,兩報申請司法覆核,但被駁回。淫審處對這兩宗報道的裁決理由是這樣的(見 THE SUN NEWS PUBLISHER LIMITED AND ANOTHER v. COMMISSIONER FOR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HCAL 50/2006):
審裁處認為以現今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來看,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未能接受在讀者包括任何年齡人士的大眾物品展示女性裸露的圖畫,而以不露點(女性的乳頭、乳暈)的方式在大眾刊物內描繪女性的乳房,並不表示一定會被合理的社會人士接受。審裁處的考慮是包括裸露的程度,在物品所佔的面積,物品的文字。裸露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可能觀看物品的對象及物品的真正目的。

申請人指出刊登物品旨在顯示兩位國際明星之親密關係,已達到女星可以在男星面前裸露上身,但以上的主旨,不但從沒有在物品內,以文字提及,讀者小心閱讀物品,亦不能從字裹行間看到所謂的主旨。讀者看到的是一張裸照,讀到的是「裸你命」,「半裸大解放」,「送波餅扭作一團」,「裸胸招搖」,「36、24、 35的索爆身材」一類的挑逗性標題及字句,吸引讀者集中注意女星的裸體和乳房。審裁處認為物品本身的重點在裸體方面,以展露女星胴體吸引讀者,而照片中女星的裸露程度配以「不雅」描繪,已超越一般合理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審裁處認為物品之刊載並沒有真正誠實目的。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10 條的「審裁處指引」,淫審處為物品分類時,要考慮以下因素:
  1. 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2. 物品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3. 物品有否真正目的,或其內容是否只是掩飾,「掛羊頭賣狗肉」;
  4. 發布對象是那些人;
《條例》第 28 條亦規定具科學、文學、藝術或學術價值可用作辯護理由,不過本文中的物品顯然沒有這些價值。

參考對 Kelly Brook 報道的裁決,我們可以把《蘋果日報》的報道評為不雅:
物品的標題為「章子怡天體真人騷」,內有兩張圖片,顯示影星章子怡與未婚夫 Vivi Nevo 在海灘日光浴。,大圖佔報紙的半版大小,大字標題「未婚夫聞捏(才巢)擒」。當中章子怡赤裸上身俯臥,露出半邊乳房,泳褲亦半褪下;Vivi Nevo 側臥在旁,左手支起上身,右手按在章子怡的臀部。小圖佔八分一版面,顯示章子怡正解下泳裝的胸罩部份。

審裁處認為大圖之中 Vivo Nevo 的右手放在接近章子怡下體的地方,雖然圖中二人未必在進行或準備進行性行為,但圖片配合充滿挑逗字眼的標題,跟小圖的寬衣解帶場面,令物品有二人進行或準備進行性行為的的整體效果,違反一般合理人士的道德禮教標準。考慮到圖片的大小及標題所用字眼,審裁處認為物品旨在以女星胴體吸引讀者,滿足他們在性方面的窺私慾望,沒有真正目的,此類物品亦不適宜向未成年人士發布。
若要把報道評為第 I 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又如何?

以我近來讀有關淫審案例的經驗,若淫審處把物品評為第 I 類,一般都懶得給理由。不過若真的要寫,可以這樣:
審裁處認為物品中照片的裸露程度極低,與一般的比堅尼泳裝照相若。儘管女性赤裸上身俯臥在沙灘作日光浴未必在所有地方都合法,這種行為本身十分平常。圖中二人為未婚夫婦,他們在照片中的親熱行為亦不涉性行為。雖然標題用詞低俗,顯示物品以滿足讀者對名人的性方面的窺私慾為目的,但一般人應看得出圖片標題與圖片內容不符,物品的整體效果與一般情侶在海灘的親熱照無異,並不違反一般合理人士的道德禮教標準,對未成年人士亦不構成壞影響。
大家不妨也試寫裁決理由,甚至把這擺到學校課堂上讓學生練習。口講淫審制度實在太抽空,親身體驗,做一做淫審練習,應有助大家瞭解淫審制度的奧妙/荒謬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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