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8日星期六

反對愛國教育,反對洗腦修辭

近日於網上不同地方,看到以下兩幅圖片,我覺得非常誤導,有澄清必要。



中華民國所謂「國民教育」,指的是政府義務給國民辦的教育,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1945年通過),當中的國民教育,台灣現今稱作「國民義務教育」(後記:「國民教育」蘊含了「每個國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的意思,而「義務教育」指國民有義務替國家讀書;參見此)。

其實無論是中文的「國民教育」抑或英文的 National Education,一向都是「國家給國民開辦的教育」的意思,而非一個科目的名稱。

全世界只得兩個地方以「國民教育」(National Education) 來指稱一個科目,一個是新加坡,一個是香港,而兩地的「國民教育」,都是以修辭來掩飾「愛國教育」(Patriotic Education)。當中或加入不少公民教育 (Civic Education) 內容,軟銷硬銷愛國主義也有高下之分,但科目的本質仍是愛國教育。

上圖引述的《對國民教育小學「生活與倫理」中學「公民與道德」課程之指示》(下稱《指示》),內容為蔣介石闡述「生活與倫理」與「公民與道德」兩科的內容、教學方法和目的。不巧的是,蔣介石本身想借這兩科為名,行愛國教育之實,例如《指示》就提到要「教育學生成為一個愛國家……的中國人」。更不巧的,是蔣介石時期的國民政府,處處視愛國教育為基本教育目標。這就連國語科也不例外,例如 1952 年頒布的國語科五項教學目標,最末一項就是「指導兒童養成道德觀念,激發愛國思想,宏揚民族精神」;到 1962 年,更將愛國教育提昇至第一位:「指導兒童由語文學習活動中,養成倫理觀念、民主風度及科學精神,激發愛國思想,並宏揚中華民族的文化」(資料來源)。因此,上圖容易令人誤會當中的「國民教育」是一個愛國教育科目,但它其實仍是指國家辦給國民的教育,而不是一個愛國教育科目。

教育局既說「國民教育」 並非「洗腦」,首先它就必須停用「國民教育」這個曖昧的科目名稱。若要推行「愛國教育」,若「愛國」是那麼美好的一回事,則請它在要求學生「大聲說出『我為到自己是一個中國人而高興』」之前,自己也坦白一點,大聲說出它要推行的是「愛國教育」,不要遮遮掩掩;若要推行的是毫無爭議的「公民教育」,更加毋須巧立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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