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7日星期一

擬題的日子

以金錢衡量,為高考擬題可說是蝕本工作。

我那科的考卷分卷一和卷二。每張卷又分為甲乙二部,甲部是短題目,有六至八題;乙部是長題目,共六題。故需要擬定十二至十六條短題目和十二條長題目。而整個考試範圍可細分為二十四部份,我們八位擬題員須各自為某三個細部擬定三長三短的題目。由於草擬的題數比實際使用的題數為多,各擬題員須殫精竭慮,互相競爭。即使自己設計的題目全被選中,幾個月來的辛勞也不過約值三千港元。

但說擬題是為了興趣或精神上的滿足感,似乎並不盡然。很多人以為為高考擬題的都是大學教授,其實擬題員甚麼身份都有,可以是有大學教授、助教、教院講師或中學老師。前二者擔任擬題員可算是純為興趣,而教院講師除了為興趣之外,還為緊貼教育形勢。至於中學老師,以上的理由當然合用,但我確實有點懷疑他們是否還有別的動機。理論上,擬題員的身份是保密的,但實際上他們的身份還是會讓中學校長或者科主任在有意無意之間得知。也許這個身份會對老師們向上爬或者鞏固自己的地位有所助益?

早幾年聽朋友說,我那科的擬題員已多由中學老師擔任。我不知真假,但聽了卻有點皺眉。不要誤會,中學老師有上進心,或者享受低工資的擬題工作所帶來的額外利益,並不是壞事。但我對他們出題目的態度,卻有所保留。他們往往出一些和歷屆試題相當類似的題目,唯恐一點小改變都會把考生殺個措手不及。問題是一些常見題目之所以常見是因為草擬它們的難度較低,所以因循往例來擬題就等於把一些擬題難度較高,或考生表現欠佳的題目排除在考試之外。長此下去,便形成一個 de facto 考試範圍愈收愈窄的惡性循環。

有時聽到一些中學老師或補習老師說,「某部份的考試範圍已很久沒出過題目,所以今年會見到這方面的題目的機會很高」,真是無知,簡直是賭徒謬誤的翻版。正正由於因為這些題目少見,再見到它的機會其實很微。

不過由中學老師擬題也有它的好處。中學老師熟悉課程內容和學生表現,最能掌握題目深淺。加上他們不求改變,要出一道像樣的題目並不困難。我離開中學已久, 又不希望因循舊例,設計題目時確感困難。有次(也是唯一一次)真的靈感乾涸,便隨手拿了一個研究級的問題,把它改淺。結果還算像樣,並為考試局採用。 不過翌年評分月開始之際,一位在大學工作的閱卷員望了這題目一眼,便說:「咦,這不就是 ×× method 嗎?怎麼給改成試題?」一眼就給看穿,不由得感到羞愧。

但即使努力設計亦未必能得到回報。我試過為一個落在考試範圍中,但從未考過的課題出題目。由於意識到考生對這個課題可能會感陌生,所以我只為它設計在甲部用的短題目。但局方可能還是擔心題目太過冷門,所以我試了兩年,題目均不獲採用。直至我離任後兩三年,才首次看到這個課題出現在考卷當中。

還有一次,我出了一道連自己都感到相當滿意的長題目。它牽涉一種共有三種變化的論證手法。我唸中學的時候,老師會將三種變化都詳細教授。到我出題目那年,不少老師和學生都開始「走精面」,略過其中一種比較少用的變化。而我這道題目,則一口氣將三種變化都用盡了。這條題目在翌年的擬題員會議中也得到主考官稱讚,不過在考試當年卻引起投訴。

首先是有中學老師致電考試局,說這道題目應放在卷二而非卷一。雖然我那道題目所考的論證方法的確是屬於卷一的範疇,但當中也涉及一個屬於卷二的概念,所以該名老師的投訴在表面上有一定道理。然而若把題目放到卷二,一樣可以有人投訴為何不把它放到卷一。其實考試範圍中那部份屬卷一,那部份屬卷二,只是慣例而非白紙黑字的規定。再者,兩張卷都是在同一日考,那個課題放在那一張卷根本不會影響考生溫習。如果硬要判斷該題目應放入那張卷,應看它所考的重點,是屬卷一的那個論證方法,還是那個通常在卷二考的概念。這名作出投訴的老師,竟然看不穿一道中學考題背後考的是甚麼,實在令人訝異。

另一項投訴其實是一位中學老師寫在閱卷員報告中的批評。投訴的內容很簡單,簡單到不成句子,只是三個大字:Out of syllabus。身為老師兼閱卷員,此人應對考試範圍有點認識才是。但他似乎連題目所考的論證手法有三種變化都不知道,真的讓我震驚。

由於兼任閱卷員,所以我會就考題的設計提出意見。有次我在閱卷員報告中,嚴詞批評局方每年都以大同小異的長題目去重複考驗某個課題。這個課題在整個學科中不見得有特別重要的價值,每年都考只為它容易出,容易答,既方便擬題員,又方便老師催谷學生。我不喜歡過度評核,但既然有評核就必須維持評核的意義。一道人人都曉回答的問題,根本就不能用來分辨考生的強弱。當然,這項批評並無任何作用。那個課題仍是每年必考的東西。

近年香港的中學教育愈搞愈亂,主因固然是政府以「改革」為名所發動的連續革命,令師生疲於命奔命,但中學教師以補習老師的心態去催谷學生,也是原因之一。如果所謂正規學校只是以公帑經營的補習社,不如把它們結束,讓學生自行選擇娛樂、訓練與短裙美女兼備的私營補習社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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