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5日星期五

重審淫審條例(一)

(多謝方潤的網誌,為處於知性低落期的在下提供一些思考的材料。)

前言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蘇錦樑主打的淫審條例檢討,下週一將舉行第二次公開論壇,有心人屆時可以看看。這次檢討最惹火的,當數諮詢文件中的「新媒體」部份。管制網上不良資訊,並非香港政府獨有的主張。現時許多西方國家均有美其名為「自願」,但實際上是互聯網供應商 (ISP) 受壓之下設立的 ISP-level filtering。澳洲政府近日亦因為力主管制網絡而引起很大爭議,我在本系列亦會引一些例子。不過這次淫審條例的檢討範圍並不止於網絡管制,因此本篇只會談文件的第二章 (A) 部份,新媒體留待日後再談。

第二章 (A):審裁機構的組成
以我觀察,輿論對蘇副局長的諮詢文件都是褒少貶多,不過有一點非常值得讚賞的,就是這份文件寫得相當清楚易明。以政府文件來說相當少見。例如文件說:

公眾認為,審裁處根據《條例》為物品評級時,其裁決必須一致,而審裁處必須有足夠代表性,以反映社會的標準。
這很清楚地表達政府對公眾意見的認知,也的確反映了公眾認為審裁處被某些少數意見(如明光社)所把持的想法。為了增加審裁處的代表性,政府作出多項建議:
  1. 從陪審員名單中抽取審裁員;
  2. 增加每次聆訊時審裁委員的人數(例如由現行四個增至六個);
  3. 委任更多人作審裁員(例如由現行三百名增加至五百名);
  4. 委任更多人作審裁員,並立法訂明每次聆訊必須包括來自某些界別的審裁員;
  5. 確保沒有審裁委員被委任超過六年;
  6. 公開暫定類別裁決的理由;
  7. 把審裁處分成互相獨立的二級審裁機構,一級負責暫定評級,一級負責覆核評級及接收法庭轉介案件。
這是個好例子,說明政府的思路如何混亂。淫審處確實缺乏代表性,但問題的癥結不在於它沒有代表性,而在於它缺乏認受性透明度(七項建議的後三項也不涉代表性)。公職人員不一定要有代表性才獲公眾接納,法院的法官就不是從社會各界挑選的。加強審裁處的代表性並不令裁判更為公眾接受,恰恰相反,由於港人對「淫褻」及「不雅」的定義大不相同,除非每次聆訊也有大量審裁員參與,否則委任更多人作審裁員,但每次聆訊只由少數人負責,只會令各項裁決顯得更不一致。

這裏不妨介紹一下澳洲的評級機構。香港的淫審處兼負暫定評級與覆核評級的功能,在澳洲, Classification Board 負責評級,而 Classification Review Board 則負責覆核,前者現屆只有十四人,後者更只有四人。雖然澳洲的審裁機構負責的範圍與香港的不盡相同(他們除了刊物,還要負責審查電影和電玩,但不必負責大衛像),不過比起香港的三百人委員會,澳洲的審裁員數目少得驚人。這兩個評級機構的成員並無重疊,都是全職,由公民自薦,總理推介,總督委任。他們人數雖少,但沒有人批評他們不夠認受性。在幾個月前的 Olympia Nelson 裸照事件中,雖然澳洲政界取態一致,但是 Classification Board 認為事件所涉的雜誌封面並無問題,由此可見該機構的獨立。跟香港的神秘作風不同,兩個機構會在網上列出各評審員的簡歷,亦會針對每項評級對消費者作出提示,並對每項覆核列出較詳細的裁決理由。

這些透明度和不偏不倚的獨立性才是公信力的來源。淫審檢討諮詢文件中有一項建議,把淫審處擴大為一個五百人委員會,並加入功能組別,我不想作出諷刺,但實在懷疑蘇副局長是不是錯把淫審處當作選特首的選舉委員會。引入功能組別也是個很危險的做法。小博之前便提過教育界的張文光議員向 Google 及雅虎檢舉網上的「女教師」艷照,但他所持的理由竟不是照片淫褻,而是因為它們醜化了女教師的專業形像。引入功能組別審裁員,有可能造成「選擇性淫褻」,譬如只准女議員露恥,不許女教師扮淫(如用字太粗鄙,請見諒) ── 女教師兼議員則可能要特別處理 ── 這樣,淫審制度只會更偏於個別團體,而非反映一般的社會規範。

「圖片,插下体」

以陪審員作審裁員更是誤置了問題。雖然確有少數利益團體滲入了淫審系統,但無跡像顯示他們主導了整個制度。審裁員缺乏公信力,主因其實是「淫褻」及「不雅」的定義不夠清晰,以及審裁程序不夠嚴謹。例如在《明報》的《中大學生報》情色版風波中,雖然初步聆訊是由法院的裁判官主持,但結果居然是用子虛烏有的「圖片,插下体」來釘死明報,可見裁判官根本沒有用法院聆訊的嚴格標準去引導審裁員作出裁決(這樣月薪不計津貼仍至少有 91,530 元,真是叫人羨慕)。如此馬虎,即使換了陪審員當審裁員亦無幫助,只會令陪審員的供應變得緊張。

上述的政府七項建議,只有後三項比較可取,尤其是公開暫定類別裁決的理由,能令審裁員更慎重,亦對建立淫審處的公信力有益

至於審裁員的構成方面,在多元社會,道德禮教標準並非唯一,因此選擇審裁員時考慮的,應該是公眾會否相信他們能保持中庸之道,而非他們有沒有各界的代表。單從制度入手是無法保證審裁員獲公眾信賴的,不過適當的提名程序應有助減少矛盾。我建議略為更改現有做法,審裁員依然由公眾自薦,由司法機構挑選,但要得到過半的立法會民選議員認可。至於審裁員任期有多長,初步評級與覆核的職能是否分開,以香港的情況來說,並不是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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