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8日星期四

好戲量事件再思

圖片來源:領男 — 好戲量「非禮」事件全貌

好戲量是否阻街?

從報章、網誌及網上討論區的資料來看,好戲量佔用的路面介乎行人專用區的三分一至三分二之間。例子:
信報》:自上年六月起,每天在旺角的行人專用區,好戲量的橫額愈來愈多,參與的演員也愈來愈多,擺賣的衣服的攤檔突然出現,甚至他們所佔的範圍,也由本來小小一隅,變成三分二的行人道。

蘋果動新聞》:不少市民批評「好戲量」,在短短約 500 米長的行人專用區上,擺滿易拉架,甚至佔用三分一專用區的位置,似有「阻街」之嫌。

講。鏟。片》 blog:其實「好戲量」在該地方表演已有數年,起初只佔了一條行車線,連同圍觀觀眾,最多也只佔兩條車道,途人仍有車道可以享用。可是,近年「好戲量」在使用行人道上變本加厲,在享受自己表演之餘,卻沒有照顧到整個地區其他途人的行人流量。
假設好戲量佔用了一條行車線好了,這樣還剩下兩條行車線跟兩邊的行人路供人步行,看來挺好。不過這裏忽略了一點,就是路面闊度跟人流速度的關係是非線性的。舉例說,如果好戲量佔用一半路面會令人流速度減慢一倍,那樣當它佔用四分三路面的時候,人流速度並不會是原來的四分之一,而是低於四分之一。當可供步行的路面收窄,人流速度會不成比例地大幅減慢,這種非線性現像對研究擠塞的數學模型的人來說是基本常識。如果好戲量佔用了一條行車線,那麼連觀眾在內,總共佔用了兩條行車線並不出奇。只剩一條行車線來疏導兩邊的行人,我看不出在繁忙時段可以發揮出多少效果。從實效來說,好戲量是不折不扣的阻街。

不幸的是,好戲量的認知與行人的有著明顯的落差。例如在《蘋果動新聞》的一個討論節目裏,就有這樣的對話:
楊卓華(主持):「你覺唔覺得你阻住o個D巿民來到行街先?」
馮世權(好戲量):「呢個其實都係我地做左五年點解重可以繼續做的一個經驗啦,因為你見到其實我地繼續o係度五年,做的時候無任何的檢控呀,或者無任何的投訴令到我地做唔到。」
楊卓華:「有無因為阻住(巿民)同D巿民嗌過交呀,口角呀咁樣?」
馮世權:「我想有巿民係特登過來話我地,話,呀你阻住條街呀,咁我話,呀你係咪行唔到呀,不如你而家即刻行,我即刻示範畀你睇點樣可以直行過啦。」
馮似乎認為餘下路面可供通行便足夠,然而行人卻不滿好戲量令行人專用區失去它減輕人流密度這個最基本的功能。馮亦似乎認為好戲量在五年內未接過投訴是與行人相安無事的最佳證據,可是這根本不能說明甚麼,我們甚至可以反過來說(雖然我並不如此認為)這正好反映了行人啞忍五年,已經忍無可忍。況且,不管以往是否相安無事,現在的確有許多人不滿好戲量阻街。

好戲量在法律上是否阻街?

有博客認為,好戲量在效果上是否阻街無關宏旨,重要的是它在法律上是否阻街。這有一定道理,可是大家不是想避免官府插手干預公共空間運作的嗎?既然如此,又何必問好戲量在法律上是否阻街?

不過法律問題確實令人很疑惑。一方面,油尖旺區議員莊永燦在上述的《蘋果動新聞》討論節目中提到,警方曾於六月廿六日的區議會會議上表示,找不到任何現行條例可以用作管理行人專用區的根據,但是另一方面,香港法例第 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A 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卻明文規定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
第 4 條「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也有其他規管。)然而最離奇的,是好戲量的藝術總監楊秉基表示好戲量已經登記為慈善團體,可以從事商業活動籌款。如果說好戲量是非牟利團體我還可以明白,但是為何它是慈善團體,或者它搞過甚麼慈善活動,我就不清楚了。

第 4 及 4A 條其實給予警方很大權力,早陣子徐悲鴻的末代入室弟子龐均在中環至半山行人專用電梯寫生時被驅趕,理由就是阻塞通道。雖然那次警方沒有作出起訴,但是要起訴的話,恐怕入罪的機會甚高。即使好戲量沒有違反這兩條法例,以此為好戲量辯護等於為了反抗論者心目中的暴民(把好戲量踢出旺角的 Facebook 群組)而承認惡法的正當性,可說弄巧反拙。

要求好戲量收斂是否等於扼殺公共空間?

談這個之前,首先必須指出一點:要求好戲量收斂的人,並非個個也是想扼殺公共空間的。譬如根據一條在《香港獨立媒體》的留言,原來早陣子在旺角「包圍好戲量」的行動中,
其中一個黑衣人yowa law (原來他是funny先生的徒弟)對記者說:[我們不是要把好戲量趕走,香港街頭藝術空間有限,我們也希望好戲量有地方表演。]態度溫和,他強調的論點有二:好戲量佔用的空間太多;滋擾女途人

…… yowa law不想被叫做[黑衣網民],強調大家只是[小網民],他說很想理性地和好戲量談,但昨天的討論會來了很多外人不時爆粗,實情真正發起的網友,都互相按耐不多發言。yowa law跟funny先生學魔術,也很想可以有公共空間可以表演,但這次出頭,是真的有女途人投訴。
當然,意願和結果可以是兩回事,但是為何要求好戲量收斂就等於扼殺公共空間?儘管好戲量毫不掩飾地稱西洋菜南街為「西九龍文娛藝術街」,也不管「公共空間」是甚麼意思,旺角行人專用區不是好戲量的專有品。《香港獨立媒體》的一條留言講,巿民的公共空間是協調出來的,其實議會立法又何嘗不是?要求好戲量收斂,並不是扼殺公共空間,而是在不需要政府干預之下民間自行形成約法的一個步驟,是巿民邁向「公共空間裏的共和」途中的一點燐光,只不過現時這個步驟仍停留在「講數」的初級階段,手法也較為粗暴罷了。當類似案例愈積愈多,民間自會整理出一套使用公共空間的遊戲規則。

那麼要求「將好戲量踢出旺角」是否正確?

我想這個「將好戲量踢出旺角」的 Facebook 群組正是這次事件中最令人遺憾的地方。要求好戲量節制跟要求好戲量撤離旺角是兩回事,前者是兩種自由(在行人專用區漫步和演戲)之間的妥協,後者是專制地把自己的自由凌駕於他人之上,本質上是以組員的霸道抗衡好戲量阻街的霸道。有些人辯說自己並非真要求把好戲量踢出旺角,只是不加入此群組便無法加入討論云云,可是要是真的這樣,何不另開一個群組,名為「應否把好戲量踢出旺角?」

一位博客看出這個危險,嘗試解釋,卻遭「把好戲量踢出旺角」的組員淺薄化,譏為「簡單複雜化」、「政治化」或「捉字虱」。其實從群組發起人的網頁消息可看得出這群組的發起人有多理性:
「很可惜, 熒幕上的數字未能讓好戲量認清自己擾民的實況, 不斷以假藝術作擋箭牌, 還從中扭曲事實, 假借他人之手打壓異己. 現階段, 雖然我們是一盤散沙, 經過各位精心策劃, 更有力量而面對面的行動, 即使不能令好戲量退縮, 至少讓對受假戲劇假藝術騷擾的人知道, 反感的不只你一個. 別向好戲量屈服, 鑽法律的灰色地帶剝削公眾是這群烏合之眾, 我們能比好戲量更公然地表達自己的意見!」
(藝術只有好壞,無分真假。這次讓他成功了,下次不知他會否自詡為藝術真理的代言人,審查異己。)
這名發起人在發起這個 Facebook 群組之前有沒有找好戲量的人談過阻街的問題?不知道。

這名發起人在發起這個 Facebook 群組之後有沒有找好戲量的人談過阻街的問題?不知道。

這個群組的支持者有多認真或多理性也很成疑問。萬多人參加這個群組,想來他們受了好戲量很多氣吧。既然如此,為甚麼 8 月 24 日的討論會,只得一百人左右參加呢?難道超過 99% 的參加者都是那麼忙?

3 則留言:

  1. 1. 整件事其實就跟很多網上論戰一樣,一開始了就容易變成各說各話。有很多人來反駁我,但我懷疑他們究竟是否已經看清楚我寫了什麼。
    於是佢地不斷同我講好戲量有幾「衰」。

    其中一個相當有趣,某人說我不知所云、不及另一個反駁我的,理據之一是我說話多「括號」。咁冇計啦。

    2. 其實很奇怪,因為我從來沒說過那幫人有政治目的。所謂「政治化」,恐怕只是因為我拿「處死漢奸李柱銘」作比喻。

    可能這個比喻令太多人吃不消,甚至有人以「李柱銘跟好戲量都冇關係,你亂扯佢落水」反駁我。
    真係唔知好嬲定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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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還有,拿「我反民建聯但不要打倒民建聯」作比喻,竟然又引出一個「不滿好戲量等於支持民建聯﹖﹗」的批評。

    看來比喻真的很難用,尤其如果看的人不用心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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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個嘛 …… 閣下的罪狀其實很多,包括:
    「捉字」、
    「曲線宣傳」、
    「打咁大篇野」、 <—(這個好好笑)
    「講野懶有權威」、
    「講野真係冇乜point」、
    「根本就是無聊的文章」、
    「複雜了整件事, 扯入藝術, 政治」
    …… 等等,不能盡錄。建議你仿效政府整理民意的做法,將所有意見通通歸類為支持的,便不用嘔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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