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3日星期二

基督徒應該反對同性戀嗎?

(本文對像為基督徒,非信徒莫怪。)

剛剛在庫斯克的網誌看到以下說話:
包容並不代表否定教義裡面的罪。很多時候,我們面對這些問題的時候的態度,太過戰鬥格,以為自己是精兵,結果把更多人推向對岸。
第一句說得真好,我也要反省一下;第二句不知指涉誰人,我也不打算對號入座。

基督徒應該反對同性戀嗎?這是既簡單,又複雜的事情。

複雜的原因,是基督徒不是人大常委,沒有基本法則的解釋權。即使把「基督徒」視同「基督教徒」甚至新教徒,不同堂會之間甚至堂會之內都可能有不同見解。

然而,只要不把聖經的解釋扯得太遠,一些大原則還是很清楚的,不過原則與結論之間還是有一定距離,且容我細說。

不少人都以創世記第十九章為例,說明同性戀的罪過,其中第一至九節說:
那兩個天使晚上到了所多瑪,羅得正坐在所多瑪城門口,看見他們,就起來迎接, …… 羅得切切的請他們,他們這纔進去到他屋裡。 …… 他們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城裏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裏來的人在哪裏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羅得出來,把門關上,到眾人那裏,說,眾弟兄請你們不要作這惡事。我有兩個女兒,還是處女,容我領出來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不要向他們作甚麼。眾人說,退去罷,又說,這個人來寄居,還想要作官哪。現在我們要害你比害他們更甚,眾人就向前擁擠羅得,要攻破房門。
這是個典型的企圖集體雞姦事件。最後所多瑪被神消滅掉,有人認為原因是有人搞同性戀。反對這種講法的人表示消滅所多瑪的原因是城內的人淫亂,即使那班暴徒想搶的是羅得的女兒,所多瑪還是會遭消滅。事實上,創 19:13 說
我們要毀滅這地方,因為城內罪惡的聲音,在耶和華面前甚大,耶和華差我們來,要毀滅這地方。
就算沒有上述的企圖雞姦案,消滅所多瑪也是早已決定的事情。我認同這個例子實在舉得不好,但這不表示同性戀不是罪行。

聖經反對同性戀的最清晰章節,在《利未記》:
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18:4)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18:22)
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18:29)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20:13)
這是神說的。在當時的以色列,男與男作性行為,是死罪。

《羅馬書》中亦有反對同性性行為的章節: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1:21)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1:26-27)
這裏說明女與女作性行為一樣有問題。

大致上,除非把聖經的解釋扯得很遠,否則同性性行為是上帝所憎惡的罪行,殆無疑問。(補記:本文原本說「同性戀」,不過我重讀經文之後,發現明說是罪行的其實是「同性性行為」,而不是同性之間的戀慕。我並不是說同性「戀」一定不是罪行,而是說我不知道,因此不會妄加揣測。歡迎各弟兄姊妹指正。)這在當今世道是個不受歡迎的立場,不過基督徒本來就不應以討人歡心為目標,我們不應因為立場不受歡迎而諱言。

只是,故事並未完結,還有兩條尾巴。

首先,現代生物學顯示,部份同性戀者的性傾向可能是與生俱來的,這雖然未有確鑿證據,但其可能不容忽視。我不是試圖修正聖經的觀點。聖經並不是包羅萬有的聖書,譬如現在我們知道有兼具男女性器官的雙性人,但聖經從沒提過雙性人的性傾向應該怎樣才正確。《利未記》裏,上帝憎惡當時同性戀者的行為,但我們不知道他們當中有沒有與生俱來的同性戀者。

由於相關的生理學研究未有定論,我們亦不能確認某人是否生理性的同性戀者,因此我認為基督徒對同性性行為應持審慎的反對態度。

其次,即使所有同性性行為都是罪行,它不比一些其他罪行嚴重。前述《利未記》中,要判死的罪行除了同性戀以外,還有把兒女獻給假神、咒罵父母、通姦、亂倫、人獸交、交鬼、行巫術等等。部份教會中人死咬着同性戀不放,好像要眼看同性戀者孤立無援才安心,其實是種偏執。耶穌對着妓女都只是叫她不要再賣淫,他沒有敦促政府掃黃,把世上最古老的行業趕盡殺絕。

最後,既然庫斯克問 what would Jesus do? 我便問大家一個問題。

耶穌和十二使徒來到河邊,發現一名妓女溺水。你認為他會:
(A) 先把她救起再說;
(B) 表示賣淫是上帝所憎惡的罪行,他不能施以援手,否則是鼓吹賣淫,長遠令性病蔓延;
(C) 表示賣淫是上帝所憎惡的罪行,不過若妓女同意她是用一般人的身份溺水,便提供救助;
(D) 讓彼得施救,然後和其他使徒討論彼得的行為算不算鼓吹賣淫,長遠令性病蔓延。

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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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屑醫生:保護,絕不等於鼓吹(二)
震音:讓神愛的人不會活在罪裡(題目為在下所加)

4 則留言:

  1. 應該加上(E)「怕這個罪人淹不死,下令使徒一起向妓女擲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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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尾段的故事超好,是你作的嗎?謝謝連結~ 我願這事能令更多信徒曉得思考,而不是一味的死跟所謂的屬靈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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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方兄:
    (E) 項很切合星屑醫生在《保護,絕不等於鼓吹(一)》裏面蘇牧師那段片呢。

    星屑醫生:
    不是要笠高帽,但我覺得你的《保(二)》真的寫得很好呢。庫斯克的網誌說基督徒的戰鬥格,雖然指的應該是蘇牧師、明光社之類,但我看著也有點心虛。相較之下,你的文章語氣平和得多,條理分明,令人感到基督的關懷精神,假若我有日也能達此境界就好了。(不過可不要給讚壞,呵呵。)

    文末的故事與其說是我作的,不如說是蘇牧師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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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鞋…又去番果個死胡同,聖經:上帝既意旨,不過人手寫既。

    今日同性戀呢個 topic已經唔系當年要微埋床下底,挑燈夜讀龍虎豹既年代,所以唔系睇過既先有資格講。

    放棄把啦,覺得日本先夠潮既典都無性趣擁抱祖國大地山河,喜歡陳罐浠既就算聖經話有罪都只會搵過間佛堂過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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